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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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精 品 管 理 制 度、管 理 方 案、合 同、协 议、一 起 学 习 进 步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3 附件一: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计批准与备案 第三章 制造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放射性物品实施分类管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制造许可证。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6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存档备查。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将编码清单
3、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制造的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批准书。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设计批准与备案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7 第四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4、,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第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其设计单位可通过试验验证或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第六条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 5 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8(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第七条
5、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取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用于制造。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运输容器型号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三)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八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
6、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9 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依据第一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九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容器型号或识别标记;(三)运输方式、放射性内容物特性、使用环境温度;(四)运输容器说明以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五)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六)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 年,持证单位需要
7、延续的,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批准书复印件;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10(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说明;(三)设计依据的标准是否变更的说明;(四)原许可证有效期内设计方面的缺陷及纠正措施。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
8、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对于特殊形式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应将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试验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11 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延续、变更依据本办法第十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
9、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 30 个工作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型号。第十四条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编制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下列文件存档备查:(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二)设计计算书。第三章 制造许可与备案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12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从事
10、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运输容器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第十六条 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13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完
11、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依据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九条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14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第二十条
12、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许可证复印件;(二)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活动情况;(三)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奖惩情况;(四)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说明。第二十一条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的,应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13、d15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 30 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说明材料;(二)健全的管理制度说明;(三)质量保证大纲。第二十四条 一、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三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每年 1 月 31 日前,一、二类放射性
14、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将上一年度的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16 每年 1 月 31 日前,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进口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在签订商务合同时,明确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满足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并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对制造过程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使用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
15、复印件;(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四)质量合格证明;(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17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八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
16、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使用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设计和制造单位名称;(三)设计批准编码;(四)使用限制和条件;(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18(一)运输容器质量合格证明;(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第三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查批准和备案手续
17、,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编码。第四章 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式、辐射防护措施、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19 应急措施等内容,其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
18、理由。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托运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三)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容器型号和运输方式;(四)操作管理附加措施和规定;(五)批准书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0 第三十四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
19、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一)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二)辐射监测报告。收到备案材料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时,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能完全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运输时需要通过特殊安排来提高总的运输安全水平,以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一)因形状特异不适宜专门设计和制造运输容器的;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1(二)只是一次性运输,专门设计和制造满足国家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标准的运输容器
20、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形下,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事先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托运人拟将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托运人获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后方可运抵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三十七条 托运人拟将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
21、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相应的备案证明。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2 第三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的定义如下:(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密封件。(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一种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者一种装在密封件里的固体放射性物质,其弥散性已受到限制且不呈粉末状。(三)托运
22、人: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的个人或单位。(四)承运人: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个人或单位。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3 附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制造许可、放射性物品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附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或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延续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附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规则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4 附四:设计
23、批准书格式内容 附五: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格式内容 附六:放射性物品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格式内容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5 附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制造许可、放射性物品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批准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1.1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申请书格式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申请书 运输容器型号或识别标记 单位名称 (章)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6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电 话 传 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E-mail 电 话 单位性质 已持有的国内外设计资格许可证 在册职工人
24、数共 人 技术人员总数 人 质量保证大纲名称、版本 批准日期 质量保证部门名称 质量保证部门人员 人 能执行的国内外标准规范 设计专用硬件和软件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试验和验证设备 已采用的主要标准 名 称 版 本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7 1.2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或特殊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申请公文 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或特殊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申请书 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质量保证大纲 五、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目录清单及下列程序:1设计输入与输出控制程序 2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3.设计验证控制
25、程序 4.设计接口控制程序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8 5.设计分包控制程序 六、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七、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具体参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必要说明材料 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29 1.3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运输容器型号或识别标记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单位名称 (章)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 d30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电 话 传 真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E-mail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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