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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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2012.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二七条 为了加强对厂区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二二八条 车辆管理:1、厂区机动车辆(包括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在厂区内行驶须经设备处检查完好后,报劳动局检测验收,领取牌照,登记后方可使用。2、各种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每季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安技处每年崐审查一次,凡年审及平时检查不合格的车辆,由安技处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好的必须停驶。3、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
2、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4、厂区交通限速为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坐人。5、车辆停放不影响厂内交通安全,厂内交通标准图放置明显。第二二九条 驾驶人员:1、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驾驶工种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由所在部门向劳资处提出申请,由劳资处会同安技处、设备处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凭市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驾驶。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后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4、脱离驾驶半年以上的,由安技处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驾驶。5、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6、遵守交通管理规则,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7、驾驶员要服从安技、保卫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做出显着成绩和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分别按厂“安全奖惩制度”处理。8、退休、退职的驾驶员,由所在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安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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