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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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减少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GB/T33000-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单位检维修作业、高处作业、临时起重作业、拆除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临时动火作业规定,并实行作业票制度。一、一般要求1.凡进行现场特殊作业的,必须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前落实好各项措施。2.作业票
2、现场确认、批准、签发人:企业负责人()3.已签发的作业票制度需存档,保存二年。4.对超过一天的现场特殊作业,将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安全措施提前 3 天报备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区属公司安监部门(以下统称镇级安监部门)。二、特殊作业基本要求(一)检维修作业基本要求定义:检维修指机械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的保养、检修等工作。1.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有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2.重大检维修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3.检维修作业必须2 人以上作业。4.对机械设备的保养、检修必须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行,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牌显示设备在保养检修中。5.检维修人员必须穿戴
3、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6.检维修的对象有坍塌、坠落等风险的,要有防范措施,保证风险受到控制后,方可作业。对已经有危险状态的检维修对象,要采取加固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检维修作业。7.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按其规定执行。(二)高处作业基本要求定义:凡距坠落基准面2 米以上,无平台、护栏,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1.高处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2.高处作业人员(包含搭设脚手架)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3.无挂扣安全带的现场,设置生命线,生命线拉设垂度小于长度的 5%。4.阵风 6 级以上和雨雪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5.高处作业必须2 人以上,1 人
4、保防。6.单梯不得垫高使用,使用必须有人护梯。梯子与水平面成75的夹角,梯脚要有防滑措施。7.使用移动脚手架,移动脚手架必须符合要求,必须安装护栏,紧锁滑轮。5 米以上禁止使用移动脚手架。8.作业人员禁止踩在彩钢板、瓦棱板等不承重的物体上进行作业。9.临边、洞口作业必须加设护围措施。10.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必须按照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11.高处安装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12.建筑施工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JGJ80-2016)执行。13.使用吊篮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的规定执行。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
5、带和生命线。14.安全带要符合安全带(GB 6095-2009)要求。(三)临时起重作业基本要求定义:凡利用各种吊装机具(汽车吊机、塔吊、行车、手拉葫芦等)临时性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为起重作业。1.吊装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2.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3.禁止超载、超重、超跨度起重作业。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5.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的起重机械、吊具、索具、钢丝绳等器具。6.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安排现场指挥人员,警戒区内不得站人。7.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的,应报告电力部门,经电力部
6、门同意后方可作业。8.在靠近厂内的电源线吊装作业时,必须切断电源。9.禁止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起重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起重锚点。10.禁止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11.停工和休息时,禁止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12.禁止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起吊。13.禁止起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起吊。14.禁止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起吊。15.禁止单点起吊物件。(四)拆除作业基本要求定义:凡对民用建筑、构筑物、市
7、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破拆的统称为拆除作业。1.拆除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2.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的要求,对拆除作业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方案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得冒险作业。3.拆除人员严禁站在被拆除的物体上作业。4.拆除作业严禁立体交叉作业。5.机械拆除时要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6.拆除周围有电源线的,要切断电源。7.拆除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设备、设施的要有保护措施。8.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9.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作业面要有
8、牢固的作业平台。10.爆破拆除必须由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爆破拆除应制定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1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12.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13.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同时按其他特殊作业的规定执行。(五)受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定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釜、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地下室、窨井、污水池(井)、
9、沼气池、化粪池、发酵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的作业为受限空间作业。1.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2.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 59 号令)要求执行。3.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4.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的检测,合格后方能作业。5.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作业场所的防毒面具及个体监护设备。6.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7.受限空间有相连物料管道、氮气管道等必须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六)临时用电作业基本要求定义: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均为临时用电作业。1.临时用
10、电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2.所有企业、行业的临时用电作业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的要求执行。3.严格实行三相五线配电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确保“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护”。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5.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七)动土作业基本要求定义: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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