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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购销合同范本 长期购销合同子近几年的运用越来越多,对于长期购销合同你理解多少呢?以下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长期购销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长期购销合同范文1 本中长期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于2009年9月在江苏省南京市签署。本合同作为甲方在有效期内向乙方购煤的中长期合同。鉴于双方均为合法独立法人企业,本合同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2009年10月1日生效至2022年9月30日止。 1.2 如双方同意在
2、本合同期满后延长本合同或接着签订中长期合同,则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90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延长本合同或双方重新起草中长期合同。 其次条 煤种及供应数量 2.1供应煤种:乙方中国境内CBF项目生产的混煤 2.2 供应数量:300万吨/年。(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第三条 煤炭的质量规格 3.1 质量标准和价格调整标准:双方在实际煤炭购销合同中另行商定。 3.2乙方供应的煤炭除保证符合3.1要求外,还必需保证通过必要的手段解除煤炭中的杂质,如:石块、金属、木头等。 第四条 混配煤的售前售后服务由于混煤的特别性,乙方将供应CBF混煤的相关售前售后服务。 4.1 其中甲方需将其电厂锅炉资料信息,锅炉设计煤质
3、要求,现用煤质特点和指标,燃煤排放状况等供应给乙方以便制定志向科学的配煤方案。 4.2 混配煤发运后,乙方应定期进行市场跟踪,到甲方电厂采集炉燃烧数据,调查燃煤排放状况,以此进行科学分析,使CBF混配煤更加接近燃烧的志向状态。 第五条 验收及数量、质量的确认 5.1 验收数量确认 5.1.1 双方同意由装船港的商检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商检结果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即为验收、结算依据。 5.1.2 若甲方对水尺检验结果有异议,甲方可托付甲、乙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独立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对此不得再提出异议。复检费由提出异议方担当。 5.2 验收质量确认 5.2.1 双方
4、同意煤炭的质量以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作为平仓货物检验机构。 5.2.2 双方如任何一方对装货港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异议方可在收到检测报告后三日内通知对方,并对检测机构的备存样送甲、乙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的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对此不得再提出异议。复检费由提出异议方担当。 第六条 煤炭价格及费用 6.1 煤炭价格 6.1.1基础价格:随行就市,提前15-30天议价,双方确认后签订当月价格备忘录。 6.2 费用担当 6.2.1 装船前(货物下水前)码头煤炭数量和质量的检验费用及全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6.2.2海运费用及海运路段货物保险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七条 运输
5、调度 7.1 运输方式:水路运输,承运船舶由甲方组织支配。若乙方所备煤量不足,造成船舶亏载(或等煤装船),所亏煤量的运费(空仓费)由乙方担当。 7.2 运输安排:甲方应在装船前7天向乙方供应船期安排,并在船舶到达港前3天通知乙方详细船名及船舶动态预报。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有关煤炭靠港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船靠泊及受载的有关事宜。如甲方派船抵达装港后,乙方因未备齐煤炭或未刚好办理船舶靠泊手续等缘由影响装船,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乙方负责。除台风、军事演习等不行抗力因素影响外,船舶装港时间为72小时/艘次(依照五万吨/航次装载量为参考标准),超过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期费,费率按甲方与
6、船舶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时间自船舶抵达装船泊位起始算。但因为港口方面因素除外。 第八条 结算及付款 8.1 双方同意一船一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港航货物交接清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 8.2 甲方应于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当日付乙方合同价50%的煤款,待商检化验报告出来后三个工作日内,付30%的煤款,剩余20%货款在甲方电厂专用码头卸货完毕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发出结算通知书。乙方如对;结算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则需向甲方开出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发出结算通知书。 8.3 甲、乙双方假如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
7、,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发出;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协作,仔细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对达成共时的货款,甲方仍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8.4 甲方如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需根据逾期时间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年活期贷款年利率,根据实际逾期时间收取。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9.1 双方均应严格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假如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应向对方担当违约责任。 9.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除外。 第十条 提前终止 10.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及年度合同下的实质性义务,致使或可能致使对方的经济利益遭遇重大不利影响的,守约方可
8、向违约方发出要求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通知;),违约方在收到该终止通知后应马上订正该违约行为或提出令守约方满足的切实可行的订正安排。假如违约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订正其违约行为或未能提出令守约方满足的切实可行的订正安排,则守约方可在前述7个工作日的期间届满时马上终止本合同。 10.2 假如一方已发出不行抗力通知,且不行抗力事务已不间断地持续达90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10.3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9.1条规定终止本合同并不限制其依法或依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不行抗力 11.1 不行抗力事务是指任何一方所遭受的,其不能预见
9、,不能克服且该事务及后果无法避开的自然事务或社会事务,包括斗争,闪电,火灾,风暴,水灾,地震,台风等影响本合同执行的重大事故等。 11.2 如任何一方因遭遇不行抗力事务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在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后尽快(在任何状况下,应在该方知悉该不行抗力事务后的3天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不行抗力通知)。不行抗力通知必需载明该方遭遇到的不行抗力事务类型及该不行抗力事务的性质和预料的对该方的影响和持续期间。 11.3 假如一方在第10.2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了不行抗力通知,则该方的义务和责任应在受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内中止,条件是该方应做出全部合理的范围内接着履行其在本合同
10、项下的义务,且该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任何不行抗力事务结束后重新正常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假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则一方应首先向对方发出有关争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一般性地描述争议的性质),双方应努力在收到任一方发出的上述通知后30天内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12.2 假如双方在上述30天期间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可提请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再行约定。 13.2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
11、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13.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除导致该条款及与该无效条款相关的条款无效外,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 13.4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事宜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此前就该标的事宜所达成的全部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文件。 13.5 任何一方如需将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均需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3.6 本合同对双方的任何承继者和经允许的受让人亦具有约束力,该承继者或受让人应担当出让方在本合同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犹如其为本合同的原始签订者一样。 13.7 双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通讯应以传真、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13.8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3.9 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再行约定。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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