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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8项)第一项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三)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报送排气污染检测信息;(三)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二)台帐、资料核查。(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
2、措施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抽查暗访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
3、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自治区确定采用的国家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二)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三)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业务;(四)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按照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第二项 对县(区)减
4、排工作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二、监督检查内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辖区内造纸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4)辖区内水泥熟料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二)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造纸产量控制及水泥熟料产量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三)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
5、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家减排单位;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确定县(区)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二)结合国家核查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三)配合国家开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及年终核查核算;(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县(区)减排工程年度计划;(二)每年结合国家核查对县(区)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三)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
6、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县(区)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县(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并实行区域限批。第三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用于北海市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二)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
7、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采用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定期
8、监测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饮用水保护流域或者3家区域内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定期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不少于监测一次。四、监督检查措施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四)有必要的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五、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
9、采样工具);(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宣教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一)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
10、生重大变化;(二)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报告书项目自审批后每三个月检查1次;专项督查,每
11、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四、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12、2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向市环境监管支队通报办理,并将现场检查等案件材料移交;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
13、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第五项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采取日常巡查、定期督查的方式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3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
14、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10%。四、监督检查措施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15、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第六项: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高环境风险辐射
16、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 北海市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站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随机开展每季度抽查。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金属熔炼企业等电离辐射工作单位环境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监督检查频率。 四、监督检查措施(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2)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
17、条件的单位,建议自治区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3)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
18、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环保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建议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1)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2)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3)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
19、行检查的;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二)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三)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第七项: 固体废物管理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
2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四、监督检查措施(1)加强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企业实施的过程性监管力度。(2)
21、以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查看企业收集、暂时贮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转移是否按照要求转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3)不定期进行相关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二)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
22、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第八项:规范案件查处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证据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按照规范存档。三、监督检查方式以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形式,对辖区内开展的案件材料进行评查。每年开展一次评查。四、
23、监督检查措施(一)检查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二)检查实体内容合法性(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3)证据的规范性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具体要求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
24、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
25、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评查方案,安排评查人员);(二)持有效执法证、对案件了解并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开展评查,人数不得少于3人;(三)实施书面检查;(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评查的结果进行通报,监督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将案件承办情况、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出错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和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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