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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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则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lease翻译过来的。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因此,finance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本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
2、赁有限公司。迄今为止,我国相继成立了近500家专营和兼营融资租赁的企业和机构,为我国航空,轻工、机械制造、电子和邮电等行业近7000个技术项目引进设备和技术共计150亿美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一条重要渠道。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
3、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
4、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除上述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租赁形式还有以下三种:1回租。所谓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物件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回祖情况下,出卖人同时也是承租人,买受人同时也是出租人。2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将自己租人的租赁物转租给新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5、。在转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
6、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的通行做法是:当某个企业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所需资金时,可以向租赁公司提出,要求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验收。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租人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二份融资租赁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交易行为所包含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自虽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在实践当中,由于租赁方式的不同,融资租赁合
7、同的内容往往也不同,本条是对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因此,融资租赁合同首先应就租赁物作出明确约定。此条款应写明租赁物的名称、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为承租人检查验收租赁物提供依据。由于关于租赁物的说明多涉及工程技术内容,专业性很强,而且非常繁杂,所以,一般只在合同正文中作简明规定,另附表详细说明,该附表为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2、租赁物的检验方法、标准等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租赁物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
8、出具验收证书和租赁物收据。出租人收到证书和收据后,即可认为承租人已经验收完毕。3、有关租金的条款。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构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租金支付期限、每期租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租金币种等。一般来说,租金应包含下列几种费用:(1)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包括租赁物的到岸价格以及国内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等;(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利息,包括出租人购置租赁物的资金的利息,筹集费用,税收和利差风险费等;(3)手续费,即出租人为承租人代购租赁物的营业费用;(4)出租人必要的利润等。租金一般是按约定的支付次数分期支付。4、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租赁
9、期限是承租人对租赁物拥有使用权的年限,也是交付租金的期限。租赁期限一般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及利用设备所生的效益,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此条款应当明确租赁起止日期。赁期限对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存续期间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合同不能中途解约,因此,此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双方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单方要求解约或退租。5、有关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的条款。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有三种选择权,即留购、续租或退租。在留购情况下,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续租和退租情况下,租赁物仍归出租人所有。除
10、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还应包括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和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等条款。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同时,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履行期较长,为了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注意,本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只是指导性质的,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条款,除了本条规定的条款之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的必要内容。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
11、人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而在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即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为融物服务。买卖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负支付货款的义务,而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且了解租赁物。出租人实质上是为
12、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仅应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而且应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因为之所以会有租赁物的质量问题,根本原因是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交付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标的物的义务。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方法接收标的物。接收标的物,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作为义务,承租人应当接收标的物,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责任;作为权利,承租人有权接收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
13、绝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使索赔权的规定。所谓索赔权,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赔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在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着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三者关系。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委托,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同时享有因出卖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时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由
14、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购买的,对其性能和生产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难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做检验和判断,同时,租赁物的用益权也属于承租人,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出租人往往将选择由谁来提供何种品质、规格的租赁物的决定权赋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发现质量技术问题由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交涉,即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对由于出卖人的过错,如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者迟延供货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而得到赔偿。这样,既简化了法律关系,同时又降低了索赔成本。因此,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可以在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卖人不履行
15、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索赔。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要求:(l)减少价金。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2)修理,调换。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责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支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者法定违约金。
16、在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时,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4)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出卖人未交付或者迟延交付标的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的规定。融资租赁本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部分构成的,因此,为融资租赁而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均不同于传统的租
17、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部分。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时,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于买卖的条件却是由承租人指定的,买卖的标的物是出租人用于租赁的物,因此,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若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在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
18、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买卖合同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1、主体的变更。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由于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预先选择的,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指定。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另一方事人
19、。2、标的物的变更。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两者是一致的,它也是由承租人预先选择并在融资租赁同中约定的,它必须合于承租人指定的条件,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3、标的物的交付。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于承租人,如果出租人与出卖人协商变更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应当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此而增加承租人的费用的,应由出租人和出卖人协商分担。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即构成对承租人的违约,承租人首先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其次,承租人还可以拒收租赁物,并通知
20、出租人解除合同。如果因此给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物所有权以及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时的取回权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权,它的客体是财产,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权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支配权。所有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21、处分为其完整的内容。除法律规定的以外,这种支配权不受限制。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出租人始终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但是,在融资租赁中,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处于不完整状态。也就是说,租赁物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不是同时集中于一个主体手中的,它存在着分离。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了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分离并不影响所有权人,即出租人行使权利。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在承租人最终行使购买选择权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这一权利使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以下义务:1、保管、保养租赁物,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2、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进行
22、抵押、转让、转租、赠与、迁离、重大改造、用作投资3、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了合同规定的价款后,即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权利并非来自融资租赁合同,而是来自买卖合同。这项权利可以对抗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一切人,当然也包括对抗承租人的其他债权人和承租人破产时的破产清算人。因此,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列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当然,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也负有清算义务。所谓破产时的取回权,是指对于由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如果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所有人有从清算组处取回该财产的权利。要行使取回权,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23、:(1)形成取回权的原因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实际占有他人财产。而且这种占有关系一直存续于破产宣告之后,权利人并没有因为宣告破产而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2)取回权人要求行使取回权的对象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在融资租赁中,由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理所当然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有取回权。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的规定。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租赁均以盈利为目的,而租金又直接影响到利润,所以租金的确定是融资租赁交易中至关重要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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