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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职位分类制度概述二、品位分类1、品位分类的涵义品位分类是一种以人员分类为中心的人事分类制度。具体地说,就是以官员的个人条件,即以官员的地位高低、资历深浅或俸禄多寡作为分类标准,以此建立起人事等级体系,并将它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2、品位分类的特点:(1)从分类的对象和条件上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主要对象的分类,其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年资、学历)和身份(如官职高低,应得的薪俸的多少)。(2)从分类的方式上看,品位分类是通常先根据职务的性质作比较粗犷的分类,再根据官员的地位、职责与资格条件作分级。因此其人事框架结构一般比较简单(3)从分类的结果上看品位分类往往导致一些等级体系的
2、产生,诸如职务等级体系、官品等级体系、待遇等级体系等,所以品位分类又可称之为“等级分类”。(4)从等级与职位关系看,等级与职位是分离的。等级代表地位、身份和待遇,谓之品。职位仅代表权限,谓之位。官品等级一般要随人走,只要是具有一定级别的人员就可以担任一定级别的职务,同时享受一定级别的待遇,而不论其职位是否有所变化。没有重大过失,一个人可以在人事等级结构中只升不降,或不升不降,直至退休。如遇工作调动,至少要对等地安排工作。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人员的品级同他所任职务的等级之间存在某种相应关系,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高品级低职务或低品级高职务的情况。3、品位分类的利弊分析与品位分类的特点相联系,其
3、优劣是显而易见的。从优点方面看,品位分类的职务划分比较简单,使得公务员的分类工作相对简单,易于实行,也有利于培养通才式的公务员;对教育水平的强调,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高的优秀人员;对年资的强调,有利于激励公务员献身公务事业,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官职相对分离使公务员的职位调动不影响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务员具有安品位制的全感,也使公务员系统的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便于调整。不足方面在于:(1)强调人在事先,容易出现因人设岗、机构臃肿,职责不清的现象;(2)公务员一旦获得比较高的品位就终身受用,并且能上不能下,容易导致公务员丧失奋进精神;(3)由于待遇与品位挂钩,容易导致同工不同酬现象,不利于对人员
4、的激励;(4)过于注重人员的学历、年资和背景,容易形成论资排辈,压抑人才,不利于学历低,能力强的人脱颖而出。(5)分类结构简单,不利于专才的培养。三、职位分类1、职位分类的概念和意义所谓职位,是指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和责任。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把公务员的职位按照工作性质、业务内容、简繁难易、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区分为若干规范化的种类,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
5、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以此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依据,这就是职位分类。职2、职位分类产生的背景和过程(1)产生的背景首先,职位分类是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兴起的。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活动的增多,社会分工的精细,政府的职能迅速扩张、政府管理工作日趋复杂、政府公务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机构的膨胀,公务种类的增多,人员的增加。其次,职位分类也是这一时期管理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在美国取得长足发展的结果。3、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所谓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分类为中心的人事分类制度和人事管理方法,具体地说,就是在对政府部
6、门中所有职位的职务和责任作出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在横向结构上,以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区分为若干职门、职组和职系;在纵向结构上,按责任大小、工作难易、所需资格的不同而区分为若干职等和职级,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职位类别和等级结构;然后再根据每个职位在这个结构体系中的位置,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管理。4、职位分类的功用和缺陷职位分类是现代人事行政的起点和基础,在人事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美国行政学家怀特认为:“当今人事管理建立在两大基石之上,一是选贤任能,一是职位分类,两者缺一不可”。职位分类适应现代人事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人事行政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都发挥了良好的效果与作用其表现为:(
7、1)职位分类的基本精神是以“事”为中心,因事择人,以事定级,按事给薪,它可以消除过去人事管理中因人设事,以人定级、按人给薪的弊病。(2)职位说明书为考试选拔专门人才提供了客观标准、使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得以确定,达到事得其人、人尽其才的效果。(3)职等体系为制定同工同酬的薪金制度奠定了科学的基础。(4)职级规范所规定的职责、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因素为考核工作绩效确定了方向和范围,它有助于克服推诿责任、人浮于事、工作拖拉等现象,(5)职级规范所规定的知识结构为公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划定了范围,职级规范也为晋升提供了客观依据。(6)职系和职组的划分限定了人事任用的区域,防止了学非所用、用
8、非所学的现象。(7)职级和职等划分限定了人事晋升和途径和幅度,防止了不适当的升迁行为。(8)职位分类有助于合理地制定一个机关的机构编制、人员编制和预算编制。职位分类也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是:(1)职位分类在适用范围上,更多地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高级政治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不太适合,不利于通才的涌现,在如何发现跨专业人才方面并没有良好的机制(2)职位分类的程序过于复杂需要动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如果没有有经验的专家参与,往往难以做到科学和准确,也难以及时适应工作内容的迅速变化。(3)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它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
9、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个人的积极性不容易得到充分发挥。(4)职位分类的职系、职级划分严格,不易形成互相协作、上下通气的局面。5、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比较和融合(1)分类的径路不同。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以公务员个人所具有的资格条件为分类的根据;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以职位的任务、责任作为分类的根据。(2)激励机制不同。品位分类重视的是个人的名分,这是一种静态的条件,报酬与品位相联系、而与工作无关。它鼓励人们为提高自己的名分,从而提高自己的报酬待遇做出努力;职位分类重视的是工作能力和功绩,这是种动态的条件,报酬与职位及工作相联系,它鼓励人们努力工作,多作贡献,从而提高自己的报
10、酬待遇。(3)使用、晋升机制不同。品位分类的任用、晋升一般采用考试的方法,有的在最初录用时考试,但在以后的任用、晋升时不再进行考试。除了政绩条件以外,年资条件起着非常更要的作用;职位分类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考试成绩对是否录用起决定性作用,晋升时,考核成绩和升等考试成绩起主要作用。(4)流动机制不同。品位分类是重视通才的制度,公务员的流动不受专业的影响,只要品位相当就可以流动;职位分类是重视专才的制度,公务员的横向流动上受到较大的专业限制,不同专业间的公务员不能随意流动。(5)协调程度不同。品位分类推行的是因人设事,以人定级,按人给薪,因此容易造成“人”与“事”、“人”与“人”的脱节,
11、不协调,出现大材小用、小才大用或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职位分类实行的是以事择人,以事定级、按事给薪,因而可以克服上述弊端。(6)适用范围不同。品位分类适用范围广泛,适合于公务员人数比较少、行政管理的事比较窄、社会分工比较简单、工作性质技术性、专业性不强的单位和部门,适合于从事领导管理的通才;职位分类适用的范围比较窄、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标准化、易于量化的职位。对高级政治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合。第二节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是采用职位分类制度。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涉及三个方
12、面的内容: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与设置;公务员职务的设置公务员级别的设置一、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与设置(一)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依据(1)职位的性质和特点;(2)管理需要;2、公务员职位的基本类型:(1)综合管理类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任务的公
13、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以外的其它职位都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2)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
14、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 (3)行政执法类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点有: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
15、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环保、药监等政府部门,且分布在这些部门的市、县两级处、科规格的基层单位中。此外,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关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位类别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划分的意义公务员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尽管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主要是强调各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职位设置,并未从总体上对职位进行归类划分,这就是说在公务员内部不分类别,这就使得职务与级别的设置,难以满足不同职位的性质和特点的需求。 此外
16、,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实际中,公务员队伍存在着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这种状况也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公务员法在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根据职位的特点、性质、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长规律的不同,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各个类别建立独立的职
17、务和职级系列,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可以使得各类公务员都有职业发展空间,形成激励机制,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专业技术类的设置,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以便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则可以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二)公务员职位的设置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置为公
18、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据此规定:首先,在对某一个具体的机关在进行职位设置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机关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这项工作在我国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职位设置的前提与限定因素。职位设置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关于职数和比例结构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中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二、公务员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
19、职务序列。”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1、公务员职务设置的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即各类公务员都设立独立的职务系列
20、。意义: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原来条例只规定设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系列,由于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由于不负领导责任,所以只能作为非领导职务;而高层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又要受到职数的限制,所以一般只能担任科员和办事员职务,从而严重地制约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不利于对这两类公务员的激励。2、公务员的职务类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并承担领导责任的职务。非领导职务:不负领导责任,只承担岗位责任。其中部分较高
21、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要以协助领导职务工作,或者经授权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2)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设置的范围:在厅局级以下机构中设置。由于非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高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
22、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得高于所在部门领导职务。3、各类公务员职务的设置(序列和层级)(1)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领导职务设置(序列)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公务员法只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大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目前公务员的范围,实行选
23、任制的领导职务,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这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对于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需要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序列和层级)巡视员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厅局级副职调研员 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 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2)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务设置其具体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三、公务员级别的设置根据公务员法第
24、十九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1、级别与职务的关系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
25、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公务员法没有具体规定这一对应关系,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年9号文件)关于级别设置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
26、: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副部级机关内设
27、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2、公务员级别的功能:确定工资和待遇的依据3、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据此确定公务员级别的因素包括:(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2)与公务员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依据。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3)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高。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28、管理规定(中发2006年9号文件)关于级别确定的规定第十七条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第十八条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第十九条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第二十条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第二十二条公开
29、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08年7月16日中组部、人社部发布)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
30、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
31、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4、级别的晋升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同一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具体对应哪一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因此,公务员如果德才兼备,有工作实绩,或者资历有提高,即使公务员的职务没有晋升,也可以晋升其级别。而由于级别与职务一样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这对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法的规定,使得公务员的级别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之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此外,公务员法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思考题1、比较: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制度。2、我国公务员职位划分的基本类型及各类职位的主要特点。3、我国公务员职务设置的基本规定。4、我国公务员级别设立的规定及其意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