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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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
2、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 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
3、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
4、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
5、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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