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土地开发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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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开发合作协议书甲方: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中贤二经济合作社乙方:海南汇贤置业有限公司鉴于:海口市人民政府早在1992年11月26日便已批准同意甲方申请17.75亩企业留用地,甲方因筹集开发资金困难至今没有开发该地,现为了经济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让村民从发展中尽快获利。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结合甲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乡中贤二经济合作社约17.75亩土地使用权与乙方或乙方关联的公司合作投资开发 汇贤佳园 项目(暂定),现就具体合作方式及开发所产生的效益分配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1、甲方将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乡中贤二经济合作社
2、约 17.75 亩(土地使用权证号: J0044 ;具体位置以四至图为准)的土地交由乙方或乙方关联的公司建设开发 汇贤佳园 项目,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标准按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乙方或乙方关联的公司是上述所有土地开发权的唯一享有者,对上述所有土地的开发和管理运营享有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2、由于目前合作项目用地需要整理清场,为保障双方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当甲方取得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后,甲方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场地清理(具体为青苗赔偿、建筑物搬迁等),乙方支付清场费,使之具备可以进场施工建设的条件,同时甲方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乙方。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土地使用证补办完成后二 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 壹
3、佰 万元给甲方,作为合作项目的定金。第二条 效益分配双方本次合作采取实物分配的模式,具体方式为:1、在项目竣工后建成的房产中,甲、乙双方分配的房产按2:8比例分成,其中甲方占2 成,即甲方可分配获得不超过4533.288平方米的房产,其中,商铺 平方米,住宅 平方米,剩余的商铺和住宅房产均归乙方所有,若因容积率提高,增加修建的房产归乙方所有。2、上述分配的房产均为毛坯房。双方分配房产时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各项税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双方自行负担。第三条 土地费用上述所有土地现状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该片区控制性规划,上述项目用地的容积率现为 2.0 ,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办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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