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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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保险合同 中国平安是国内金融牌照最齐全的金融服务集团,业务有车险、意外保险、重疾险、小额贷款、信用贷款、投资理财产品、平安普惠、平安信用卡、平安保险、平安银行等。这里给大家共享一些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1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高校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其次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其次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用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探讨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
2、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遇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意外损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依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遭遇意外损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状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
3、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遇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有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五) 斗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4、(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损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与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
5、外损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担当,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供应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丢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状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6、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托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 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 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7、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其次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其次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 他 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担当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
8、面通知本公司。 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其次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事务。 其次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2 编号: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 地址:_ 邮编:_ 联系人:_ 电话: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保险公司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
9、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达成一样,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其次条代理范围 (一)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 2._;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
10、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依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
11、方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依据须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学问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确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缘由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遇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
12、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学问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得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刚好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担当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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