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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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立,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务监视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良作风等状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展现场查纠的内部监视方式。 其次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审务督察机构,
2、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三条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督察人员担当,同时必需以下根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参与工作五年以上;(五)具有肯定的组织治理力量;(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视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视对象是本院
3、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展指导监视。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加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对督察发觉的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展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视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当由审务督察员担当。 第七条督察小组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
4、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立,订正人民群众反映剧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本钱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督察小组在本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
5、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状况。 第十条审务督察实行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依据督察发觉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状况,准时填写审务督察纪录单。 第十一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觉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展的状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订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订正的,应当将有关状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订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二条督察小组督察中发觉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治理松驰、作风松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
6、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订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应整改状况。 第十三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觉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觉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发觉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承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
7、十五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觉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连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晒、劝阻;对不听从提示、劝阻或者阻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将有关状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监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承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应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督寨小组对督察中发觉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监察部门实行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国内进展通报。 第十七条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呈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
8、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式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督察小组在开呈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帮助处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准时予以帮助。 第十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觉可能严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峻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状况对,应当马上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其次十条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其次十一条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协作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值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供应相关资料的;(二)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场帮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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