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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纳税调整第六章特殊纳税调整一、特殊纳税调整概念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削减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合理方法调整。特殊纳税调整二、关联关系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干脆或者间接的限制关系;(二)干脆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限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特殊纳税调整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干脆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
2、以上,或者双方干脆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依据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特殊纳税调整(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限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限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
3、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当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限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当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特殊纳税调整(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由另一方供应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限制。(七)一方接受或供应劳务主要由另一方限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限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特殊纳税调整三、同期资料(一)同期资料内容1、组织结构2、生产
4、经营状况 3、关联交易状况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特殊纳税调整(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支配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支配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特殊纳税调整(三)其他规定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
5、内供应。企业因不行抗力无法按期供应同期资料的,应在不行抗力消退后20日内供应同期资料。2、企业依据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特殊纳税调整3、企业因合并、分立等缘由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4、同期资料应运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5、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特殊纳税调整四、转让定价管理(一)概念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
6、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特殊纳税调整(二)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在选择合理方法前需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的内容包括: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2、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3、合同条款 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特殊纳税调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1、概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允成交价格。2、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全部类型的关联交易。特殊纳税调整再销售价格法1、概念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
7、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允成交价格。公允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2、适用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变更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洁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特殊纳税调整成本加成法1、概念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允成交价格。公允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2、适用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运用,
8、劳务供应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特殊纳税调整交易净利润法1、概念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2、适用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运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运用以及劳务供应等关联交易。特殊纳税调整利润分割法1、概念依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当安排的利润额。一般利润分割法依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担当的风险以及运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安排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依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安排。2、适用通常
9、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状况。特殊纳税调整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一)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动性盈利的企业;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担当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特殊纳税调整(二)其他留意事项1、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干脆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削减,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2、税务机关选用转让定价方法分析、
10、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运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运用非公开信息资料。3、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特殊纳税调整4、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5、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终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供应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觉企业转让定价异样等状况,应
11、刚好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依据本章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特殊纳税调整六、预约定价支配管理(一)概念预约定价支配: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支配。预约定价支配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支配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支配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特殊纳税调整(二)受理1、预约定价支配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2、预约定价支配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
12、定准备、保存和供应同期资料。特殊纳税调整(三)留意事项1、预约定价支配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2、预约定价支配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支配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3、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支配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支配正式申请书。特殊纳税调整4、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支配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因特殊状况,须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刚好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支配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
13、限不得超过3个月。5、在预约定价支配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支配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特殊纳税调整6、在预约定价支配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支配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支配状况的年度报告。7、税务机关如发觉企业有违反支配的一般状况,可视状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支配;如发觉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支配的状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支配自始无效。特殊纳税调整8、预约定价支配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须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支配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9、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
14、约定价支配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推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支配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特殊纳税调整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一)概念指税务机关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四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供应、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依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特殊纳税调整(二)留意问题、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担当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担
15、当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样。参与方运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运用费。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选购和集团营销策划。特殊纳税调整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4)未按本方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供应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特殊纳税调整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概念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限制的设立
16、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须要而对利润不作安排或者削减安排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所称限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限制。其中,股份限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干脆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特殊纳税调整(二)计算公式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安排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中国居民企业
17、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安排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特殊纳税调整(三)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依据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四)满足条件之一的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安排或削减安排的利润视同股息安排额: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主动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特殊纳税调整九、资本弱化(一)概念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计算公式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
18、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2:1和5:1)特殊纳税调整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特殊纳税调整(三)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全部者权益金额。假如全部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假照实收
19、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比较全部者权益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从高适用。特殊纳税调整十、一般反避税(一)概念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指以削减、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支配而削减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合理方法调整。特殊纳税调整(二)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条件:1、滥用税收实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支配。(三)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特殊纳税调整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一)概念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
20、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退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依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特殊纳税调整(二)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特殊纳税调整十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依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殊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二)利息率依据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
21、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特殊纳税调整(三)企业依据本方法规定供应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依据税务机关要求供应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企业依据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需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四)依据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殊纳税调整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立案、结案均需层报总局审核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本规程所称特殊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包括:(1)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2)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3)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困难的,可提请确认为特殊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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