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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施行目录n第一章总则n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四章法律责任n第五章附则n共47条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n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n第三条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
2、责。n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n第四条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五条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n第六条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
3、员。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七条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做出具体规定。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八条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n(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n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
5、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
6、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九条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n(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条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n(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n(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
7、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n(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n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
8、销售凭证。n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n(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n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
9、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n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n(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
10、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n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11、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n(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
12、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n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n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13、得的,没收违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n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n(四
14、)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n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n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n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5、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n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n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
16、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n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n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
17、试验机构的资格。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n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n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
18、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二章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销药品的监督管理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n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n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第三章医疗
19、机构购进、储存药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品的监督管理n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n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n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
20、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n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三章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品的监督管理n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n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n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
21、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n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n(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n(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n(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
22、任法律责任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n(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n(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n(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n(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n第
23、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4、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n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
25、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n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n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
26、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n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n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n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
27、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n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n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附则附则n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n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军队用药品的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