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证据及种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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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七:证据专题七:证据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 制作l证据与诉讼证据l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l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l证据与证据材料证据的概念l(一)证据的概念l法定概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l 含义:(1)不是事实者,非证据;l (2)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是证据。(所有中国人都是人,不是中国人的人也是人)l 故这是定案根据意义上的证据,而并非证据的完整概念。l学理概念:l1事实说: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l 证据是证明可以凭借的、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一切事实。l2事实根据说:证据是证明事物、情况是否存在,结论
2、、看法是否正确的事实根据。l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l3材料说:证据是可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l4信息说:证据是关于案件的信息。l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1)内容客观: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正确或错误反映);(2)具备客观存在形式,可被感知。l客观性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结合的产物,并非纯客观。(1)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是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认识结果;(2)物证也需要通过人的提取、检验、辨认、鉴定等。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l2关联性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实质性意义(证明性)。l(1)能够证明什么事实(不证明案件事实的无关联性);l(2)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无实质性意
3、义l(3)法律对关联性没有具体要求l对关联性的认识取决于认识能力(科技发展水平)l评价关联性应当考虑:(1)时间、人力耗费是否准许采用;(2)证据的采用是否会给证明带来不必要的干扰或混乱。l3合法性: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作为证据,但并不一定可采。l内容:(1)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2)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如鉴定结论的签名盖章)证据的法定种类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收集程序、提取方法合法。l合法性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1)刑讯获取的口供:在封建社会具有合法性,在现代无;(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不可采
4、;l国外关于证据特性的认识国外关于证据特性的认识l如果某一个材料被认为是真实的、可信的和具有充分的相关性,能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证据就是适当的。l 摩菲l如果证据能够从逻辑上证明或者反驳需要证明的一些事项,那么该证据就是有关联的。即使冒着词源学上同义反复的风险,也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说,有关联证据是使那些待证事项更有可能或者更不可能的证据。l 西蒙l1、关联性: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的真伪的品质。(布莱克法律词典)l证明力(证明能力):对可采证据相对于争议事实的证明价值的量化估计。l相对于争议事实而言,证明力是指对于那些事实的实际证明价值取决于审判法庭对事实真实性、证据的可
5、靠性和说服力所持的总体评价。l2、可采性:指证据的容许性、证据资格或证据能力。指提交法庭的证据具有法庭或法官极有可能接受的品质。(布莱克法律词典)l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或证据适格性,是提具有可为严格证明系争的实体法事实之资料的能力。(证据能力之概念,乃与避免浪费诉讼时间、避免误判,及维持审判之公平、维持诉讼程序之安全有极密切关系,故于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中,仍得成为不可忽略之重要概念。黄东熊)证据种类证据种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 制作l物证不会恫吓。物证不会像人们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l 赫
6、伯特麦克唐奈物 证l一、概念一、概念l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樊崇义)l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何家弘)l三、特点三、特点l基本特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以实体物和痕迹的存在起证明作用。证人证言是人根据自身对事物的感知、认识、记忆描述待证事实,书证、音像证据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存在状态起证明作用。l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稳定性:但是要受认识水平的限制l四、物证的意义l证据之王l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l物证是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l
7、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证据。l五、物证的收集五、物证的收集l主体多样:司法人员、律师;方法多样: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供与提取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
8、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1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
9、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l只有文书要求 提供“最佳证据”文书的原件;对于不依文书的物品,法官不得排除描述该物品的口头证言而要求提供该物品本身。当然,如果一件物品,比如一枚警徽,一支手枪,一枚订婚戒指,或者一块墓碑,上面带有数字或者铭刻有其他内容,将其视为物还是文书,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l 麦考密克书 证 l一、概念l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樊崇义)l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广义的书证包括录像、摄像、多媒体图像、计算机存储资料等以记
10、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何家弘)l形式:书面形式。大多借助纸张,也有用金属、石块、竹木、塑料、布帛及其他物质材料做成的书证。记载的方式有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种类包括: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为书信、文件、票据、商标图案、书面遗嘱、传真及电报文告、合同书、结婚证书、房地产证、借条、欠条、领条、设计图纸、规划等;刑事诉讼中常见的有证件、文件、信件、标语、图纸、帐册、发票、计划、日记等;行政诉讼中常见的有罚款单据、处罚裁决书、没收财产收据、各种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公证文书等。l二、特征二、特征l内容明确;形式相对固定,稳定性强;载体具有物质性;内容具有思想性;应反映案件事实
11、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内容与案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l三、分类三、分类l根据是否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公文性书证是制作和发出有关文书的职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制作和发出,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非公文性书证包括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也包括行使法定职权的机关在行使职权范围以外制作的文书。l根据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分为一般书证和特殊书证。一般书证的内容要件: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有当事人签名,有制作书证的具体日期。缺乏要件之一的为有缺陷的一般书证。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格式,具
12、有特殊要求,以及须履行特定程式的文书,为特别书证。l根据书证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不同,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书证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将导致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制作书证的目的是基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并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为处分性书证。制作者仅用以记录或报导、记载已经发生的或认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为报道性书证。l四、与物证的相互关系四、与物证的相互关系l差异:(1)书证以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是反映和表述人的主观思想和行为的物质材料,属于主观范畴;物证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物质材料,属于客观范畴;(3)书证的意思表示一般都能
13、为常人所理解,常人基于传统文化、教育水平、专业技术、生活经验等的差异对物证有不同的理解;(4)书证易固定、保存,物证尤其是大宗的物证难保存、固定。l联系:书证要有物质载体;有的证据既是书证也是物证。l五、书证的证明作用五、书证的证明作用l易懂;直接、显著;不易变化;可用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公文性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l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l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l 第1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
14、书证、视听资料。l第111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l第112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l第113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l第114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
15、者损毁。l第115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l l第116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l l第118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收集、调取的书证
16、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l l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l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l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l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
17、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0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l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
18、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人证言l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众所周知,证人可能被指使作伪证可能会有人威胁证人,如果说出真情,就没有好结果他们会因吐露真情而遭到惩罚。l 丹宁l一、概念一、概念l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形式:一般是口头陈述,
19、有时也可以是书面证词。证人请求书写证言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司法和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内容: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证人亲自感知(亲自听到或者看到的情况),也包括转述被告知的案件情况(应说清来源)。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或则猜测、幻想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l二、特点二、特点l(1)是证人对其感知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不是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评价、推测、设想;l(2)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l(3)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未经审查核实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l三、证明作用三、证明作用l(1)有助于司法、执法机关及时了解案情;l(2)与物证、书
20、证相互印证,可用于判断其真伪、证明力的大小;l(3)与其他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l四、证人能力四、证人能力l(一)证人的概念(一)证人的概念l当事人、第三人、鉴定人以外的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有关机关进行陈述的人。l(二)证人的种类(二)证人的种类l1.证人的分类标准l(1)范围广义证人:所有提供口头证词的人l狭义证人:当事人、第三人、鉴定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陈述其了解的案情的人l(2)活动刑事诉讼证人、民事诉讼证人、行政诉讼证人、非诉讼活动中的证人l(3)年龄、职业、自然人与法人,在司法、执法活动中的地位等也可作为分类标准。l2.几类特殊的证人l(1)律师:律师在担任辩护人、诉讼代
21、理人之前,与普通公民无异,有作证义务;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后,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充当证人;l(2)被判刑的人:有无前科对担任证人不产生影响;l(3)具有鉴定人资格的证人:担任鉴定人之前了解案件情况,应作为证人,不得担任鉴定人;l(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A),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B)的人,不能作证人(刑诉法第48条第2款)如何理解AB之间的关系?A多余。凡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都不能作为证人,而无论其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相反,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的人,都能成为证人;l(5)具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人:在其被追诉的案件中不能充当证人。l3.
22、证人的能力(证人资格)什么人可以作为证人l(1)在司法(执法)活动开始之前就了解案件情况:必须了解案件情况;在司法(执法)活动之前就了解案件情况,而非通过司法(执法)活动了解案件情况;有作证义务,不得再在诉讼中担任其他角色(不得承担侦查、起诉、审判、鉴定、记录、翻译、辩护、代理等工作)。l(2)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刑诉法第48条、民诉法第70条)有知觉能力、记忆能力、再现能力。l(3)一般应是自然人。民诉例外。民诉法第70条、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5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23、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单位出庭作证,提出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l五、证人的权利、义务五、证人的权利、义务l(一)权利l1.要求司法(执法)机关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刑诉法第49条,民诉法第102条)l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宪法第134条,刑诉法第9条,民诉法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8条)l3.有权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刑诉法第43条)l4.有权对司法(执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控告(刑诉法第14条)l5.刑诉中的证人有权在侦查期间要求对去姓名保守秘密(刑诉法第85条)l6.有权要求及时得到出庭作证的通知(刑诉法第151条、民诉法第122条)l我国:证人
24、没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人身保障没有落实,无拒绝作证权(拒绝作证权:拒绝自我归罪的特免权、婚姻特免权、法律职业上特免权、医生与病人、牧师与忏悔者等其他职业特免权、公务特免权),也没有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l(二)义务l1.根据通知及时到场作证(刑诉法第48条、民诉法第70条)l2.遵守法律规定,如实作证:(1)不作伪证(刑诉法第45条、第98条,民诉法第102条,刑法第305条);(2)不隐匿罪证l3.如实回答当事人等人询问的义务(刑诉法第47条、第156条,民诉法第125条)l4.遵守法庭秩序(刑诉法第161条,民诉法第101条)中国作证之怪现状l证人向警察、检察官作证,而不向法官作证l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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