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决策》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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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并购与重组企业并购与重组 山东财经大学 李进中 13370575565第一章第一章 并购概述并购概述一、并购的内涵二、并购的类型三、并购的历史一、并购的内涵一、并购的内涵(一)兼并 狭义:一家企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有偿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吞并其他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的经营行为。广义:两家或两家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一家的经营行为。我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合并后各方的法人实体地位都消失的经营行为。(二)收购 一家企业以现金、有价证券等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的
2、资产或股权,从而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的经营行为。具体形式收购股权收购资产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或认购目标企业发行新股两种方式进行,收购后,收购方对目标企业占有优势股份,可以对其实施控制,承担目标企业的债权和债务,目标企业并不解体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的方式进行,收购后,收购方不需承受目标企业的债务,如果目标企业出售其全部资产,则该公司即告解散(三)兼并与收购的异同 1.兼并与收购的联系 (1)二者都是企业对市场竞争的本能反应,是一种企业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2)二者属于资本经营的基本形式,都是通过产权流动来实现企业之间的重新组合;(3)二者都是一种有偿的产权交易行
3、为,而不是无偿的调拨;(4)二者都可以省去解散清算程序而实现企业产权关系的转移;(5)二者都是通过外部扩张战略来谋求企业自身的发展,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2.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兼 并收 购结果不同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全部转移,其法人主体消失。收购后,被收购企业的产权部分转让,它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并具有法人资格。对象不同以被兼并企业整体为对象,兼并后,兼并企业承担目标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以目标企业的股份为对象,收购后,收购企业成为目标企业的主要控股股东,拥有对目标企业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它以收购时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目标企业的风险。目标企业的类型不同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
4、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时,兼并后,其资产需重新组合、调整。发生在目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收购后,目标企业变化形式平和。范围不同范围较广,凡经营业绩不佳者,都可以成为目标企业。一般只发生在资本市场,目标企业通常是上市公司。(四)并购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统称,泛指一个企业为了控制另一企业而进行的产权交易行为。一个股东集团欲通过投票选举新的董事会而在董事会中获得大多数席位,从而进行控制的一种行为。一家企业由一个股东集团控制转为另一个股东集团控制的行为。接 管 实现途径(1)并购(2)委托投票权争夺(3)转为非上市 上市公司的一小群投资者买去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权,使上市公司股票不能继续在股票交易市场挂牌
5、交易,从而对其控制的行为。二、二、并购的类型并购的类型(一)按并购与行业的关系划分 横向并购横向并购生产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纵纵向向并并购购生产工艺或经营方式上有前后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混合并购混合并购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经营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上游并购 下游并购 上下游并购 目标企业的管理层通过举债或与外界金融机构合作收购本企业股份并拥有其控制权的一种并购行为。(二)按并购的实现方式划分 购买式并购购买式并购并购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使目标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消失的行为。承担债务式并购承担债务式并购并购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为条件,接受目标企业的资产并取得其产
6、权的一种并购行为。吸收股份式并购吸收股份式并购并购方通过吸收目标企业的净资产或资产,将其评估作价,折算为股金,使其成为并购方股东的一种并购行为。控股式并购控股式并购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企业一定比例的股票达到控股,对其实施控制的一种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MBO)(三)按并购的支付方式划分 现金并购现金并购并购方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的一种并购行为。股票并购股票并购并购方以股票作为支付方式,取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的一种并购行为。综合支付并购综合支付并购并购方采用多种支付工具作为支付方式取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的一种并购行为。一般并购 杠杆收购 并购方所筹负债资金由收购方的资本
7、或其他资产偿还的一种并购行为 并购方以目标企业的资产作抵押,通过大量举债(约占收购价格的50%70%)筹资收购目标企业的一种并购行为(四)按并购是否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划分 善意并购善意并购目标企业同意并购,并购双方通过一定程序就并购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进而实现并购的一种行为。敌意并购敌意并购并购方不征得目标企业的同意,强行收购目标企业的一种并购行为。(五)其他种类的并购 1.委托书收购 2.买壳上市 3.杠杆收购 (六)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1.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
8、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第三节并购发展的历史第三节并购发展的历史一、美国的六次并购浪潮 1、第一次并购浪潮 1897年开始,到1904年结束。钢铁、石油、冶炼、烟草以及造船业形成了垄断。特点是横向并购。2、第二次并购浪潮19161929年间。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制造业、钢铁、石油、化工、交通等行业。如IBM、通用汽车等著名公司。特点是纵向并购、“大鱼吃小鱼”、银行作用关键3、第三次并购浪潮19651969年间
9、。特点是混合并购4、第四次并购浪潮19811989年。特点是“小鱼吃大鱼”、高杠杆、并购金额增大、反收购“垃圾债券”米尔肯5、第五次并购浪潮20世纪90年代。特点:交易金额不断攀升、跨国并购6、第六次并购浪潮2002年至今。全球产业整合二、中国企业并购的历史1、并购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特点是政府主导“拉郎配”2、粗放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3、逐渐成熟阶段2001年至今第二章第二章 并购法律并购法律一、美国并购的法律监管反托拉斯法:(一)谢尔曼法 1890年“凡是限制州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进行兼并或暗中策划”都是非法的。“任何人对商业的任何部分
10、实行垄断,或企图实行垄断,或暗中策划垄断”都是违法的。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二)克莱顿法着眼点在于防止垄断力量的形成和积累第7条公司之间的任何兼并,如果“其效果可能使竞争大大消弱”或“可能导致垄断”都是非法的。(三)塞勒-凯弗维尔反兼并法禁止任何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如果这个购买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大消弱或产生垄断的话。(四)兼并准则1、1968年兼并准则市场集中度:某一市场中4家最大的企业占市场份额之和。75%2、19
11、82年兼并准则哪些产品和企业划分为同一市场?“5%规则”HHI指数:通过累加市场占有率最高的若干家公司市场占有率的平方得到。代替市场集中度3、1984年兼并准则运用“5%规则”时外国供应商包括在内除了HHI指数外考虑定性因素证券交易法规:(一)联邦证券法证券法(1933)、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5)、信托债券法91939)、投资公司法(1940)、投资顾问法(1940)、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0)(二)威廉姆斯法1、13D条款要求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票的股东披露其持股情况的条款。2、14D条款通过发出要约一次性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程序和要求3、受益股权的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二、中国并购
12、的法律监管(一)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第三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强调了公司自治,从而体现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允许一人公司、分期注资、出资多样化(股权)强化了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规定重大购买、出售资产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二)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执行。增加了一致行动人概念,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延长了收购许可的再次转让时间第86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13、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与公告”第96条: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要约收购及其价格 要约触发点30%要约价格: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要约价格的底限 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
14、 豁免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行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第一,从收购目的看,部分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全面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一般来说,部分要约是以继续保持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全面要约是以目标公司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为的是兼并目标公司,是兼并式收购。部分要约为的是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是控股式收购。第二,从收购结果看,全面要约的结果:一是收购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二是在目
15、标公司股东不同意出售持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东不同意出售股份的情况下,收购人只是收购了部分股份。这一结果同部分要约的结果没有区别,区别在于出发点不同。进一步说,全面要约若实际收购的股权比例过低,使之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也可保持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所以,目标公司退市并不是全面要约的必然结果。部分要约若将收购股权比例定得过高,使之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可导致目标公司退市。但在部分要约的情况下,收购人有决定股权收购比例的权力,可将股权收购比例限定在保持目标公司上市地位的范围内。第三,从收购成本看,部分要约事先锁定欲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可降低收购成本。而采取全面要约,无论是收购了目标公司10
16、0%的股权或低于100%的股权,收购的股权比例都会很高,收购成本就高。第四,从收购的市场化程度看,部分要约收购事先锁定欲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期限,过时不候,这易使受要约人陷入博弈状态,在不完全了解收购目的、动机的情况下,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全面要约则给受要约人出售股权的充分时间和权利:一是在要约期间可全部出售持有的股权。二是在收购期届满且目标公司终止上市时,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尚未出售或部分出售后剩余的股权。所以,全面要约的市场化程度高于部分要约。第五,从收购的受要约人权利内容看,要约收购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赋予其撤离目标公司的权利。中小股东做出的投资决定是基
17、于目标公司当前的控制权局面,如果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中小股东就失去了原来做出投资的依据。既然他们无力影响控制权的转移,至少应有公平的机会撤出他们的投资。但如果他们一起在市场上抛售股份,必然使股价暴跌而遭受损失。所以,法律强制收购人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使目标公司股东有机会以公平价格出售其股份。就这一点来说,部分要约只是赋予中小股东撤离公司的部分权利,全面要约则赋予中小股东撤离公司的全部权利。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18、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备案豁免要约收购备案豁免要约收购当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
19、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过30%30%;(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2%;(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20、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30%;(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业务导
21、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案;(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行股份的30%30%;(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2、监管方式的变革3、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要求4、信息披
22、露要求(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章 并购交易管理并购交易管理并购的一般程序选择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确定实施方式重组整合搜寻目标企业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并购方企业价值评估确定支付方式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融资方式管理组织整合企业文化整合人力资源整合资产整合负债整合财务整合明确并购类型 企业并购程序图 第一节 并购交易流程一、并购战略制定希望从目标企业得到什么?资金、技术、设备、市场、品牌、管理、工艺?搜索潜在目标的标准。行业、规模、价格范围,盈利能力、地理位置?二、并购目标筛选目标公司在某一行业和特定生产线的市场地位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目标公司的杠杆水平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目标公司的技术情况
23、目标公司服务的竞争优势目标公司管理层、技术骨干状况主要风险:信息风险 信息不对称不全面三、尽职调查报表风险财产权属风险 “无瑕疵”或有债务风险环境责任风险劳动责任风险诉讼风险 四、价值评估增进收购方对出让方竞争地位、产业的了解决定出让方在目前市场情况下可能的价值范围保证不高价买入出让方公司以数据来强化跟出让方的议价能力根据预期购买价格与买方内部现金流量,决定可行的融资方案定量化分析各种并购后的整合方案对企业价值的财务影响定量评估并购的纳税影响五、交易结构设计法律形式会计方法支付方式融资方式税收形式六、签约与交割七、整合营运风险人事风险文化风险法律风险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程序一、协议收购
24、1.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2.证监会审核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4.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5.办理过户,完成收购二、要约收购1.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2.证监会审核3.公告收购要约文件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意见5.要约期满6.完成收购 第三节 中介机构一、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Merchant bank)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公司并购重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创业资本投资业务等。美国五大投资银行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 1、作为中介机构以财务顾问财务顾问身份为收购方或目标公司提供服务;2
25、、作为交易主体以产权投资商产权投资商身份收购上市公司,然后通过重组转让出售以赚取差价。二、投资银行在并购业务中的收费佣金通常以交易额为基数,乘以预先约定的百分比来确定。1、累退比例佣金。雷曼公式雷曼公式(Lehman Formula):5-4-3-2-1公式,买方;逆雷曼公式,1-2-3-4-5公式,卖方。2、固定比例加奖金。3、固定比例佣金。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实践看,一般采取分期收取方式,(1)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收取首期价款,大约是总价款的10%20%,一般不低于20万元;(2)在双方签订收购协议时收取第二期价款,比例大约为总价款的30%40%;(3)在收购交易审批全部通过后,收取第三期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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