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章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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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胡炜主讲:胡炜盐城师院经济法政学院盐城师院经济法政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第一章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物权法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物权的概念、客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物权的概念、客体、物的分类、物权法的概念、内容、特征、体、物的分类、物权法的概念、内容、特征、价值及其发展趋势,掌握物权和债权的相互价值及其发展趋势,掌握物权和债权的相互关系的发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关系的发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的保护。类、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的保护。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力 学时
2、数学时数:1212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系在法律上的体现。1 1、所谓、所谓“直接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即客,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即客体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能体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能够加以实现。够加以实现。2 2、所谓、所谓“支配支配”
3、,是指依据物权人的意思对物,是指依据物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管领处理。进行管领处理。3 3、物权人有权排斥他人的干涉,即物权具、物权人有权排斥他人的干涉,即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任何人都有其效力。这种绝对有绝对性,对任何人都有其效力。这种绝对性体现在:性体现在:(1 1)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任何人)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任何人非经物权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妨害物权;非经物权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妨害物权;(2 2)当有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主张物)当有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应权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绝对权作为物权的特性,因
4、有的圆满状态。绝对权作为物权的特性,因此,物权又称之为绝对权或对世权。此,物权又称之为绝对权或对世权。(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十分密切,但物权作为一项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十分密切,但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点,具体表现在:1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特定的2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
5、人干涉的权利。干涉的权利。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的 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债权的内容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债权的内容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
6、效力。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3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1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的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公示性 ,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2 2)尤其需要指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尤其需要指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
7、事人自由确定。由确定。4 4、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债权的标的是给付行为。是行为。债权的标的是给付行为。是行为。5 5、在期限上的区别、在期限上的区别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限限制。6 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
8、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 2)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
9、偿时都是平等的。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赋予物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上请求权。复原状的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上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并非对物的支配权,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并非对物的支配权,因此,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因此,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补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失得到补
10、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的方式。二、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二、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1 1、物权法的概念的理解、物权法的概念的理解广义和狭义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物权法通常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广义的物权法通常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狭义上的法律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的规定。狭义上的法律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的规定。2 2、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法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律规范的总称。(二)物权法的性质(
11、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的私法性、物权法的私法性2、物权法的强行性、物权法的强行性3、物权法的固有法性、物权法的固有法性4、物权法的公共性、物权法的公共性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现状及中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现状及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的制定 一、物权法律制度现状一、物权法律制度现状物权法的起草是物权法的起草是19981998年开始的。年开始的。19991999年,统一合同法顺利通过了。年,统一合同法顺利通过了。第二步物权法也在顺利地进行当中,第二步物权法也在顺利地进行当中,19991999年年1010月社科院的草案,就是梁慧星负责的社科院月社科院的草案,就是梁慧星负责的社科院物权法课题组
12、,其中包括清华的崔建远教授物权法课题组,其中包括清华的崔建远教授参加,就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参加,就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2000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一年,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一个课题组,完成了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的建个课题组,完成了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这两部建议稿提供给全国人大以后,议稿。这两部建议稿提供给全国人大以后,20012001年年底,法工委产生了物权法草案征求年年底,法工委产生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到了地方意见稿。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到了地方人大、法院、有关部门和法学院征求意见。人大、法院、有关部门和
13、法学院征求意见。第一次审议是在第一次审议是在20022002年年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年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第3131次会议上,那次的审议它是作为整个民法草案次会议上,那次的审议它是作为整个民法草案的一编来进行审议的,那次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一编来进行审议的,那次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是一本民法草案,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的是一本民法草案,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物权法当时在民法草案里是一编。在这次常委会
14、审议之后,当时在民法草案里是一编。在这次常委会审议之后,很多的意见就提出民法典合起来进行审议,它有很很多的意见就提出民法典合起来进行审议,它有很多的弊端。所以,从这以后,就决定对民法典的各多的弊端。所以,从这以后,就决定对民法典的各个部分进行分编的审议,逐一通过,所以法制工作个部分进行分编的审议,逐一通过,所以法制工作委员会打那以后就集中进行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委员会打那以后就集中进行物权法的立法工作。第二次审议,经过了一段时期的工作,吸收了第二次审议,经过了一段时期的工作,吸收了常委委员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一常委委员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一个物权法的二次审议稿,这个稿子提交到个物
15、权法的二次审议稿,这个稿子提交到20042004年年1010月份十届全国人大第月份十届全国人大第1212次会议上,次会议上,这是物权法的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议主要这是物权法的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议主要就是对民法草案里面的物权法这一编给予很就是对民法草案里面的物权法这一编给予很大的充实,很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这大的充实,很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这次我们群众意见比较多的,建筑区分所有权次我们群众意见比较多的,建筑区分所有权这部分,这部分内容曾经在第二次审议稿的这部分,这部分内容曾经在第二次审议稿的时候就做了大大丰富。时候就做了大大丰富。第三次审议,第二次审议之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三次审议
16、,第二次审议之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二次审议稿就提出很多意见,同时人大在这之后对二次审议稿就提出很多意见,同时人大在这之后又召开了许多工作座谈会,邀请部门、法学专家包又召开了许多工作座谈会,邀请部门、法学专家包括律师,力求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又对二次审议稿括律师,力求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又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以后,主要是把握了三个方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以后,主要是把握了三个方面的原则,第一个就是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面的原则,第一个就是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第二,对草案涉及到的有几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第二,对草案涉及到的有几个比较重大的问题,比如不动产登记是否
17、统一的问个比较重大的问题,比如不动产登记是否统一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够转让这些问题作出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够转让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使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简了明确的规定。第三,使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简明扼要、通俗易读,按照这么三个原则,再吸收社明扼要、通俗易读,按照这么三个原则,再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提交到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第三次审议稿提交到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16次次会议上,在会议上,在20052005年年6 6月份进行审议,这是第三次审议。月份进行审议,这是第三次
18、审议。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泛征求意见。9 9月月26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部分全国人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222日,日,体现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权法草体现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次会议审议。第五次审议,私产取得与公产平等地位第五次审议,私产取得与公产平等地位备受关注的物
19、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三次会议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由此结束了先产平等的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公”后后“私私”还是还是先先“私私”后后“公公”的争议。的争议。20052005年年1010月,草案四次月,草案四次审议稿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审议稿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此次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集体则。此次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
20、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的、私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要对国家财产、这就意味着要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一视同仁,进行保护。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一视同仁,进行保护。”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尹飞说。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尹飞说。第六次审议第六次审议20062006年年10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24次会议,次会议,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删去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删去“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经营权抵押”条款。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条款。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
21、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草案据此进行了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草案据此进行了删改。删改。第七次审议第七次审议绝不保护非法财产绝不保护非法财产20062006年年12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24次会议。次会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受侵犯”。专家强调,法律保护的只能是。专家强调,法律保护的只能是合法财产,法律保护非法财产的命题是根本合法财产,法律保护非法财产的命题是
22、根本不成立的,在语言逻辑上是矛盾的。依照物不成立的,在语言逻辑上是矛盾的。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物权法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一般规定、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第二部一般规定、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第二部分是所有权,在这个部分中,第五章
23、、第六分是所有权,在这个部分中,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划分财章、第七章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划分财产所有权,这就是对所有权分类保留了按照产所有权,这就是对所有权分类保留了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第三部分叫做用益物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第三部分叫做用益物权。第四部分是担保物权。第五部分是占有。权。第四部分是担保物权。第五部分是占有。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及物的分类物权的客体及物的分类一、物权的客体一、物权的客体(一)物权的客体(一)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主体当然是人。债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主体当然是人。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是行为。(二)民法中的物(二)民法中的物1 1
24、、须可为权利的客体、须可为权利的客体2 2、须为有体物、须为有体物3 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须为人力所能支配4 4、须独立为一体、须独立为一体5 5、须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须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6 6、必须是特定物、必须是特定物如果标的物不是特定的,则无法登记或交付。如果标的物不是特定的,则无法登记或交付。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的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数量等加以度量的物。用品种、规格或数量等加以度量的物。种类物可以用同类物来代替,但是当种类物已种类物可以用同类物来代替,
25、但是当种类物已经从同类物中分离出来作为权利客体的时候,经从同类物中分离出来作为权利客体的时候,也就有了特定化的性质。也就有了特定化的性质。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一)动产和不动产1 1、不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当我们提到不动产登记时,当然包括附着在不当我们提到不动产登记时,当然包括附着在不动产之上的各种权利登记。动产之上的各种权利登记。2 2、动产、动产(二)主物与从物(二)主物与从物1 1、概念:、概念: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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