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履行保全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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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8章 债的履行重点:履行原则、履行规则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法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例2000年3月28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2000年度购买甲公司鱼饲料约
2、25吨;付款方式为甲公司必须持有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乙公司处收取货款,乙公司只有见到盖有甲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方能付款,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货款2000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未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从欠款之日按日0.4%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陆续向甲公司购买鱼饲料,欠甲公司货款3.5万元未付。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辩称,已将欠款分三次支付给了甲公司业务副经理王某,有其收款条为证,而该公司的副经理已不知下落,故不同意甲公司主张。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1、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方式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2、王某虽然是甲公司的业务副经理,但不构成代理。
3、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表明已排除了其他形式的付款包括代理在内。两大法系国家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以实际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英美法则相反,以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主,以实际履行债务为辅。其理论基础是“强制当事人履行自由订立的合同是违反道德并旦违反宪法的,特别是涉及个人服务的合同,强制履行便意味着一种剥夺人权的、不道德的奴役行为的产生”。(二)协作履行原别协作履行原则,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
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举例:爱德华七世登基典礼案例苏伊士运河停止通航案件(1956年)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2)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3)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对商业风险,可以预见;而情事变更则是当事人预见不到。情
5、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致使债不能履行;情势变更情形下,债能够履行,但履行导致显失公平。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案情介绍】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甲的所在地在A市,乙的所在地在B市,丙的所在地在C市。甲将大米发给丙后,要求丙支付运费若干,理由履行费用没有约定,丙不同意,为此引起纠纷。经查,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问题】1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点应在哪里?为什么?2本案中,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丙应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一、履行的主体一般来说,应当由债务人自己履行,但在不
6、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法律后果均由债务人承担。二、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费用的负担、所有权及风险的承担。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或者规定的地点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应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履行标的有不同表现:如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应以约定或以法定履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1、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7、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债的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如果对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不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供方违约)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需方违约)代物清偿【案情介绍】甲乙夫妇因经商需要先后向丙、丁借款各10万元,向戊、己、庚、辛借款各5万元。后甲乙
8、与市旧城改造办公室签订预购市某店面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成后,由甲乙验收,并负责办理房产证。甲乙交付买房款后,从卖房单位接管使用所购店面房,并且向房管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和领取房产证书。因欠丙丁等人借款,甲乙与丙丁达成以店面房抵债协议,该协议约定:该店面房以40万元抵偿给丙丁,产权由其所有;甲乙欠戊、己、庚、辛的借款20万元由丙丁承担。协议签订后,戊、己、庚、辛均同意甲乙的债务转由丙丁承担。丙丁转托他人到卖房单位办理店房户主更名手续,因甲乙与他人发生其他债务纠纷,该店面房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致使丙丁末办成店房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丙丁也末偿还甲乙所欠戊、已、庚、辛的借款,引起纠纷。【问题】1本案中
9、,甲乙以讼争店面房抵偿所欠丙丁的欠款是否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为什么?2本案中,甲乙与丙丁约定所欠戊、己、庚、辛的借款由丙丁偿还,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为什么?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要件如下:(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当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四、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起算、超过。案例: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2
10、0吨泡沫塑料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甲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结合本案的情况,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货的时间应当确定为按季度分四次交货。甲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履行,即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本案涉及到合同补缺的顺序问题。五、履行方式指履行债务的方法。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甲因购买新房四室一厅,现向某商场订购红木家具一套,借款为8
11、万元,甲预付定金l万元,余款在交货后即时支付,双方同时约定,如红木家具存在质量问题,甲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某商场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但合同未约定履行方式及履行费用。商场认为,甲应上门拉货,否则,甲应支付1000元的运费。甲认为,商场应送货上门,运费由商场承担。双方为此引起纠纷。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六、履行费用履行的费用,是指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如邮寄费、包装费、运送费等。正常情形下,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履行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债权人承担。如债权人变更住所、迟延受领等。第十九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
12、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第二节 债的担保 保证担保和定金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特点(一)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二)债的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的限制。债的相对性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不得干涉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三)债的保全为一切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为债权的一项权能。而债的担保则是约定权利。注意与形成权
13、和请求权的区别。在民法中的地位依各国立法通例,债的保全属债法总则的内容。没有规定在合同法中的先例。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保全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为了及早规定。搭顺车。民法典制定时,再将保全制度放到债法总则中。所以,合同的保全,实际上为债的保全、债权的保全,应适用于各种债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合同之债。二、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权利称为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4、,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角债关系债权人(代位权人);债务人(被代位人);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性质:案例:被告在1999年5月10日开办公司时,曾向原告借款50万元作为开办费。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第三人(外贸进出口公司)曾购买了被告的芝麻500吨,每吨3600元,应于2001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1年4月底以前外贸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以后还清欠款”。至5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找外贸进出口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提出已向
15、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另160万元因被告提出将与进出口公司联营成立一新公司,因此延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因外贸进出口公司未还款,故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支付货款。问题:1、各方什么关系,是否成立代位权?2、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二)代位权成立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该权利须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
16、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权利专属权利,指债务人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该权利他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怠于行使其债权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债务人行使权利两种方式:声请和诉请。债务人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措施只能是:起诉或仲裁。债务人
17、不行使权利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超过诉讼时效,次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超过破产债权申报时间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害及债权。那么害及债权的标准是什么?理论上,特定债权中,可直接行使代位权,不需证明债务人无清偿能力。非特定债权及金钱债权中,需证明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无资力说”。司法实务上则仅局限于金钱之债,只要债务人未起诉或仲裁,既可行使代位权。不需证明债务人无资力。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
18、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何证据抗辩?证明自己已被起诉或仲裁。(三)代位权的行使合同法解释合同法解释第第1616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1、行使的方式:起诉。为什么?一方面债的相对性,另一方面避免权利滥用2、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行使的对象:
19、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使债务人的权利处分权受到影响,不允许债务人抛弃、免除或让与其权利。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谁?两种主张:第一,归债务人。原因是代位权是保全,不是清偿手段,不能违反债权平等原则。第二,归代位权人,两个债权归于消灭。采债权实现功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诉讼费用的负担主要指案件的受理费、债
20、权人必要的差旅费以及案件的执行费等。由次债务人负担。为什么?在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中,代位权的功能是实现债权保全的功能,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次债务人为第三人。为避免进一步引发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诉讼,增大诉讼成本和司法运行成本,合同法解释(一)突破了代位权的债权保全功能,采债权实现功能,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
21、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丙公司向自己清偿20万元货款,以抵充甲公司所欠自己的借款。丙公司认为自己与银行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偿还。乙银行诉至法院。【问题】1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三、撤销权周某在家中开了一个豆制品厂(无法人资格),因市场行情变化,经营难以为继,遂停业。2001年4月1日将豆制品厂所有设备连同房屋(总共价值5万余元)赠送给远房侄子王某某。李某长期给周某供应原料,周某欠李某原料款5万元,已经到期。同年4月2日,李某到豆制品厂索款,发现该厂已经易主。遂于4月5日找周某索要,发现周某所剩财产仅余自住房一套(价值5万余元)。在律师的指点下,李某于2
22、002年4月4日以周某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以周某为被告以王某某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周某对王某某的赠与。李某有撤销权吗?(一)概念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与代位权的不同在于:代位权针对的是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的是积极行为。法律根据:民法通则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23、人 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 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对债务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对其与第三人事务的干涉,是债效力的扩张,应依法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这决定其是否具有撤销权的资格。该债权应该是可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债权。已有担保的债权,不享有撤销权。不当行为发生以后成立的债权,也不具有撤销权。不能撤销债权成立以前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责任财产没有影响。2、债务人实施了导致其财产减少的不当行为合同法74条规定:第一,放弃到期债
24、权。放弃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撤销?第二,无偿转让财产。前两者对第三人而言都是无偿的,不予保护。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有恶意的。对于对于“明显不合理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价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价70%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30%的,一般可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何谓有恶意?知道低价受让且害及债权。否则属善
25、意第三人。司法解释的扩张性解释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知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该行为导致债务人一般财产的减少致使其不能清偿债务。对债权的损害包括两个方面:积极的财产的减少,消极的财产增加。负财产。4、债务人、受益人、转得人均为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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