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采购征选建筑师--政府采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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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採購-徵選建築師-1倘各位來賓需用餐用餐或飲用茶水飲用茶水 ,請至會場外休息區,以共同維持學校演藝廳場地品質及環境整潔,謝謝您的支持。2研習會梯次表研習梯次研習日期勞務採購研習92年9月30日 契約變更暨估驗計價研習92年10月1日3勞務採購研習會課程表時間研習主題09:00 10:2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修正版流覽10:40 12:00工程發包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13:30 14:20勞務採購定義及分類14:30 15:20招標期限標準及建築師罰則15:30 16:30 不合理標及不良廠商處置及流程加綜合研討4勞務採購研習會課程表時間研習主題09:00 10:2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修
2、正版流覽10:40 12:00工程發包預算編列標準及注意事項13:30 14:20勞務採購定義及分類14:30 15:20招標期限標準及建築師罰則15:30 16:30 不合理標及不良廠商處置及流程加綜合研討5壹.採購法新修正條文瀏覽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6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第7條:工程、財務、勞務之定義(1)何謂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2)何謂財務: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
3、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3)何謂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認定招標屬性則以金金額額比比例例佔佔最最高高者者為歸屬(例如地質鑽探工程(含工程及勞務)-視同工程採購7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第9條(1)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2)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學校)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教育局8公告金額公告金額查核金額查核金額巨額巨額工程採購工程採購一百萬元五千萬元二億元財物採購財物採購一百萬元五千萬元一億元勞務採購勞務採購一百萬元一千萬元二千萬元採購採購金額金額9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
4、則條文應注意事項3第12條:上級機關之監督(1)5,000萬以上工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五)日內檢送相關文件相關文件請教育局派員監辦工程部分:開標:招標圖說(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公報影本驗收:工程結算資料(詳施 27)及初驗記錄(2)1,000萬以上勞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十五)日內檢送相關文件請教育局派員監辦勞務部分: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徵選須知及徵選辦法等草案1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4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或小額採購其採購金額計算方式如下(1)第3款: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
5、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例:保全採購細則第7條:5000萬以上招標應於等標期限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檢送相關資料細則第9條:5000萬以上驗收時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資料11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5細則第11條:指監辦人員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實地監視實地監視實地監視或或書面審核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機關辦理開標.是否符合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相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機關內之政風、相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機關內之政風、監查監查(察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
6、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或勞務工程或勞務採購採購監辦人員監辦人員採採書面審核書面審核書面審核書面審核監監辦應經辦應經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或其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授權人員核准授權人員核准授權人員核准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底價訂、底價訂、底價訂、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採購之實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摘錄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摘錄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採購辦法採購辦法)12政府
7、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6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100萬)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應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13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6-1第18條:招標方式l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1)公開招標(2)-以第52條第1項第1款決標在底價以內最低標者得標(2)公開招標 -以第52條第1項第3款決標稱之最有利標l選擇性招標
8、: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審查後,再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l限制性招標:以不經公告方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14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7第22條:限制招標之條件限制性招標之規定不論金額大小已取消報局核備已取消報局核備l若非使用專利品切記勿以以小小綁綁大大可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另採限制性招標辦理l第六款: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未逾原契約百分之五十l第七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及數量l第9款及第10款係針對勞務採購細則第22條l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15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8
9、細則第23條之1: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或其授權人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16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9第23條:訂定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24條統包(效率,品質):含設計及施工、供應、安裝但不包括監監造造;詳統包實施辦法17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0第25條:共同投標 共同具名投標:簽約,連帶負履約責任(1)同業共同投標:兩個同性質行業共同承攬例:A營造廠商搭配一家或二家營造廠商(2)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例:
10、土建廠商搭配水電業者或空調業者(3)投標時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可於補充投標須知要求182-1採購法第二十六條:技術規範(防止綁標行為)辦理公告金額(100萬)以上之採購 1、應依功能功能或效益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國際標準標準或國家標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採購法第26條)192-1採購法第二十六條:技術規範(防止綁標
11、行為)辦理公告金額(100萬)以上之採購 4、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標或 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 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5、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採購法第26條)P.32202-1技術規範實例高壓蒸汽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高壓蒸汽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除設計圖說所示或另有規定,需符合國家規範 CNS 13480 A2256 及下列規定(1)尺寸(單位:公分)長寬厚:604010,602015(2)密度:410kg/cm3以上(3)抗壓強度:
12、25kgf/cm2以上(4)熱傳導係數:0.13w/mk以下(5)防火時效:2小時以上 (採購法第26條)212-1辦理公告金額 (100萬)以下之採購防止綁標行為:1、原則上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不適用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2、仍受採購法第六條受採購法第六條之原則約束: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採購法第26條解釋函)222-1辦理公告金額 (100萬)以下之採購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參考認定原則:1、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容易取得取得,價格合理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2、無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獨
13、占或聯合行為聯合行為之情事。(採購法第26條解釋函)23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3、技術規格有有國國際際標標準準或國國家家標標準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載明明其其他他標標準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審查後再行辦理:I.自行審查自行審查II.II.開會審查開會審查III.III.委託審查委託審查(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24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審查機制:I.I.自行審查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II.II.開會審查: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
14、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III.III.委託審查: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6)25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74、招標文件內容之訂有有特特殊殊技技術術規規格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特定定之之商商標標或商商名名、專專利利、設設計計或或型型式式、特特定定來來源源地地、生生產產者者或或供供應應者者時,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審查後再行辦理:I.I.自行審查自行審查II.II.開會審查開會審查III.III.委託審查委託審查(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7)26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5、無無法法
15、以以精精確確方方式式說說明明招招標標要要求求,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特定定之之廠廠牌牌時,應註明或或同同等等品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i.需提示廠牌以表明符合其設計功能與效益之產品時,應不少於二家不少於二家以上。ii.並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不不限限制制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其他他廠廠牌牌為替代品。(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27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iii.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容易易取取得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獨占占或或聯聯合合行行為為之情事。iv.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
16、當相當。v.可配配合合開開標標前前公公開開閱閱覽覽(除規範外,並出示樣品)以杜絕爭議。(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8)28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6、招標文件允許提出同等品者,提出時機為:(一)(一)投標時提出投標時提出需於招招標標文文件件內內明明定定應於投投標標文文件件內內預預先先提提出出廠商於投投標標文文件件內內應應敘敘明明同同等等品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比較較表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經審查非同等品者,列為不合格之廠商不合格之廠商。(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292-1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二)(二)得標後使用同級品前提出得標後使用同級品
17、前提出並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並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廠商於得得標標後後使使用用同同級級品品前前依依契契約約提提送送同同等等品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3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2第28條:等標期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合理期限(詳期限標準)細則第49條之1:開開標標時時間間為等標期屆滿當當日日或或次次一一上班日(若當日亦為最小等標期限最後一日,請必須於當日17:00以後)第29條: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31政府採購
18、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3第30條:押標金及保證金(1)勞務採購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2)未達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務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3)以議價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4)參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32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4第31條:押標金之處理原則,已納入投標須知33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5第33條:投標文件之遞送及補送例外(1)機關得於招招標標文文件件中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開標標前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文件細則第29條:書面密封指將招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釘書針或其他類以材料封裝者細則第32
19、條: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文件(1)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得更改之項目(2)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3)參考性質之事項(4)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34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6第36條:廠商資格(1)基本資格:詳投標須知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與履約能力有關(廠商財力證明,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證明:非實積)(2)特定資格:可參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35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6-1細則第33條: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不開不接細則第36條:分分包包廠廠商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得標標後後不不變
20、更變更。但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需經機關同意需經機關同意細則第38條: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例如:承辦整體規劃建築師不得為細部設計建築師例外:古蹟採購古蹟採購不在此限36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7第40條:機關代辦採購(1)例如:石牌國小請捷運局南工處代辦(2)洽辦機關-石牌國小;洽辦機關上級機關-教育局(3)代辦機關-捷運局南工處;代辦機關上級機關-捷運局細則第42條:洽、代辦機關權責劃分第41條: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釋疑期限 1/4(1)廠商-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日期前-書面請求釋疑-機關規定期限內-書面答覆-必要時
21、公告之(2)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另行公告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延長等標期37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第47條:得不定底價條件(1)訂定底價困難或案件複雜(2)以最有利標決標(3)小額採購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不定底價之理由決標條件與原則38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8-1第48條:(整體)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1)已納入投標須知(2)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廠商限制(3)流標:因故未能開標(未如達三家合格廠商投標or48)廢標:開標後因故(如文件不符or未進入底價)未能決標細則55條:合格廠商規定細則第57條:(1)流標-得發還招標文件(2
22、)廢標-廠商要求發還-保留其中乙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39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19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廠商家數;詳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0條:(個別廠商)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之規定已納入投標須知規範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1)投標文件內容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具備者(2)押標金方面(3)標封及信函號碼連號(4)廠商住址電話等40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0第51條:開標時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結果通知(1)對內容有疑義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2)對不合格廠商應敘明原因細則第61條:通知各該廠商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
23、遲不得逾1010日;因為廠商如對上開審查結果不服必須依本法第75規定接獲通知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申訴41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1第52條:決標原則(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者-稱最低價決標最低價決標(1(1款)(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內之最低標最低標為得標者-(2款)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稱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3款)(4)複數決標細則第66條:異異質質工工程程、財務或勞務採購指不不同同廠廠商商所供應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有差異
24、者;如電梯維修42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2第53條:有底價之減價程序(1)最低標優先減價,比減價不得超過三次(2)超底價決標者(填寫開標記錄及決標記錄)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未逾預算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百分之八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查核金額以下機關-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准查核金額以上金額未逾百分之四者機關-經原底價核定人或授權人核准金額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保留決標-敘明理由-報上級機關(教育局)核准後始能決標(細71)43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3細則72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廠商標標價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書面面願
25、以底價或以底價減若干數額-機關應接受細則第73條:限制減價次數-投標須知已明定-六次第56條:最有利標之決標程序以最有利標(採購法52-1-3)原則決標者,綜合評選不逾三次;無論金額大小皆需報上級機關核准44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4第58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細則第79條:總標價偏低定義細則第80條:部分標價偏低定義45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5第61條:決標公告規定決標後3030日日內需將決標結果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亦可決標當日請出出席席廠廠商商於開決標紀錄表簽名紀錄表簽名並影送留存46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條文應注意事項26第63條:契約要領已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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