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标准查评依据汇总(排版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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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查评依据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七月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综合评价查评依据1 安全管理1.1 安全目标【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第二章 目 标第10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四种事故:(一)人身死亡;(二)电厂垮坝;(三)主设备严重损坏;(四)重大
2、火灾。第11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二)车间(含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及主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下同)控制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不发生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三)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四)员工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简称“三不伤害”)。各单位应按照“四级控制”原则,依据公司总体安全目标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各级安全目标。第12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确定年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
3、制度和措施,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第13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1.2 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三章 责 任 制第14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由上一级行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4、书。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五)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9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七)保证反事故措施
5、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19条 公司系统内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为子公司,分支机构为所管理的
6、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向上一级公司负责,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21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实行安全目标责任事故三点逐级报告制度,即:各单位主管领导,行政系统,安监系统应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1.3 安全监督体系【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第22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所管辖地区的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第23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
7、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24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应设立二级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专责人员。其他非电产业公司的所属企业和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以及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设置由各企业的主管单位(视规模、安全要求参照主业)定。第25条 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26条 上市公司、流域分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8、。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第28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在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并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
9、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第29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1.4 规程制度【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第3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
10、的标准。第31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企业并网的电网企业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
11、理规定,同时督促参建单位认真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第32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要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33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
12、;各发电企业每年应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34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第35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1.5 两票三制【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第34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
13、、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1.6 “两措”【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6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控投公司、内部核算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7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控股公司、内部核算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38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
14、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39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40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41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控股公司、内部核算发电企业的
15、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单列。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42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的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1.7 教育培训【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第43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
16、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一)运行(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
17、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一)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对所属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部门负责人,每两年进
18、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二)各发电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三)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能报批评。第48条 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
19、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50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51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第53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1.8 例行工作【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
20、华电生2003620号)第54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55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第56条 安全分析会。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召开月、季安全生产分析会,做到每月一分析、每季一小结,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月度安全分析
21、会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分管副总经理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季度安全分析会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各发电企业将安全分析会情况及时上报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再由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管的发电企业将安全分析会情况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各级单位将安全分析会材料上报集团公司的时间为每个月第二周的周二下午五点以前。第57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主持,所属发电企业的安监负责人参加。各发电企业和其他生
22、产性企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8条 安全检查。发电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第59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每月一期。第60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应结合实际
23、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各发电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1.9 应急预案【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现代化。1.10 事故调查分析【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2003620号)第8条 公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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