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砖企业从业人员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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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制砖企业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手册 赣州民安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有限企业 编目录目录1第一部分 机制砖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2第二部分、页岩、粘土矿山安全法律法规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9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9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27、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13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3第三部分 页岩、粘土矿山安全管理14第一节 页岩、粘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4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总体要求16第三节 页岩、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18第
2、四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22第五节 矿山电气安全管理28第六节 矿山机械安全管理37第七节 矿山电气伤害事故及预防43第八节 机制砖企业机械设备的常见故障和防治49第九节 排土场常见事故和预防措施56第十节 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58第十一节 机制砖企业安全检查61第十二节 矿山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63第十三节 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67第十四节 矿山各类职业危害及防护67第十五节 矿山职业病防治74第四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76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7第一条、厂长安全职责77第二条、主管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77第三条、车间段长安全职责78第四条、班组长安全职责79第五条、工人安全职
3、责80安全目标管理制度8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8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3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85电气安全管理制度86气瓶使用安全管理8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9职业危害预防制度90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91防护用品的管理及发放制度92二、安 全 操 作 规 程93三、 企业安全生产劳动纪律94第一部分 机制砖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1、安全生产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 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2、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
4、、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3、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4“三级”教育 指新工人进厂时的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5“三不伤害”:指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6、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指要紧紧围绕突出“以人为本”的中心,通过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内化思想,外化行为,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把安全第一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的文化建设。7、安全法制 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
5、安全生产法制秩序。8、“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指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它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9、安全投入 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才投入,二是资金投入。10、“三同时”原则 企业在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11、“三违” 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12、违章指挥 主要是指企业的领导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
6、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13、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
7、高空支架等。 14、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15、安全标志 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
8、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16、生产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体、损坏财物、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意外事件。17、露天矿滑坡 指边坡岩体在较大范围内沿某一特定的剪切面滑动。发生的主要原因有:!)露天边坡角设计偏大,或台阶没按设计施工。2)边坡有大的弱结构面。3)自燃灾害,如地震、山体滑移等。4)滥采乱挖等。18、打击 (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19、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20、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
9、重设备引起的伤害。21、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22、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23、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24、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2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26、轻伤事故:指损失工
10、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27、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28、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29、生产事故报告 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给相应的上级部门和主管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0、
11、事故调查处理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31、“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32、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所需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其重要内容包括方针与原则、应急策划、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恢复、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和附件这等七大要素。第二部分、页岩、粘土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
1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共分七章97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13、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14、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
1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6、。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17、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
1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1993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共分八章50条。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19、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2年5月1日实施。共七章90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0、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共24条。自2004年1月
21、13日起施行。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
22、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3、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6、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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