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药房药事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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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药房药事管理工作制度YS001:医院用药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一、总则(一)医院用药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本院药事管理组织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按其章程、职责和工作制度行使职能。(三)本制度包括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新药申请程序、药品供应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用药实际,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批准
2、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按照新药引进和药品淘汰定期增减目录。(二)药学部负责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编制,并根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增减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的药物品种。(三)药学部采购和配备的药品应与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相一致。(四)如果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特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一次性购入的药品,临床医师申请填写“急特需药品申请表”,经临床科主任签字,药学部主任同意,医务科批准,必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药库按申请表的申请量购买。每季度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五)药学部负责定期编写医院药品处方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医院内使用。(六)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对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全院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新药申请程序(一)新药是指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二)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每年增减调整药品率5%。(三)新药加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之前,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1、申请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专业医师提出,并按规定格式填写新药使用申请单,交临床专业科室主任初审并签字后,递交药学部。2、药学部汇总所有新药相关资料,由高级药学专业人员初审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为专家投票表决形式,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后,归入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准许药品在全院范围内
4、使用。(二)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同意批准的新药,由药库采购入库,输入电脑,保证临床使用。(三)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批准购入的新药,组织医学和药学专家编写临床应用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及时发放给医师和各护理单元。(四)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购入的新药,在开始使用的半年内由提出申请的临床专业科室及时反馈药品的临床疗效、不良反应等,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五)被否决的新药申请,须隔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四、药品供应管理(一)药库采购药品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制定的“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为依据,按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二)新药的引进和采购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
5、疗学委员会统一管理,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剂和使用。(四)药库应建立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凭实物和原始单据登记入帐,做到收发有据,账物相符。每月底将当月药品发票交计财部,由计财部相关人员与各发生业务的商业公司结算应付款项。(五)库存药品应建电脑流水账册,实库存管理,每月一次定期盘点。(六)药品的储存按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七)药品出库以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效期先出为原则,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八)对质量合格但长期不用的药品,整理资料定期向临床科
6、室征求意见,将结果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是否淘汰。(九)药学部调剂部门按药品库存并结合临床用量情况填写领药申请单,药库按领药申请单核对实物,确认无误后发出。(十)药学部调剂部门按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按本部门调剂有关制度和操作程序审核、调配、核对、发放药品。(十一)药学部必须保障各临床科室的治疗用药,各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可根据各自用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备用药品清单(原则上以抢救药品为主),由护士长和值班护士负责保管,并由药学部人员监管,定期检查效期、核对数量和检查质量。(十二)损耗药品,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药品报损单”,报科主任批准后,按医院药品报损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药品价格管
7、理(一)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济南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无依据作价。(二)新药引进时,药库做帐人员和药品会计必须确认价格来源,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三)遇到药品调价,按医院药品调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医院调剂制剂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医院及科室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六、处方和医嘱管理(一)处方必须是由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审核。(二)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三)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多;对于某些慢性病、
8、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四)处方书写规则遵照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要求。(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和医嘱管理遵照国家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六)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七、给药管
9、理(一)给药权: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由医院医务科、护理部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确立给药权。(二)给病人用药前,应核对病人姓名(住院病人尚需核对住院号)、药物名称、给药时间、剂量、途径,了解病人对该药物过敏史,需做皮试的药物必须查看皮试结果。(三)给药应做好就诊日期,病人疾病描述、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的记录。八、用药监测(一)新增药品应由申请该新药的临床专家或临床科室提供该药的新药评价小结,客观评价其疗效和不良反应。药学部负责提供该新药的质量报告。(二)医务科会同药学部负责全院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和疗效评价工作。(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四)药物使用
10、过程中出现处方、医嘱、医嘱转录、配发、给药等错误时,应填写给药错误报告表,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五)药学部定期监测全院药品使用动态,对不合理用药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干预,提高全院合理用药水平。(六)药学部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将不合理处方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干预,提高全院合理处方水平。(七)医院每年一次开展全院药物使用情况年度评审,通过评审发现药品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药事委员会以供医院做药事决策时参考,提高全院药事管理水平。YS002: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实施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一、基本药物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
11、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二、组织领导及职责(一)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二)职责及分工1、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2、医务科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3、药学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的资料收集。三、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一)新品种的引进:药学部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
12、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二)现有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未中标的品规由药学部参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厂家,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三)药学部每季度将基本药物的调整情况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措施(一)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学部收集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由医务科采用网上学习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二)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实行科主任责任制,各
13、科制定本科室常用基本药物目录,报医务科备案,临床用药需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三)医院将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原则上每个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7%,特殊情况下无法达到此比例的科室应书面向医务科说明理由,经医务科论证后确定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四)严格落实贵重药品审批制度,通过医院网络系统控制医师贵重药品处方权限,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五、监督管理(一)医院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及统计分析,对基本药物使用不达标的科室进行经济处罚。(二)药学部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14、。医务科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并进行有效干预。(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YS003: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6年8月2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一、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医院用药安全、有效的基础。二、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由医院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药学部质量领导小组药学部质量管理小组负有质量责任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四级组成。 三、医院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是全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对药事管
15、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一)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任职资格应符合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二)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的职责:1、建立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实施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2、保证质量管理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行使质量管理职权。3、协助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全院范围内使用的药品、制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三)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药学部的工作报告,研究、解决药品质量问题,安排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工作并进行检查,做出与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决定。
16、 (四)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每年度对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发现问题,持续改进,并做出有关的奖惩决定。四、药学部质量领导小组是药学部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药学部药品及药事质量工作的领导和决策。五、药学部质量管理小组是药学部药品及药事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监督、指导及管理部门,受质量领导小组领导,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药学部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学部药品及药事质量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质量管理员工作具有独立性,在药学部内享有对质量的裁决权。七、药学部质量领导小组、药学部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员的组成、成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和任务符合相关规定。八、医院与药品流通、使用、管理有
17、关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承担自己所负有的质量责任,并接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YS004:药品处方资格认定制度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一、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师的药品处方权进行认定,并将本人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药房留样。二、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学习人员的药品处方权及有效期限由医务科认定,并将本人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药房留样。三、经市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医院医务科门考核合格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处方权。四、通过本院医务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均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五、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
18、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开具。YS00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6年8月2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对医院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三、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对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临床医师应用抗菌药物时需
19、按单县中心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应用抗菌药物。四、抓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的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五、建立并完善抗菌药物管理组织。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六、临床医师应严格按照单县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单县中心医院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七、按照卫生部及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有关
20、要求,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的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八、按照卫生部及省级细菌耐药监测网有关要求,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九、按照单县中心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对抗菌药物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符合停用条件的抗菌药物进行停用。十、充分发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作用,对全院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进行管
21、理与督查;组织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教育与考核;每季度对医院抗菌药物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对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及停用提出建议。十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逐级排序、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结果分别召集排名靠前的科室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对排名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公示。YS00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生效日期:2003年10月8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
22、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 (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危重患者在
23、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上述特点,按临床适应证正确选用抗菌药物。(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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