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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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编制技术大纲一、“十五”计划评估 “十五”计划的评估应以海河流域计划中确定的控制单元为单位,结合新建工业项目和生活源污水、污染物的增加情况,对各控制单元“十五”期间的治理项目建设、污染物削减、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在考虑水文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分析各控制断面水质;如水文数据难以获取,则以地市为单位,分析“十五”期间水资源量的变化情况,定性判断地表水资源量的变化趋势,分析不同年份之间的水质监测数据是否具有可比性。如水量得不到保障,则断面水质仅做参考,不作为评估计划目标实现与否的依据。(一)水污染防治基本情况1、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调查 “十五”期
2、间水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新建项目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应单列)情况,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及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分析单位投资的污染物削减量,建立资金投入与污染物削减的对应关系。会同建设部门,定量分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污水收集处理、污水处理费收取等情况。填写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表(调查表附后,下同)。该表除包括在“十五”规划中涉及的项目外,还包括目前在建和已建成的其他项目。对每个控制单元的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投资情况填写已投资额度,如尚未投资建设填写“无”。现有处理能力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指在现有条件下,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污水量(取均值)。填写工业治理情况表。表中
3、工业点源仅包括规划内涉及的点源,投资额填写已完成投资,如尚未投资建设填写“无”。工程概况需详细填写工程的工艺技术和建设情况(建设情况填写在建、未建或者已建成)。削减污染物量填写工程所削减的污染物量,仅针对已投入运行的工程。此外,应分析规划之外工业企业的水污染治理情况,并汇总投资及污染物削减量。2、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十五”期间因工业产值增加及城镇化率提高带来的排污基数变化,应注意对工业和生活给排水之间的平衡分析,确保“十五”计划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调查 “十五”期间工业项目新增情况、新增企业污水处理达标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验收等,分析“十五”期间工业废水及污染物增加量(并请注明环统数据
4、是否已包括以上部分)。调查 “十五”期间城镇人口变化(包括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城镇生活用水量的变化(包括人均生活综合用水指标的变化、服务业用水的变化等),分析“十五”期间城镇生活用水量的变化趋势,确定“十五”期间新增城镇生活用水量、污水量及污染物量。根据各地市“十五”期间废水及污染物的增加情况以及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实施对污染物的削减情况,分析 “十五”末各控制单元的实际废水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污染指标选择COD和氨氮。3、水质状况调查“十五”期间海河流域主要河流(干流及一级支流)水文站点的水文数据,以及各区域的降雨量数据,分析“十五”期间水资源变化趋势。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5、2002)及 海河流域“十五”计划要求,采用单因子法,对海河流域“十五”计划中确定的监测断面水质分枯、平、丰三个水期进行评价,给出各断面水质是否达标的结论。不达标断面需注明超标因子及倍数。(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及跨省界水质断面需注明。)各控制断面的水质评价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项目作为规划水质指标加以控制、考核。对控制断面水质采取单因子评价,将超标因子与超标值列于表中。如一个断面多个因子超标,则分别列出因子。(二)水环境问题分析以控制单元为基本单元,分析“十五”计划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做出总体结论,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1、项目建设及投资问题分析(1)汇总各控制
6、单元“十五”计划应完成的水污染治理项目数量、污染治理投资,实际完成的治理项目数量、污染治理投资,分析污染治理项目及治理投资完成情况,未完成项目分析与计划的差距以及未能按时完成的原因。(2)分析已投入运行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正常运转的比例,分析未能实现正常运转原因(如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问题、污水处理费用的保障问题等),所有分析均应有具体数据作为依据。2、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1)分析列入海河流域“十五”计划中已建成的污水治理设施能削减的污染物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用实际处理水量计算)。(2)分析“十五”期间新增工业、生活废水量和污染物量,分析新建工业项目的
7、污水处理达标情况。(3)分析“十五”末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否实现“十五”计划目标。3、水体水质改善方面存在的问题(1)分析“十五”计划中确定的各控制断面水质是否达到计划目标要求,其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和跨省界断面为分析重点。(2)从流量(无水文监测数据者可通过降雨量变化趋势折算)、流态、上游来水、排污口位置、排污量等要素的变化情况分析控制断面水质变化(达标或不达标,改善或恶化)的原因。(3)从技术经济可行性方面,分析各控制断面水质达标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三)“十五”计划评估结论通过对“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调查及水环境问题分析,对影响“十五”计划按期完成的制约性因素
8、做出总结,评估结论重点放在:1、计划目标是否制定过高,超过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2、制定的前提假设背景条件是否改变,从而导致目标无法完成;3、各级政府是否在综合决策过程中对水污染治理考虑不足,造成治污资金不能到位;4、排污收费制度是否度未能落实,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缺乏资金保障;5、是否缺乏足够的监管能力及强有力的监管手段造成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二、 “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维护水生态平衡为目的,突出饮用水源地和跨省界断面水质保护,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水污染防治需要,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定水污染
9、物总量控制方案,确定重点项目,测算投资需求,明确投资渠道。通过对水体的水文和水质监测,建立规划实施与水体水质变化的响应关系。建立规划的中期评估制度,适时调整规划内容以适应客观条件的变化,确保规划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达性。(二)基本原则1、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必须体现求真务实的原则。排污基数核定要符合实际情况,重点测算核实污染物排放增加量;规划目标年排污量预测要科学合理,规划各项指标的确定(包括投资指标、污染物削减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质目标)要具有可操作性,并对水环境质量起到改善作用。2、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将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规划重点,规划的重中之重为保障城乡居民饮
10、水安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情况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3、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水环境问题,每个城市应至少改善一条污染重、影响大的重要河流(段),使治污效益最大化,并便于规划考核。4、协调发展的原则。为充分体现流域与区域相结合、水质改善与水资源调控相结合的水污染防治思路,要求主要跨界水体水质达到环境功能要求,保证流域的上下游地区协调发展。5、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全面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当地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
11、费制度,运用市场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三、“十一五”规划的技术路线和内容要求2004年为规划基准年,2007年和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一)技术路线“十一五”规划的技术路线: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分析流域水环境容量,核实现状排污量数据,预测规划目标年排污增量,论证达到水质目标所需的社会经济成本,依据流域的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可达性,提出阶段性水质改善目标,合理确定“十一五”期间可实现的污染治理任务。现状排污量生活污水处理率工业企业达标率城镇人口增长工业产值增加排污基数增加污染物削减量污染治理投资区域经济水平区域自身需求相关治理技术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形成规划治污方案是否
12、可实现的污染治理投资估算可实现污染物最大削减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阶段性水质改善目标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污量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文条件保障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技术流程(二)规划重点1、非点源污染需加强管理从技术角度而言,由于非点源污染具有明显的时段性和不稳定性,尚无成熟的治理技术,只能通过管理手段和政策倾斜督促从源头加强控制。因此“十一五”期间非点源污染治理不作为规划的工程重点。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优先考虑配套管网和回用设施的建设制约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主要障碍是污水收集能力的匹配。因此,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必须列为重点。3、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重心转向稳定达标排放和清洁生产工业企业虽然已基本实现达
13、标排放,但工业污染防治及污染物削减的潜力仍然很大,应继续作为“十一五”规划的重点。工业企业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付费)”的原则,自行筹措治污资金,真正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于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4、从末端治理向综合治理的方向转变“十一五”期间,应充分体现防治结合的水污染治理思路,除加大工业、生活源治理力度外,引进并深化循环经济、绿色GDP的理念,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工艺改造等措施,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提高生产过程中的科技含量,有效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
14、境友好企业。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认真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加强生活用水管理,推行定额管理办法,降低工业耗水量。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中水。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业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三)规划内容1、规划基础数据规划以2004年为基准年,水污染物控制指标为COD和氨氮。为做好排污预测工作,社会、经济、水资源等内容需要调查2000年至2004年的数据,详见海河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查表格及填表说
15、明。(1)规划分区表规划分区是规划的基础,对规划区按水系自然汇流特征、行政区界及监测断面布设等特点划分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以控制单元为规划的基本单元。控制单元的基本划分原则如下:以“十五”规划的控制单元划分方式为主。如对“十五”规划的控制单元认可,可不进行调整;如认为“十五”规划的控制单元应进行调整,需说明调整原因。(2)区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收集包括土地面积及土地利用情况、人口(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经济指标(GDP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所占比例,工业产值及工业增加值)等信息。重点分析:1人口变化趋势,城镇化速率,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变化等;2经济结构变化趋势,一、二、三产业的产值变化
16、等;(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3工业结构,各工业行业的产值及近年来的变化等。(3)水资源量及用水情况调查收集区域内水资源数据(包括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本地产水资源量、客水量等)、用水量数据(分工业、城镇生活、农村生活、农田灌溉等)等信息。重点分析:1水资源变化趋势;2用水量变化趋势;3水资源供需平衡情况。填报水资源情况表。其中定额需注明单位,用水总量指实际统计量,而不是通过定额计算而得的运算总量。(4)废水及污染物情况填写废水排放量(分工业、城镇生活)、入河量,污染物排放量(分工业、城镇生活)、入河量。重点分析:1废水排放量与用水量之间的关系,确保数据的逻辑合理性;2污染物浓度是否
17、合理。(5)水质评价结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及“十五”计划对水体水质目标的要求,采用单因子法对 “十五”计划中确定的监测断面分枯、平、丰3个水期进行水质评价,给出各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不达标断面需注明超标因子及倍数。2、规划目标年排污预测人口、GDP等指标可直接采用计划部门的成果,用水量预测可参考水利部门成果。预测重点为废水量和污染物量。预测中采用的关键参数要明确给出。(1)废水量预测废水排放量预测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基于规划目标年需水量进行的预测,二是基于规划基准年废水排放量进行的预测。两种预测方法同时采用,且均应分工业和城市生活两部分进行。将预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18、得出最终的废水排放量预测成果。(2)污染物量预测工业污染物排放量预测,需要考虑“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对废水浓度变化的影响、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政策的深化对废水浓度变化的影响、废水治理投资增加对废水浓度变化的影响以及水环境功能对废水浓度的要求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工业污染物浓度的弹性系数值范围,形成工业污染物排放量预测的“基本方案”和“强化方案”。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废水治理力度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预测方案为“基本方案”;在进一步加大治污投入力度,强化管理条件下,进一步提高治污水平的预测方案为“强化方案”。城市(镇)生活污染物排放量预测,需要考虑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污水浓度的影响、中
19、水回用工程的实施对污水浓度的影响、生活水平提高对污水浓度的影响以及水环境功能对污水处理厂出水的要求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生活污染物浓度的弹性系数值范围。形成生活污染物排放量预测的“基本方案”和“强化方案”。按照现在的废水治理力度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预测方案为“基本方案”;在进一步加大治污投入力度,强化管理条件下,进一步提高治污水平的预测方案为“强化方案”。填写同时,需详细说明数据来源,即对数据的预测和计算方法、采用的各类系数、考虑的相关因素等进行说明。(3)管网及回用能力情况调查及预测各控制单元的排污管网修建情况是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要参考条件。对污水管网的建设现状进行调查,并预测在“十一五”
20、期间管网的修建进度。3、规划目标及指标规划目标的制定要在确保水环境质量确有改善、水污染治理水平确有提高的基础上,立足于现有水环境状况以及资金筹措能力,确定合理的规划目标和指标。(1)确定城市需完成的水污染治理投资额度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对环境质量的需求,确定“十一五”城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需完成的投资,并估算具体投资额度(可以设计多种方案)。详细描述投资额度的确定方式,主要包括:确定额度时相关各类因素的考虑(如污水处理收费额度,城市本身可支配的资金额度等)、计算方法如何选择,在有多种设计方案时,需分别描述并进行对比分析。(2)确定工业污染物新增量指标建议给出工业污染物新增量的限值(仅针对
21、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污染物增量应在原有项目中消化)。(3)污染物削减量指标根据单位投资可实现的污染物削减量,确定“十一五”期间可实现的污染物削减总量。(4)水质目标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水体和城市重点河流(段)制定“十一五”规划中,仅针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水体及城市重点河流提出水质改善目标,且不能要求在5年内解决所有的水环境问题,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近年来水体水质的变化趋势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跨省界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省份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同时也是下游省份水污染防治的前提,其水质目标要求必须明确。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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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河 流域 水污染 防治 十一 规划 编制 技术 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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