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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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 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
2、平、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第四条 主席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奖2至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
3、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主席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二)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三)编制主席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主席质量奖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第九条 主席质量奖实行评审组
4、评审制度,评审组由区内5至7名评审员,另邀请区外专家1至2人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第十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
5、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并有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一)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三)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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