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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3.在安全成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7.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10.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1.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12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13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
3、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4.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1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17.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18.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
4、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2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23.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4.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
5、行检测。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27.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3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3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3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3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3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36.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7.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
8、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38.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39.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0. 根据建设
9、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41.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42.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43.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0、条例,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44.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
11、可使用。 46.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47.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4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12、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52.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
13、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5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5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58.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59.生产经营
14、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6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6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2.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6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64.危险品的生
15、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6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66.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7.新设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公司,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8.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某建设项目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责任期限到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69.施工总
16、承包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70.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的交底。71.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是地下暗挖工程。72.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7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4.
17、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5.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7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77.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78.事故发生后,如情况紧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7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18、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80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报。8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8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8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8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5.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
19、0万元以下的罚款。86.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500万元的罚款。87.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8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8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9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20、人。9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92.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93. 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的措施,防范危险的措施,预防火灾的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9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物,废水,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险的措施。95.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安全生产事
21、故。9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遵守建筑行业安全规章,遵守建筑行业安全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97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98.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10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22、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10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10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与产品合格证。103.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时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0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105.施工单位从事建设
23、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06.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建设工程实行施
24、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0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25、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26、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2.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7、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4.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11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116.施工单位在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以及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117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新技术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1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29、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不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11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生生产生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并保护事故现场。120.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121.
30、违反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放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24.注册职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
31、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要注册,照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要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指定。126.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出租单位出租的机械应当有生产(制造)许可证。12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28.安全许可证取得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12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