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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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二司财字2010103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三公局相关规定及三公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依据本标准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机构负责人。暂无条件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人兼任。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派出或任命,经公司财会部进行考核,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任免。第六条 会计人员指专职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和由财会部门管理的专职核算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各级财务主管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主管一个单位(或一个重要方面)财务工作二年以上工作经验,掌握本行业或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知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每人每年不少于12天。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财会部门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负责审查财务成本计划和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账表;各岗位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各单位财会部门要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会计
4、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九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和违法人员,不得聘为会计人员,不得从事财务工作。第二节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
5、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等行为构成
6、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处理未完业务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将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按时间和号码顺序清理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列明相应科目的余额,存在遗留的事项应附说明。(二)整理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出具书面移交说明,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原委,经领导批准,可留给下任会计处理。 (三)编制移交清册,逐项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
7、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以及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等资料。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调离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工商税务银行等重要联络单位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交接。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要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种发票、收据和银行存款、取款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进行逐项移交,各种单据、发票应按编号一一清理,缺少、丢失的单据、发票要责成移交人追回。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
8、,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四)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物应在移交前与财产登记簿核对清楚。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章、印鉴要与经管人和银行核对清楚。 第二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
9、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并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应保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第二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三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第
10、二十四条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并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单位注销手续结束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合并单位的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表见附件19。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及三公局统一要求建立会计账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
11、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二)各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
12、以下计至分,单价和单位成本可计至元以下四位数,余数四舍五入。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简称外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记账本位币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各单位按股份公司和三公局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和三公局的要求,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六)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七)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
13、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会计电算化规定执行。第二节 会计凭证第三十条 各单位按会计事项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的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二公司及所属项目统一的财务报销单样本见附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
14、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三)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外,其余的外来原始凭证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四)自制对内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同该项经济业务有关的生产计划、经济合同和预算项目等内容,并连续编号,号码印(或填写)在凭证的右上角;对外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按税
15、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规定套印票据监制章。(五)对外分包结算、民工结算、设备租赁结算,一律按合同及经营部门或相关部门提供的“结算单”作为原始凭证,“结算单”内容要完整,审批手续要齐全。 (六)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有一联作为报销凭证,而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因公出差借款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公出报销后,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 (七)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
16、外来原始凭证,凭以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八)外来或自制的原始凭证,属于由出纳收入或支付款项的,应由收款人或领款人签名,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收讫”“银行收讫”和“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戳记;属于购入实物的,应同时附有验收、入库人员开据的“验收单”或“入库单”,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领用人注明用途和签名;需要注销或作废的,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九)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
17、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中接收单位名称必须与本单位名称一致,原始凭证不能跨期入账。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虚假违法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扣留,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按规定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各单位应统
18、一使用复式记账凭证,其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字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二)记账凭证应逐月按顺序连续编号。凡一笔经济事项须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应加上分号,如2号凭证有三张,则应分别写为2 1/3;2 2/3;23/3 。(三)记账凭证填写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更正的会计凭证要附更正说明,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记账凭证要附计算依据,如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账凭证的金
19、额和所涉及的其他记账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或参见*号凭证);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账凭证上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注明记账凭证编号,以便查找。 (四)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原始凭证分割单”应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单位结算,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账凭证。 (五)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作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账凭证内;面积较小的(如火车票、汽
20、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记账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账凭证)附入有关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差旅费和交通费中零散车票,如贴在“附件粘贴单”上,则可作为一张附件计算。 (七)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账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一张记账凭证只能一个科目与一个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一借一贷、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几个科目同时对应(多借多贷
21、);更不得把涉及到不同性质、业务的多张凭证汇集在一起,几个科目与几个科目同时对应。 (八)记账凭证上的“制证”、“稽核”、“记账”、“会计主管”等处,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应签名或加盖名章,其中制证与稽核人员不应由一人担任。仅有会计、出纳各一人的单位,应相互稽核并签名或加盖名章。 (九)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
22、红字。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调整账务,不使用红字更正法。 第三十五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签发单位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或会计主管批准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第三十六条 各种记账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并按月装订成册,不得丢失。第三十七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符合要求。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
23、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签字。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各种报销单样本见附件1-17。第三节 会计账簿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由计算机打印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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