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责任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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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责任文献综述一、审计责任相关理论回顾:莫茨和夏洛夫在审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指出:“作为一种职业,审计应对所有依靠其工作的人承担责任。审计只有接受这些社会责任,才会确立它作为一种职业的地位。”蒙哥马利审计学第十版第四章指出,研究审计责任应区分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进一步指出:“研究职责和责任之间关系的一种较为适当的方法,是把职责等同于专业责任,而把法律责任视为社会强制人们履行专业资质(即遵守职业准则)的一种手段。”英国学者汤姆李在企业审计一书中将审计责任划分为三部分:对股东及其企业负有特殊责任;通过参加的会计团体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职业行为规范对其职业和同行应负道义上的责任;对财务报告的其它使用
2、者且法律上未要求其负责的那些人,如贷款人、供应商、政府机构和雇员负非正式的不确定责任。即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道义责任三个部分。周勤业教授等主编的审计中指出:“审计责任专指审计人员在承办审计业务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公众的损失,而影响社会公众承担的法律责任。”王光远教授在制度基础审计学中将审计责任概括为内在责任、民法责任和社会责任。“审计责任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职业和公众负责,对委托人、当事人和其他审计报告的使用人负责。”并进一步指出:“内在责任要求审计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民法责任则指“依据民法规定,凡属委托受托关系者,责受托人应尽注意职责,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社会责任表现在审计师对国家、债权人、债务人等所承担的责任”。刘力云博士在其审计风险与控制一书中说:“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应履行的专业职责,以及因工作失误对公众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前者称审计的职业责任,后者称审计的法律责任。二、国外研究现状(一)合同法的传统传统上, 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合同法下处理和讨论的。这主要是因为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 各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会计师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案件, 主要发生在会计师与会计师为之提供专业服务的客户之间。这一司法实践的进程必然会反映到法学理论的总结上。当然, 由于针对专业人士的诉讼普遍稀少, 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
4、合同法领域进行的研究也是着墨甚寥。检索这一时期的文献, 只有少数几篇英文论文。除Hawkins教授(1959)的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一文对会计师执业过失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外, 其他论文的主题都是会计师是否应当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这些学者大多对以卡多佐法官的Ultramares案判决为代表的传统规则进行批判, 主张在侵权法下来处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因此, 这些研究, 与其说是在合同法下的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 不如说是对合同法传统的一种挑战。(二)侵权法下的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 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人侵权法领域。1968年发生在美国罗得岛的RuschFact
5、orsv. Levin案, 标志着普通法世界第一次要求会计师对合同关系之外的信息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突破的同时, 也出现了专门以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为对象的研究。1966年, 加拿大会计师协会出版了第一本关于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门著作, 即会计师与过失法(Dickerson,1966), 首次对散布于普通法中的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判例进行了整理、汇总与编纂, 并提出会计师基于执业过失应当对多大范围内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将成为会计职业与公众之间争议的焦点。此后近四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了这一预言的准确性。(三)证券法下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后期英美国家相继出现的公司财务丑闻, 将会计师在公司
6、组织结构以及证券市场中扮演的角色和法律责任凸显出来。70年代中期, 美国权益基金、运通公司、大陆售货公司等一系列大型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财务欺诈案件, 进一步导致会计师在民事责任之外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美国学者Fiflis教授(1975)的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前沿间题第一次揭示了在揭露公司财务舞弊问题上公众与会计职业界对会计师所扮演的角色的不同认识, 提出了公众与职业界对审计功能的“ 期望差距” 。同时,Fiflis教授的文章还第一次展现了会计执业活动的两套基本行为准则指导公司编制以及会计师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以及指导会计师具体审核财务报表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在法律上的尴尬
7、地位。(四)侵权法和公司治理结构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则发展的主战场又转移到侵权法中。这一时期也正是西方国家侵权法发展的巅峰时期。受产品责任法的发展,特别是无过错原则的鼓舞, 更多的学者加人到主张扩大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行列,对旨在保护会计师免遭诉讼风潮的Ultramares规则展开了猛烈的批判,主张以产品责任为基础构建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加州上诉法院Wiener法官(1983)的会计师过失性不实陈述之普通法责任成为此前一系列研究的总结,也代表了这一时期普通法世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基本态度。随之而来的是80年代中期普通法国家针对会计职业的诉讼爆炸, 这是侵权法规
8、则的变化与新一轮公司财务丑闻的爆发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些学者开始探索合理界定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边界, 这种努力一直贯穿于整个90年代。不同学者采取了不同的研究进路。芝加哥大学Fiscal教授(1988)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了扩大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发挥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提高会计师的注意程度以及减少审计失败方面的局限性。康乃尔大学法学院John A. Siliciano教授(1988)对将会计师法律责任类比为产品责任的司法逻辑进行批判, 指出侵权法改革中的工具主义倾向简单化地对待传统规则。(五)专家责任的研究框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 各国侵权法学者开始构筑的“专业人士法律责任”框架,也在一定程度
9、上推动了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其中影响最大的, 是英国学者Rupert M. Jackson与John L. Powell(1982)以及A. M. Dugdale与K. M. Stanton(1982)在年代初分别出版的专业过失,他们的著作对普通法关于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的案例进行了系统的归纳, 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作为单独一章位列其中。三、国内研究现状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是, 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 习惯于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定法律责任一般原则。有关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 可以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中引申出来, 也反映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具体条文中。(一)会计界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10、的研究, 最早见于上海财经大学谢荣教授(1994)的专著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此时, 我国年轻的会计师刚刚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责任的洗礼, 原野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案、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案以及海南中水集团金融诈骗案等三大案件, 导致为这些公司出具验资证明的会计师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8) 谢荣教授讨论的主要是会计职业的核心业务审计所蕴涵的义务与责任问题(谢文统称为“审计责任”)。他指出, 审计责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 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作为一个实践问题, 审计责任包括审计职责与审计的法律责任, 它应当以法律规则为依据。客观地说, 谢文并非以会计师法律责任为研究对
11、象, 而是以责任问题为引子, 讨论审计本身的一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 它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所特有的“专业性”色彩, 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可以纳人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范畴, 甚至可以说是我国会计界学者对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的最有理论度的研究。此后, 许多会计学者和专业人士从不同角度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其中毛岩亮的民间审计责任研究沿袭谢文的基本进路, 对我国民间审计责任理论框架的建设提出了基本设想, 李若山的审计案例国外审计诉讼案例, 编译了西方审计实务中的一些重大案件, 着重从改进我国的审计实务和会计职业队伍建设的角度, 揭示了这些案件所蕴涵的重要
12、价值。这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进路, 对于此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1998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京召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讨会”,就验资业务中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标准与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限额等问题广加讨论,在会计职业内外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会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集结会议论文以及邀请法律界与会计职业界学者对典型案例所作的评析,出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一书,是国内有关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比较权威的文献。近年来,对审计责任的研究更多的集中于会计界与法律界相结合,针对现实中所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而且更加偏重于审计
13、责任中民事责任方面的研究。张蕊(2003)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及其抗辩一文中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析研究, 明确了构成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 进而提出了注册会计师抗辩其民事责任的事由: 报告不存在重大的虚假陈述; 不符合“第三者”的界定; 不存在因果关系; 不存在审计失败; 存在共同过失等。刘晓光, 白世秀, 施捷(2007)在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民事责任体系的思考中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 从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 剖析了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民事贵任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进而提出了对其加以改进、完善的具体设想。(二)法学界的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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