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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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峡府办字200987号关于转发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现将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八月八日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2、200914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政策目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二、政策内容(一)补贴原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自愿申报、上限封顶”的原则。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
3、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自愿申报,指补贴资金由农民主动自愿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补贴。上限封顶,指各种补贴车型的补贴金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不突破上限。(二)补贴时间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三)补贴对象和行为凡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可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四)补贴产品类型1.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
4、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2.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3.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
5、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4.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5.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6.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五)下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1.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并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的产品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2.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3.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1)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
6、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2)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7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4.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
7、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5.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数据后,逐级对口向市、省、国家相关部门上报。(六)补贴条件及标准1.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4)农民购买摩托车。2.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1)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
8、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2)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3)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4)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3.农民以购买本方案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1)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2)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4.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
9、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七)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八)补贴资金申报符合补贴条件和标准的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补贴。1.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
10、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8)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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