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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附件农业部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立项第三章 起草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第五章 报批和发布第六章 实施第七章 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履行好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农业部编制和实施农业农村经济各类规划的职责,充分发挥规划在农业农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推进农业部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农
2、计发2006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规划对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农业部及部内有关司局为指导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而编制的各类规划。第三条 规划类别。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总体规划是指以全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一致;专项规划是指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或某一产品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是指以公益性、基础性的基础设施、装备条件等建设为内容编制的规划。第四条 管理体制。规划
3、管理工作实行农业部常务会领导下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农业部常务会审议决定年度规划立项、重大规划审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发展计划司是农业部规划归口管理司局,负责规划编制、发布与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各司局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工作。第五条 编制主体。规划归口管理司局牵头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跨行业或领域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有关司局根据职能分工,牵头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或产品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第二章立 项第六条 立项申请。农业部各司局编制的规划,均须在每年8月底前向规划归口管理司局提交规划立项申请,填写包括必要性
4、和可行性、规划期、牵头与参与编制单位、规划类别、规划主体内容简介、编制完成时间、审批方式等内容的规划立项申请表,并提交规划立项前期研究报告。需由国务院审批的规划,在部内已确认立项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拟定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编制。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在一年内完成编制任务并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规划,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国务院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申请。第七条 立项条件。提出规划立项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中央文件对编制规划有明确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二)中央
5、领导对编制规划有明确批示;(三)农业部文件对编制规划有明确要求、部常务会已形成决定或部领导有明确指示;(四)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司局办公会形成决定认为有必要编制规划,并向分管部领导请示且得到批准;(五)争取或落实中央投资需要以规划作为依据。工作涉及面窄,或任务周期不超过2年,或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安排部署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第八条 立项审批。规划归口管理司局对规划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农业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草案),报农业部常务会审定后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印发执行。第三章起 草第九条 前期准备。编制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有关课题研究等工作。第十条
6、 社会参与。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在规划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农民群众、地方农业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等各方面意见。涉及农民群众、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应主动征求其意见;有条件的要鼓励其直接参与规划编制。第十一条 规划文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文本的内容一般包括规划对象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环境条件、指导思想和原则、发展思路和战略、规划目标、区域布局、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文本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建设依据、建设现状、建设思路、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布局、建设内容与标准、投资测算与资金筹措、实施步骤、效益分析和保障措施等。第十二
7、条 环境影响评价。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四章 衔接和论证第十三条 规划间衔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的发展建设目标、任务、布局等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各类规划的现状表述、发展趋势判断、主要指标预测、政策措施等要相互衔接。第十四条 部内衔接。规划涉及其他司局职责的,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应当将规划草案送有关司局进行衔接。如无特定时间要求,有关司局应当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第十五条 外部委衔接。需要其他部委会签或配合编制的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单位负责做好沟通衔接工作。第十六条 论证。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应当在规
8、划报批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在参与论证人员中,除规划直接涉及领域专家以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五章 报批和发布第十七条 报批。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数额较大投资的规划,须报国务院审批;对需要争取国家建设投资的规划,须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核同意或与农业部联合审批;属于农业部权限、事关农业发展与建设全局的规划,须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其他规划须经农业部分管部领导审定。需报国务院审批,或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核或与农业部联合审批的规划,报出前均须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
9、所有规划报批时均须提交规划文本、编制说明、论证报告等材料,经规划归口管理司局会签同意后,按照农业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确定的审批方式报请审批或审定。按照农业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需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核同意、联合审批的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单位会同规划归口管理司局履行有关程序。第十八条 备案。规划在印发同时应当报规划归口管理司局备案。第十九条 发布。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在将规划报规划归口管理司局备案时应当明确规划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应当在规划印发后一个月内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
10、布规划内容。第六章实 施第二十条 任务分解。规划编制牵头单位承担实施责任,要对已发布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实施进度、方式、目标等要求。第二十一条 政策支持。农业部各有关司局在制定政策法规、安排基建项目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时,要优先对已编制规划的行业和领域,按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 规划评估。规划编制牵头单位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规划归口管理司局。规划评估工作可由规划编制牵头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承担。第二十三条 规划修订。经评估需要修订的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单位提出修订申请,经规划归口管理司局同意后,参照原规划的
11、编制程序修订、报批、发布。总体规划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方向等进行重大调整,导致其他规划应当进行修订的,其他规划的编制牵头单位应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第二十四条 规划废止。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已发布的规划内容明显不适应形势要求时,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在经过充分论证并经规划归口管理司局会签同意后,报请原审批机关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第七章 监 督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监督。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规划归口管理司局报送规划编制进程情况。规划归口管理司局须对列入农业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规划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农业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但未按确定的编制程序和进度开展工作的,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应向规划归口管理司局说明原因,并按照规划归口管理司局的意见进行整改;对无正当理由且不进行整改的,在部内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 规划实施监督。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加强跟踪,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规划归口管理司局报告。规划归口管理司局根据需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对负有规划实施职责而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无正当理由且不进行整改的,在部内予以通报。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规划归口管理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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