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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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江都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经多次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内容: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叠加、联排、双拼住宅()、独立式住宅( )、办公楼及工业区( )、商业( )、其他();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多层: 平方米,小高层: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叠加、联排、双拼住宅 平方米,独立式住宅: 平方米、办公楼及工业
2、区: 平方米、商业 平方米、其他 平方米;物业服务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容积率: 绿地占有率: %公建配套用房面积:详见附件一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件二):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扬州市江都区普
3、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级)。第四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 ;2、 ;3、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家政服务等,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 服务费用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包干制(包干制是指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房屋所有权中核定的面积为准,包括阁楼、地下室、车库): (1)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_元月平方米;(2)叠加、联排、双拼住宅:_元月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_元月平方米; (4)写字楼:
4、_元月平方米; (4)商业物业:_元月平方米; (5)其他物业:_元月平方米; (6)代收代支费用:电梯运行费:_元月平方米;消防运行费(高层、小高层收取):_元月平方米;公共水电费:_元月平方米;其他费用:_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服务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5、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11)管理费分摊;(12)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个月向业主计收。甲方通知收房之日起至收房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标准向乙方支付。如因甲方原因,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按期交付的,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可向业主收取不超过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甲方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此项约定。第八条 已竣
6、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电梯、消防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由甲方全额交纳。 第九条 汽车停放费1、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非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独立车库除外)。2、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独立车库除外);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第十条 装修垃圾处理费及装修保证金1、乙方在住户办理入住
7、手续或重新装璜时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每户收取200元;150-200平方米(含楼中楼、阁楼计算面积)每户收取25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户收取300元:非住宅按2.0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乙方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标准执行江政办发【2011】8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当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调整时,如物业尚未交付,乙方可在交付首次收费时直接对照调整后相应服务等级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进行收费,如物业已交付,乙方可自新的政府指导价发布之日起,按调整后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进
8、行收费。第十二条 乙方应于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业主收取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四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阻止 、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规约和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十六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
9、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七条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如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不能满足业主使用,乙方可利用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划定车位,满足业主使用,收取汽车停放费。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盲人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第十八条 甲方应在项目交付前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 ,物业服务经营性用
10、房 ,其中: 1、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2、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建造的基本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住宅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
11、、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第十九条 甲方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同步交付第十八条所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除无偿自用外,剩余部分可按相关规定用于经营(但不得买卖和抵押),业主大会未成立时,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重新约定。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获取
12、的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重新约定。 第五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1、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2、将业主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3、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予以约定;4、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承担标准予以约定,如未约定,由甲方承担;5、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制度;6、物业交付时应当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
13、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7、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8、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9、及时履行房屋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第二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服务制度;2、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4、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
14、定,并负责监督;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8、本合同终止或业主大会决议解聘乙方时,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或在接到解聘通知后十五日内,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服务用房等设施及物业服务的全部档案资料;9、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与甲方办理物业移交承接查验手续;10、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11、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和前期相关费用的计取和托管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应各自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15、 为保证前期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甲方将根据乙方标书上列车的金额承担乙方在本项目的开办费用、前期介入费用、承接查验费用、其它补贴等。具体金额如下:1、开办费用: ;2、前期介入费用: ;3、承接查验费用: ;4、其他补贴费用: 。前四项费用累计合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江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11】81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将履约保证金、开办费用、前期介入费用、承接查验费用、其他补贴费用等,交缴到房管局指定账户监管。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江都区有多个开发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在托管方托管金额达到江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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