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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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增强干部和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安全工作责任心,预防各类车辆事故,保障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总队关于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总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车辆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批车、谁负责,谁带车、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的责任制,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按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第三条车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七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政策、规定;二、强化车辆管理职能
2、,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现代化水平;三、制定、完善车辆管理各项规定,使总队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并组织部队贯彻执行;四、抓好安全行车教育,预防各类车辆事故的发生;五、实施车辆监理(检查),严格车辆管理各项规定;六、组织对车辆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七、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提高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八、合理使用车辆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四条后勤部车管处是总队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拟定总队年度车辆管理工作意见,指导各单位抓好车辆管理工作;二、开展安全行车宣传教育,组织各项竞赛活动,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和爱护车辆意识;三、开展车辆管理工作调
3、研,对各单位执行总队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四、完善车辆档案和数据库,编制车辆年度计划,对车辆实力进行统计;五、指导监督各单位车辆经费使用,并按规定对车辆实行年度技术检验;六、严格车辆退役、报废标准,按配备标准调配好车辆;七、指导监督驾驶员专业技能训练和操作培训,举办车辆管理各种培训班;八、按规定做好车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核发、换发、年度审验;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是车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专人从事车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总队年度车辆管理工作意见;二、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及开展各种安全行车宣传活动;三、对本单位安全行
4、车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四、落实总队车辆管理规定,对本单位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察、检查;五、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延长车辆使用年限,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六、抓好驾驶员岗位技能训练,提高整体素质;七、开展各项节约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材料消耗;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第六条政治部纪保督察处对各单位执行总队车辆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督察,随时予以通报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勤部车管处予以配合。第二章安全行车管理第一节安全行车组织第七条安全行车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总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行车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其各项工作由后勤部车管处组织实施。第八条各单位及下属单位
5、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行车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第九条驾驶员以班为单位组成“安全活动小组”,没有班的组成若干个“安全学习小组”,班长或小组长负责日常安全行车学习等各项活动。第二节安全行车活动第十条各单位和下属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各单位每季,下属单位每月)分析本单位安全行车工作情况,查找漏洞,研究制订防事故措施,做好安全行车教育和预防车辆事故发生,分析内容做好记录。第十一条“安全活动小组”或“安全学习小组”,每周进行一次以职业道德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等方面的活动,适时进行必要的考试和竞赛,把活动时间、参加人数、内容等详细记录在安全行车学习记录本上,以备检查
6、。第十二条各单位领导应定期参加“安全活动小组”或“安全学习小组”组织的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讲评指导。同时了解驾驶员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努力改善住宿条件,科学合理地安排驾驶员的学习和工作。第十三条安全活动是驾驶员接受安全行车教育的重要途径,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驾驶员应进行批评教育。第三节安全行车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总队车辆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行车,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交巡警等检查人员的检查,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第十五条驾驶员持武警证不准驾驶地方牌号车辆,持地方证不准驾驶武警牌号车辆,并按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
7、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所驾车辆制动、方向、灯光等机件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的车辆,储气筒内气压达不到制动所需压力时,不准起步;油泵制动一定要“一脚灵”。起步前应检查车辆装载情况和周围及车下有无障碍物,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起步行驶;途中不准吸烟、闲谈、吃东西和使用手机等;驾驶室不准超员、不准随意让人搭车。第十七条车辆行驶时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根据路面情况、气候、限速规定、牵载、车辆性能掌握安全车速,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耍“特权车”、“风头车”、“霸王车”等行为。第十八条车辆行驶中严格遵守分道行驶和通行权、先行权的规定。按照“一慢、二看
8、、三通过”的原则,通过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线、盲区等路段。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先示意,待前车让路后方可超越;在前车不让路或正在超车或路面情况不好、视线不良等情况下,严禁超车。行驶至险要路段、漫水区域时,应下车勘察路况、确保安全慢行通过。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车辆不准进入彩灯开放禁区(执勤任务的车辆除外)。第十九条冬季遇风、雪、雨、雾等恶劣天气,车辆应降低车速行驶,放宽前后车距和左右横距,路面溜滑尽量避免使用紧急制动,快速转向或猛打方向。第二十条严格遵守车辆装载规定,不准超载、超负荷、超宽、超高、超长和遗洒、飘散载运物;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9、,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车上不得混装其他物品和搭乘其他人员。第二十一条远距离出车时应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同时应尽量派干部带车,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严禁派实习驾驶员单独出车。第二十二条车辆倒车必须遵守“一看、二慢、三倒车”规定,必要时下车看清车辆周围情况,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倒车。指挥倒车者应站在车辆左后侧。第二十三条严格车辆保养,发现故障迅速检查并排除,不准车辆带病行驶,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行车。第二十四条驾驶员每天应保证八小时睡眠时间;驾车时间超过四小时或长途行驶超过三百公里应自觉停车休息;高温、炎热
10、天气,尽量减少车辆外出,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二点,除重要工作和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驾车外出。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教育和遵章守纪、业务技术考评,对“三差”(驾驶技术差、车辆保养差、遵章守纪差)驾驶员进行重点帮助教育,不能担任驾驶工作的应调离岗位。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在驾驶员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等竞赛活动,激励驾驶员爱岗敬业积极性和安全行车的自觉性。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一节新训驾驶员挑选第二十七条新训驾驶员年度培训计划数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培训计划人数的挑选、录取和分配工作,由司令部警务处和支队司令部负责承办;新训驾驶员的训练实施计划、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
11、、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后勤部车管处和汽训大队负责承办。第二十八条挑选新训驾驶员原则上从基层产生,其条件:一、必须具有正确的入伍动机,热爱驾驶(消防)工作,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并具有较强的事业性和工作责任心;二、志愿服役五年以上的新兵或入伍第一、二年的士兵;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年龄须满18周岁;五、必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其标准如下:1、身高不低于1.65米;2、视力:两眼裸视各为1.2(5.1)以上,无红、绿、黄色盲、色弱,无立体盲;3、听力:两耳距秒表或音叉0.50米,能辨别方向;4、心、肺、血压正常;5、四肢运动正常;6、无各种慢性疾病;7、无其它妨碍
12、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疾病等。第二十九条挑选新训士兵驾驶员的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基层推荐,支队审查,总队审定。第二节新训驾驶员初训第三十条新训驾驶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天训练8小时,教练车与学员的比例为1:8,训练期间每个学员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2500公里。第三十一条培训内容、课程参照地方和公安部消防局规定执行,一般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汽车构造、基础驾驶技能、例行保养、市区道路驾驶技能、消防车专业知识和泵浦操作、车辆排故、夜间路面驾驶技能等课目。第三十二条初训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驾驶技能、市区道路驾驶技能委托地方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其他各课由后
13、勤部车管处或汽训大队进行考核。初训结束后,汽训大队应对每个新训驾驶员的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使用意见。第三十三条新训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回原单位一、不符合新训驾驶员条件;二、因智力、反应迟钝、缺课、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四、培训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第三节驾驶员复训第三十四条新训驾驶员培训结业后分配到支队集中复训二个月,复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基层中队以老带新三个月,再经各单位单独驾驶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执勤消防车辆。复训车辆用油按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款执行。对历年驾驶里程较少、操作技术生疏的驾驶员也必须进行复训。
14、第三十五条复训内容一、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总队车辆管理规定、公安消防执勤条令等内容;二、机械常识、例行保养、车辆日常维修和防冻、防寒知识及基本操作技术;三、提高道路驾驶技术,特别是昼夜、农村机耕路、恶劣气候道路情况下的驾驶技能;四、消防车泵浦构造原理、操作技术及故障排除;五、学习掌握接警派车、火场报消息;六、学习掌握二画三标、管辖区交通道路、水源、重点单位。第三十六条复训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总队职能部门进行抽考,复训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调离驾驶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第四节驾驶证管理第三十七条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驾驶证,不准涂改、外借或转让。第三十八条驾驶员驾车外出必须携
15、带驾驶证,并与车辆行驶证、警官证、士兵(官)证同时使用。第三十九条武警驾驶证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补发应本人写出申请(损坏或丢失经过、查找结果、吸取教训),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后勤部车管处该实,报核发机构补发。地方驾驶证损坏或丢失的,按上海市车辆管理所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新兵入伍时持有地方驾驶证,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工作,必须经基层中队推荐,支队审查,司令部警务处、后勤部车管处组织考核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办理武警驾驶证,同时必须经过实习期考核合格,方能单独驾驶车辆。第四十一条持有地方证的驾驶员,本单位无地方牌号车辆或干部本人尚未购置车辆的,地方驾驶证原则上应由后勤部车管处保管。第四十二条驾驶
16、员退出现役必须上缴地方和武警驾驶证,待人事关系转入地方并领取公民身份证后,到后勤部车管处办理驾驶证转入地方手续。无故不缴驾驶证,擅自驾驶车辆,一切后果自负。第四十三条各单位每半年应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驾驶技能、车辆保养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结合红旗车驾驶员初评),考核成绩列入驾驶证年审和年终红旗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员等评比范围。第四十四条驾驶员应主动将驾驶证上交各单位车管进行年度审验。全年安全活动出勤率低于80%,驾驶证予以缓审,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等内容考核合格后再审验。年审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第五节士兵驾驶员管理第四十五条驾驶员使用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定向
17、使用、统一编班、集中居住”的原则,对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第四十六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七条经总队培训的士兵驾驶员服役期应满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役的,须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核后报总队领导批准。第四十八条士兵、士官驾驶员请假、探亲、休假期间须上交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车辆。第四十九条驾驶员出车一律穿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穿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在参加总队组织的大型活动或灭火救援须待命时,驾驶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所驾车辆。第五十条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
18、销(扣)驾驶证,并调离驾驶工作岗位。第五十一条驾驶员受所在班组和单位领导的管理,除履行军人职责外,其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安心工作,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总队车辆管理规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理论水平;三、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四、熟悉所驾车辆构造原理和各部件技术性能;认真维护保养车辆,落实“一日二查”制度,做到“三勤、四不、四无”(勤清洁、勤检查、勤保养;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油;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
19、,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五、坚守岗位,服务热情,各项工作积极主动,保持充沛精力,时刻做好出车准备。第六节干部驾驶员管理第五十二条干部学习驾驶技术应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经后勤部车管处审核后,报上级领导审批。第五十三条实习期的干部驾驶员三个月内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带跟,不得单独驾驶。实习期满后,必须经后勤部车管处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车辆。第五十四条基层中队干部驾驶员原则上不准开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必须经支队领导批准,但严禁驾驶执勤战备车辆。第五十五条干部个人购买车辆,应向组织报告购置车辆型号、车牌号等,同时签订安全行车协议书,报总队纪委备案。发生事故一切费用自理。第五十六条干
20、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自觉遵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号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不准将自购车辆停放在单位内车辆的位置上。第四章车辆配备第五十七条车辆配备本着“量化工作、按需配备、适度调控、基本满足”的原则,确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第五十八条基层消防中队消防车辆按基层中队辖区大小配备1至3辆常规消防车,个别中队根据管辖区内重点单位的性质、特点等,按实际需要再增加特种消防车。第五十九条总队机关部门副职以上领导每人配备1辆车;各处配备1至2辆业务车,个别处应工作特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再增配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21、第六十条支队机关根据部队实力和所担负的任务配备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三,支队编制见附件四)。一、一个中队的支队,配备车辆5辆。二、二至三个中队的支队,配备车辆6辆。三、四至五个中队的支队,配备车辆8辆。四、六个中队以上的支队,配备车辆9辆。五、浦东支队,配备车辆10辆。第六十一条防火监督处根据辖区面积、人员编制和重点单位数配备车辆,分(县)局配发的“沪警”和地方牌号车辆也纳入车辆编制数(配备标准见附件五)。第六十二条教导大队、文工团、总队医院根据工作情况配备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六)。一、教导大队配备车辆6辆。二、文工团配备车辆5辆。三、总队医院配备车辆6辆。第六十三条直属单位根据不同业务配备车辆
22、(配备标准见附件二)。一、调度指挥中心配备车辆2辆。其中:业务车1辆,中型面包车1辆(班车)。二、指挥车队配备车辆27辆。其中:指挥车3辆;水源抢修车1辆;领导用车12辆;各种型号接待车10辆,业务车1辆。三、汽训大队配备车辆38辆。其中:业务车2辆;大型教练兼运输车15辆,小型教练车18辆,大、中型面包车各1辆;后勤保障车1辆。四、修理所配备车辆7辆。其中:业务车2辆;抢修车4辆;后勤保障兼牵引车1辆。五、综合仓库配备业务车2辆。其中:青浦、奉贤仓库各1辆。六、供应站配备车辆2辆。其中:业务车1辆,器材运输车1辆。七、申晓苑配备车辆5辆。其中:业务车1辆,大、中型客车3辆,后勤保障车1辆。八
23、、现役办配备业务车2辆。九、消防协会配备业务车4辆。第六十四条基层后勤保障车配备26辆。远离市区、城镇,交通不便的基层中队,配备1辆小型后勤保障车(配备标准见附件七)。第六十五条部分保留企业及临时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不同配备车辆37辆(配备标准见附件八)。一、浦东筹建办配备业务车2辆。二、指挥大楼筹建办配备业务车3辆。三、易达公司配备业务车10辆。四、消安公司配备业务车6辆。五、质检站配备业务车2辆。六、南艺印刷厂配备业务车2辆。七、弘扬厂配备业务车3辆。八、消防培训总部配备业务车7辆。九、麒麟在线配备业务车2辆。企业更新车辆参照总队文件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总队正职领导配备奥迪A6系列轿车,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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