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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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政策目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二、政策内容(一)补贴范围及对象1、国家政策(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2、我省农民在湖南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省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2、我省鼓励政策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
3、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换购轻型载货车,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
4、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三)补贴比例及金额1、国家政策(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2)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3)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
5、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2、我省鼓励政策对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四)我省配套鼓励措施为切实推进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期间对汽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对摩托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全部免收。(五)补贴资金来源1、国家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我省配套鼓励政策(1)本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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