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执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执法.doc(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目录一、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一)适用法律不准,效力把握不当1(二)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不合理2(三)行政不作为2(四)道路交通执法体制存在不足3二、造成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3(一)执法依据不完善3(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的不适应4(三)内部机制的因素4(四)外部环境因素5三、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公正的对策5(一)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5(二)完善道路交通行政法律规范6(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7(四)完善执法监督体系8参考文献8浅析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执法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2、题。目前相关地法律规范本身有疏漏,规定不够明确,过于笼统;或未考虑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以至于操作有难度;有的自由裁量过大,致使执法随意性较大。面对这一问题,就要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快道路交通立法的步伐,不断完善对道路交通立法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提高道路交通执法队伍的素质,同时顺应时代步伐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本文对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了探讨。关键词:公正执法;道路交通;执法途径 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交管系统的形象,决定了交管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的信赖程度,这是一项艰巨而刻不容缓的任务。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难免
3、产生一些问题,而问题化解又是公安交管工作立足自身职责、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任务,同时是坚持实践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更是推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全面进步的历史使命。本文拟对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一探讨。一、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道路交通执法中存在如下问题:(一) 适用法律不准,效力把握不当具体表现为该引用此条文却引用了彼条文;该同时引用数个条文却引用不全;有的还错误地使用了已经废止、撤销的法律规范;有的还经常忽视法律执行在程序上的规定。还有些交警对道路交通法律规范冲突时的引用规则不清楚,该引用高层级规范却引用了底层级规范、该引用新规范却引用
4、了旧规范、该引用特殊规范却引用了一般规范。类似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已屡见不鲜了,这主要是执法机关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道路两旁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而本例中市交警大队增设的时段性限摩标志只有头盔大小,并且将其设在路口树下,被树木遮挡,且未向社会公告,其增设的交通标志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因此该标志应属无效标志。(二) 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不合理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依据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自行判断
5、实施条件、自行选择实施方式和自由做出决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可以针对不同的执法实践情况做出正确的处理,提高行政效率;运用不当就会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公平待遇,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本例中,王某闯禁行并不是其不遵守禁行规定,而是由于增设的禁行标志不规范使王某无意中违章,45次禁行他并不知情。如果交警现场罚款,现场纠正违章行为,那就不会发生后面的44违章。行政执法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动机是良好的。行政机关应当时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管理秩序而罚款,而不是为增加交通部门的收入而罚款。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有些交警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而过度“自由”也导致了部
6、分交警对裁量权的滥用,具体表现为:一是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是公正、畸轻畸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的交警不考虑情况处理的平衡性,对情节相同的违法人员,处罚结果却不同。二是自由裁量行为未遵循行政惯例。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主体从局部利益出发以及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往往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做出不一致的具体结果。更有甚者,个别工作人员根据受贿钱财、敲诈勒索的不同程度,对相同的事实、情节、后果却做出截然不同的具体措施,明目张胆地滥用自由裁量权。(三)行政不
7、作为2012年12月13日在锡澄高速路上因一辆货车突然刹车,后面的车直接追尾,导致司机甲直接昏迷,经检查内脏出血,脸部骨碎,有一半脸无神经支配,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当时副驾驶上的朋友看清了肇事车辆的车型。并报警希望能找到肇事车辆,在无锡交警大队查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锁定了两辆可疑车辆。可之后其家人、朋友多次到交警大队询问案情进展的情况,不是“正在查询”,或是“很忙”再次“你们的案情极难处理”一直到现在案情也毫无进展。案例中的无锡交警大队借故拖延履行其应及时履行的行政行为,致使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道路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违法行为都
8、可能构成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是执法不公正的体现。由于办案程序的日趋规范,部分交警怕麻烦、怕考核扣分,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倾向,当前,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因为行政不作为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案件有所增长,值得引起重视。在事故现场或事后案件处理过程中,部分交警怕“引火上身”,往往让当事人自己“私了”,一般不按法定程序处理,致使双方当事人因私了未果而引发冲突,用这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去处理事故现场,显失公平的事情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实践中,有些交警往往以执法的名义忽视、漠视相对人的权利,随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只强调依法制裁的功能,不考虑法律的保护功能;任意运用公权干涉私
9、权;还有的交警队对相对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的保护不重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在处罚决定做出后不依法告知相对人救济权。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不但违反法律而且还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有的交警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混用;有的留置超期限;有的超额罚款、超期限罚款。这里有其要提到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对违章驾驶的人员的罚款和扣押车辆的相关规定,在很多情况下部分交警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致使使用这些措施时心中无底,相互混用或者不敢用足用好这些措施,有的甚至弃之不用。(四)道路交通执法体制存在不足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行为不规范。现行的交通行政
10、执法模式,是政策法规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一,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合一,不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执法公正和廉洁,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在现实中,交警大队的经费不足导致经费来源主要靠规费收入,这造成一些基层执法单位执法不规范,管罚不分、以罚代管,以求通过一部分交通行政罚没款的返还来补助办案经费。由于交通执法人员上岗未设置统一标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常出现执法纠纷。同时,人民群众办理交通行政事务要在交通各部门往返奔波,增加了群众负担。二、造成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面对当前道路交通立法方面的不全面和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在的缺陷,虽然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条例相继出台,但
11、仍不能满足现实发展中的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执法依据不完善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执法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基本可以保证道路交通管理实践中有法可依,但在一些细节上还存在很多疏漏,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显现出许多类似的缺陷,该法规定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扣证,并且要求缴罚分离,但以某市的一个交警大队办案经历为例,2013年5月做出罚款决定2500人,到6月底,只缴纳了200多人,外地驾驶员基本没缴纳。又如该规定对于造成一般事故后逃逸的,对其处罚决定也不尽相同,而对此立法机关也没有给出
12、一个准确的标准,致使这种情况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做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即宪法规范已将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活动,保留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予以规定,行政活动不能仅仅是消极的不抵触法律,还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目前有些法律法规本身有疏漏,规定不够明确;或过于空洞,未能充分与实际相联系以至于操作有难度。(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的不适应道路交通执法活动是通过执法者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的,执法警察在适用和执行法律上的任何偏差,都可能造成执法上的不公正,就目前情况而言,交通警察的整体素质上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主要表现为:一
13、是依法行政的观念淡薄,法制意识欠缺。自觉不自觉的靠行政手段或强迫命令的办法解决问题;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精神,维护领导权威多与维护法律权威。有的警察仍习惯于从防范性思维出发,而非从法律的规定出发,遇事先考虑危害性,忽视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二是法律素养与依法行政有差距。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地修正、完善,每年都有许多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不少警察对法律的学习不及时、领悟不够深刻,在具体实践运用中由于不熟悉、不精通,机械的、教条的理解条文,势必会造成这样那样的不公正问题。三是到的思想素养的影响。执法功德严肃性要求执法者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道德修养和严谨求实的工作
14、态度。在执法实践中有的警察工作不够细致、深入、责任感不够强,还有些道德素质不够高的警察难以抵制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执法中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徇私枉法。直接损害了执法的公正。(三)内部机制的因素以我国现有的行政机制和有些地方行政权力的制约,很容易出现警力不足和经费短缺的情况,而经费短缺往往又会造成有的领导和警察受利益驱动,把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定罚款指标,有的甚至出现以罚款创收的现象,从而导致执法活动中在把握法律规定、采取处罚措施时出现偏差。此外一些不合理的考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而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乏合力、监督权威未树立也
15、是一个重要原因。(四)外部环境因素现行纵横结合的道路交通管理体系机制,使得这些机关既受制于地方政府又受制于上级直属领导机构,而这些机关的开支主要靠地方政府支持,大多数地方政府对道路交通工作是关心和支持的,但也有些地方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淡薄,对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了不合理的干预,是办案人员的正确意见得不到实施,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此外行政体制之外的社会环境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目前,法制意识尚未深入人心,法律权威也尚未真正树立,群众的法律意识还较薄弱,也影响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三、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公正的对策笔者认为,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公正应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改革道路交通管
16、理体制1、坚持现有交通特点,实施综合执法。交通具有点多、面广、流动、分散的特点,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网络性。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一是坚持现有的交通特点,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和管理的网络。二是明确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应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或事业单位,通过公开考试选拔方式确定执法人员,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执法体制中存在的经费困难、管罚不分、执法不规范、人员素质低等诸多问题。2、整合内部资源,做好相应准备。现行交通内部执法的设置,造成了执法队伍的相对独立。每个部门都配备了办公用房、车辆装备、电子信息系统等,而且每年都要安排大量经费用于这些装备的购置和更新改造。在当前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交通内部综合执法逐
17、渐推进的情况下,要调整和整合交通内部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投资和重复建设,综合发挥现有执法装备和设备的作用。一是从综合执法的角度,对一些因道路发展和变化检查站进行调整,完善其设施,使交通稽查站点成为综合执法的场所,从而实现区域交通道路检查站点的一体化,发挥综合作用。二是按照信息网络建设的规划,统一设置为公共服务的行业管理平台和系统,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和浪费。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车辆的管理,减少公务用车,充实一线执法用车。3、加强管理,严格交通依法行政,在平稳中逐步改革。一是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保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稳定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正常性。严格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
18、责任书,结合政务公开,将执法的工作目标具体分解到人,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制度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二是真正落实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三是适时组建行业协会,将管理部门所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企业之间协调性的工作,诸如资质审查、技术咨询、技术检验检测等,从管理部门的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给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四是按照行政执法的需要,调整内设部门,压缩机关人员,充实和加强一线执法人员。4、促进廉政建设。过去的执法体制是
19、集审批、收费、执法、监督检查为一体,案件查处与审批、处罚不分离,影响了执法公正,不利于加强廉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把原有管理机构中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剥离,改变了以往交通执法中审批、收费、处罚由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局面。在监督检查中,综合执法人员凡发现漏费、无证的车辆或其他违法案件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到交通规费大厅或基层站、所补缴规费、补办手续,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样,不仅加大了对交通规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交通法律秩序,而且有效地加强了内部监督,从体制上加强了交通行政执法的党风廉政建设,较好地遏制了道路“三乱”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二)完善道路交通行政法律规范一是进一步加快行政立法的步伐,
20、顺应时代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但不能很好的保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利益,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应民意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
21、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为适应迅速变化发展的道路交通秩序,应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及时立法、及时修改,从执法标准、执法范围、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逐步的解决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特定领域无法可依等一系列问题。二是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努力实现良法之治。尽量收回立法权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限制行政执法机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22、件的出台。从整个立法整体出发,提高立法的质量。一方面法律规范本身应具有可知性、完整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把制定法律规范和修改、清理法律规范加以结合,在加快道路交通立法的同时提高立法质量。三是行政立法应有特定的监督主体,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审查和监控,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不仅要求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立法监督,而且要拓宽立法途径,积极采用形式多样的社会监督,甚至可以将媒体等方面的监督纳入法制化。四是将责任行政原则落到实处,即行政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对因违法或事实上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23、任。对这一原则应从立法和实践中加以规范和保障。从基层实践来看,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仍有政出多头的现象,有些规范性文件本身就与行政基本立法相抵触,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教育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者自身的执法素质直接影响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关键。一是要加强执法者基础法律学习,适时进行有效的培训,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者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以尊重和保护人权放在执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以程序保证实体,最终实现执法公正;进一步
24、强化证据意识;以复议和诉讼为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三是提高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注重培养对法律的忠诚。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需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交通部门的社会形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要从现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以适当向社会公开招录,要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为契机,加强调整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步伐,进一步严格执法人员的准入环节,内部选用和公开招录都要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经培训后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对已经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在岗的执法人员也要加强复
25、核工作,对已不适应执法工作要求的人员及时安排转岗,要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培养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以社会正义和法治宗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产生的对法律的尊崇和对当事人的情感、态度。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对法律的珍视和尊重,视法律为至上、神圣的最高准则;要求执法人员立场坚定、不徇私情,在执法活动的每一环节动能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一表率作用也将鼓励人们对法律更加忠诚。(四)完善执法监督体系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失去监督的权力虽不绝对,但那必定会产生腐败,因此要实现道路交通执法公正就必须加强对执法者行使行
26、政权时的监督。一是要做到公开政务,克服暗箱操作。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方法,对有异议、影响重大、情况复杂的例如交通事故、甚至是肇事逃逸等要实行公开听证、公开调解、公开裁决,增加工作透明度。二是要加强内部执法的审核监督。首先,系统内部要理顺监督体制,调整法制、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中某些业务交叉、职能重叠或分散的缺陷以便于形成合力,增强监督成效。要把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突击性的执法检查监督相结合,把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完整的内部执法监督体系中。其次,进一步增强审核监督部门的权威,近年来,这些部门的权威虽有提高,但权威性和决定性尚显不足,必须赋予审核监督部门调查权与处分权等实质性权力
27、,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内部监督的区别是外部监督具有其广泛性,包括人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党政机关、新闻媒体等有效手段,只有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善的监督网络。参考文献:1纪贤国,陈文立.论设立交通事故认定救济渠道的必要性J. 安全与健康. 2007(24) 2王权,陈军.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思考J.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08(04) 3编读往来J. 江淮法治. 2007(08) 4郑上勇.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 公安学刊. 2007(03) 5周水长.当事人可查阅交警处理事故的所有证据材料吗J. 农村百事通. 2007(24) 6 胡胜,虞胜禄.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解析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04) 7 胡胜.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辨析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2) 8 杨涛.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后的几点思考J. 科教新报(教育科研). 2010(41) 9 陈淑玲.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J. 中国卫生法制. 2007(01) 10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