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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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杭州方中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
2、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就自己因对方当事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2008年12月9日,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SM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单位与西湖新城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委托方中设计公司承担安徽合肥半岛1号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概念方案规划设计、总体方案;西湖新城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
3、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设计。2009年3月19日,安徽合肥半岛1号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方案通过长丰县规划委员会审批。2009年12月18日,方中设计公司向西湖新城公司发出设计项目的质量及服务情况的征询函一份,载明:该项目的方案设计已于2008年12月22日完成,设计成果已交付业主并得到贵业主的确认,经业主上报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2009年3月19日通过了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的审查。我单位承担的该项目设计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嗣后,因设计费给付问题,方中设计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向一
4、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湖新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设计款元及利息元、逾期违约金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方中设计公司要求被告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多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西湖新城公司未能按约于2008年12月12日前支付方中设计公司设计费美元,亦未能按约于2008年12月22日支付方中设计公司剩余设计费.68美元,构成逾期付款,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案中,方中设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西湖新城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给方中设计公司造成的主要是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西湖新
5、城公司请求予以减少,依据充分,应酌情予以调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按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标准予以调整较为合理,故违约金应调整为2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关设计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一审期间,西湖新城公司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予以核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
6、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此,对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本案中,方中设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并无不当。二、案件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合民一初字第9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61号 三、基本案情2008年12月9日,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SM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单位
7、与西湖新城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委托方中设计公司承担安徽合肥半岛1号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概念方案规划设计、总体方案;方中设计公司需在合同签订45个工作日向西湖新城公司交付总体方案设计成果文件(文件由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统一出图)捌份;收费标准为1.5美元/平方米,暂按景观设计面积.4平方米计算,合同设计费预估为美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美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提交方案成果设计文件之时,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计美元(按提交设计文件的设计面积核算确认设计费),按照国家同期汇
8、率结算成人民币支付;西湖新城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还对设计人责任、保密等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设计。2009年3月19日,安徽合肥半岛1号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方案通过长丰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同年9月30日,西湖新城公司向方中设计公司出具关于合肥半岛1号沿湖景观设计工作量及设计面积确认函一份,载明:根据贵方和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于2008年12月出具的合肥半岛1号沿湖景观设计方案文本的设计成果(业已于2009年3月19日召开的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
9、)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审批),完成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设计面积为.45平方米(结算面积)。以上工作量内容均已完成,我公司复核确认认可。2009年12月18日,方中设计公司向西湖新城公司发出设计项目的质量及服务情况的征询函一份,载明:该项目的方案设计已于2008年12月22日完成,设计成果已交付业主并得到贵业主的确认,经业主上报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2009年3月19日通过了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的审查。我单位承担的该项目设计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对该项目设计的质量和服务回访于贵业主单位。西湖新城公司在该征询函上作出优秀的评价,并提出建议提供相关CAD的意见。西湖新城公司分
10、别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5月27日、2009年7月21日、2009年9月8日、2009年9月28日支付方中设计公司设计费共295万元。嗣后,因设计费给付问题,方中设计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湖新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设计款元及利息元(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5月10日)、逾期违约金元(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5月10日),并由西湖新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SM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与西湖新城公司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
11、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对合同约定的景观设计任务进行了设计。对于方中设计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该公司虽未能提供交接手续予以证明,但西湖新城公司在2009年9月30日出具的面积确认函中确认该公司于2008年12月收到方中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且该设计成果方案于2009年3月19日通过长丰县规划委员会审批。方中设计公司向西湖新城公司发出的设计项目的质量及服务情况的征询函载明,方中设计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将设计成果交付西湖新城公司,西湖新城公司接函后未予否认,故应认定方中设计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西湖新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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