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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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号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强化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现予以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一一年四月八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2、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以下简称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或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包括交易商协会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第三条 主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3、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公司会员。第四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是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的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行评价,并依据市场评价结果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第五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 市场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承
4、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市场评价、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三类指标。第八条 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指标是指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基本资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市场表现等情况的评价。第九条 市场评价指标是指相关投资人、发行人及其他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业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第十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指标是指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遵守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等情况的评价。第十一条 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适用各自的市场评价指标及标准。第三章 市场评价的实施第十二条 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的市场评价工作分别实施。第十三条 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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