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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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知识 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在我国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平安法学问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成因之一。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的道路交通平安法,供应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爱! 书目 道路交通平安法 道路交通平安常识 道路交通平安学问问答 道路交通平安法 书目: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其次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其次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马路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2、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爱护人身平安,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平安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平安、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须要,依据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3、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常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化,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平安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律、法规的宣扬,并模范遵守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化。 教化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平安教化纳入法制教化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化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探讨,推广、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
4、设备。 其次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须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全部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
5、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平安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平安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
6、动车号牌应当根据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楚、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全部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运用年限等不怜悯况,定期进行平安技术检验。对供应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记。 对机动车的平安技术检验实行社
7、会化。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修理、保养。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依据机动车的平安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需刚好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根据规定喷涂标记图案
8、,安装警报器、标记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运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记图案、警报器或者标记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根据规定的用途和条件运用。 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记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变更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 四运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9、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平安技术标准。 其次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
10、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根据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特地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加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其次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
11、对机动车的平安技术性能进行仔细检查;不得驾驶平安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平安隐患的机动车。 其次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操作规范平安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平安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惫影响平安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其次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明施审验。 其次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
12、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律、法规教化,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其次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楚、醒目、精确、完好。 依据通行须要,应当刚好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扬。 其次十六条交
13、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其次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记或者平安防护设施。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肯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记。 其次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不得阻碍平安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其次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并依据交通需求刚好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
14、管理部门发觉已经投入运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平安严峻隐患的,应当刚好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退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刚好作出处理确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记并刚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觉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平安,尚未设置警示标记的,应当刚好实行平安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须
15、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平安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实行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快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退平安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复原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平安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
16、的,应当刚好改建或者扩建;投入运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运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记。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根据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依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须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
17、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根据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根据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平安、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详细状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状况,须要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干脆有关的确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峻影响交通平安的情形,实
18、行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平安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详细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其次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记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记的路段,应当保持平安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简单发生危急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实行紧急制动措施的平安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
19、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削减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根据交通信号或
20、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平安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行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途、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记。在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行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应当经公安
21、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途、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记并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须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爱护作业人员的平安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运用平安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平安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须要停车解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马上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记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快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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