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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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赤建发建管字200877号 字号: 各旗县区建设局(建工局)、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0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赤峰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10月17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
2、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第三条 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3、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二 章 培 训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应由经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七条经认定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应按照统一、规范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教材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选定或编写。 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可结合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工作同时开展,经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同时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九条 培训
4、应在每年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开展前进行。各盟市应根据自治区的工作计划,在年初公告当年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计划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培训工作按时开展。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收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等书面资料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审批并备案。第十二条 已取得相关工种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可不经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考核;未取得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参加考核。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培训人员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考核申请表”)。第三章 考 核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委托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承办。 第十五条 参与考核的考评人员,必须是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第十六条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应结合当地施工现场进行,不得随意调整考核科目,降低考核标准。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五月和十月分两次进行。自治区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
6、和标准等事项,并在考核前在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二) 初中及以上学历;(三) 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一)凡申请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报名,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二)对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
7、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提出考核申请并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前15个工作日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经复审合格后,由各盟市向申请人员分别核发准考证。(四)自治区应在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在自治区通告各盟市后由各盟市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详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另发)。 考核内容分掌握、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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