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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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三、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六、加强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七、针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
2、,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组成,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教育,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八、组织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心理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九、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职责1、根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整体工作安排,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活动,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2、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学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
3、,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3、每月以多种形式保持与对口帮扶社区矫正人员的沟通联系,关心其日常生活以及心理变化情况。4、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情况的评议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结合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矫正方案。5、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问题和突出困难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得到帮助。社区矫正工作纪律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社区矫正人员提
4、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二)、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矫正人员;(四)、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五)、其他违法行为。四、依法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侵害社区矫正人员身体;(二)、侮辱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格;(三)、非法剥夺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四)、非法搜查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体、物品或住所;(五)、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六)、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社区矫正人员;(七)、其他违法行为。五、坚持原则、
5、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社区矫正人员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二)、向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索取财物;(三)、收受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四)、非法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五)、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监管制度1、司法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日常监控管理。2、 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督(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原工作单位相关人员担任)组成。由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3、 矫正工作
6、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人员亲友作为矫正监督(护)人。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三方签订监督(护)协议书,矫正监护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和教育。4、 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追查。 社区矫正人员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
7、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2、经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相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人员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所。迁入地司法所应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人员原居住地司法所备案。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迁居登记簿。社区矫正人员会客制度 1、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
8、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县)、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的县范围,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矫正工作小组成员需各自分别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审核和训诫谈话。2、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的县范围,一次请假7日以内(含7日)的,经司法所签署意见后,由保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经上述程序审核后,报湘西州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司法厅社区矫
9、正工作机构审批。3、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证明。4、 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要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本人情况,每个月向司法所寄送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材料。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地已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以联系请假外出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委托管理。5、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批准请假外出到期次日前向司法所报告销假,并交还社区矫正人员准假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在批准外出请假期间的教育和公益劳动,在返回原固定居住地销假后一并进行。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就业,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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