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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
2、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从上述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从电子签名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电子签名的两个基本功能:(1)识别签名人(2)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法律上在定义电子签名时充分考虑了技术中立性,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是根据签名的基本功能析取出来的,认为凡是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均可认为是电子签名。由电子签名和数字签
3、名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是技术中立的,任何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称为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是从技术的角度提出的,是需要使用密码技术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电子认证 采用电子技术检验用户合法性的操作。其主要内容有以下3个方面:(1)保证自报姓名的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性的本人确认。确认本人的简单方法一般有组合使用用户ID和密码,磁卡或IC卡和密码。需要进行慎重的认证时,可利用指纹、虹膜类型等可识别人体的生物统计学技术。(2)特别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贵重物品的交易时,保证个人或企业间收发信息在通信的途中和到达后不被改变的信息认证。(
4、3)数字签名。在数字信息内添加署名信息。定义 电子认证是以电子认证证书(又称数字证书)为核心技术的加密技术,它以PKI技术为基础,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数字验证。电子认证是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的核心环节,可以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确保网络应用的安全。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辨认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但如何解决上文提到判定公共密钥的确定性以及私人密钥持有者否认签发文件的可能性等问题,则是电子签名技术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换言之,这里面有一个解决私人密钥持有人信用度的问题。 拆封合同指合同提供人将其与
5、不特定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印在标的物的包装上面,并在合同中声明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后拆开包装,即视为接受的格式合同。点击合同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行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 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2、股东以
6、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5、公司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权力机关):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2、董事会(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及职权;董事会的召开;董事长和执行董事。 3、经理:经理的职权。4、监事会:监事会的性质及组成;监事会的职权。 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责任。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如赠与合同。 有偿合
7、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在于: (1)责任的轻重不同。(2)主体要求不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定义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网络拍卖指网络服
8、务商利用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这类网络公司在我国以易趣网,淘宝网为首要代表。网站仅提供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交易地点。网站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
9、务的能力。网站并不作为买价家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的本身,它只提醒用户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登录物品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专门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限制不法信息传播方面的注意义务。按照上述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3、如果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下列内容之一,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
10、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需注意的是,第2、3两项义务是一种事后审查义务(主要处于技术原因上的考虑)。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是网上信息的发布者,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是它如果违反其网络管理方面的注意义务,其不作为和信息发布者的作为就构成了共同侵权,从而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1,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2
11、,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 1,对信息内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责任区别。 3,应请求的中止行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1,中介服务商的监控义务。 2,中介服务商的协助调查义务。 3,中介服务商违反义务的责任。网站作为商业信息发布者的义务和责任1,合法性(最基本的责任) 2,真实性和有效性(仅负形式审查责任)商业信息的发布和传输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在因信息不真实而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在向真实卖方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网站列为共同被告。网站可以已经尽到形式审查责任而抗辩。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签字(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
12、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b)从所有各种情况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无签字时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3)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广告法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
13、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1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因特网进行 2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 3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签字方式被电子签名方式所代替 4合同生效地点的确定 5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6电子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发出要约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的意思
14、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2)对要约人的拘束力。(3)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4)要约的存续期间。 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
15、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以信件到达接受人处为生效(强调交易安全)发送主义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强调交易迅捷)在线交易,安全为第一要素,因此,到达主义更受推崇。网络拍卖及相关问题网络拍卖的基本模式 1个人竞价 2集体议价(普通竞价、逢低买进) 3网站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主持拍卖拍卖活动应具备三个实质条件1拍卖人是营利性法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2拍卖人组织整个拍卖活动。3拍卖人直接介入拍卖活动,
16、拍卖标的的成交由拍卖人决定。网络拍卖中的要约和承诺 普通议价的要约和承诺页面上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买方加入的行为是承诺。逢低议价的要约和承诺页面上的商品信息是要约邀请,买方加入的行为是要约。当价格达到买方的报价时,自动交易系统对此予以接受就构成承诺。电子合同履行电子合同履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 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协助其完成履行。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模式在线付款,在线交货 在线付款,离线交货 离线付款,离线交货网上拍卖 网上
17、拍卖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通过计算机显示屏上不断变换的标价向购买者销售产品的行为。 网上拍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或特点:(1)网站经营者必须是按照拍卖法设立的有拍卖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2)网站经营者是拍卖人。(3)按照拍卖规则实施拍卖活动。网上拍卖的法律规制问题(1)拍卖标的物的监控问题。 (2)拍卖人说明义务的履行。 (3)竞买人的控制问题。(4)拍卖程序及其实施问题 (5)佣金问题。 (6)成交及其确认问题 数据库数据库是指通过一定系统或方法上的编排,使任何人都能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加以利用的各种作品、资料或材料的集合体。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Trips:“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
18、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 ,即数据库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的版权的保护。” 作为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据库也必须符合作品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创作性或原创性。数据库著作权内容(1)复制权,暂时或永远复制全部或部分,且不论方式如何; (2)演绎权,即翻译、改编、整修或其他加工的权利;(3)发行权,以任何方式向公众销售的权利; (4)向公众的传播、展览或表演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
19、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更主要地表现为赢得消费者信任这种新的交易方式。(1)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 (2)建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规则;(3)加强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结构; (4)充分受益。 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适用于已有的消费者保护法,也就是说,在线交易的消费者仍然是普通的消费者,他们应当与普通消费者得到同样的保护。因此,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仍然适用在线消费者。但是,在线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存在一些特殊规则,使在线交易消费者得到同样的保护。这些规则需要结合在线交易的特点来进行设计。网络购物环境下特殊法律规则就网上交易消费者保护而言,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缔约前要求经营者尽一定的提示义务,防止欺诈消费者;二是给予消费者退货权利,以减少消费者因未真实地看货验货产生的风险;三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其他保护。 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现行法对网上消费者的保护 1.消费者知情权 2.消费者退货权 消费者行使权利应当合法数字化商品交易之消费者保护的特殊问题(1)要求经营者(许可方)对于许可证的标准条款在交易前披露。(2)对信息产品的品质保证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3)规定消费者付款前检验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