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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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公司发承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龙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承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发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监督监护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发承包和临时安装工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发承包和临时安装工之间的安全权利义务及安全管理,以及“先签订安装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成套安装发承包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四条 公司对劳务分包,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承包安
2、全监管工作列入本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发承包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工的资质进行审查。第二条 承包人的行政负责人是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三章 安全资质审查公司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承包人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人,严禁录用,对于管理上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建立健全下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安全文明施工检
3、查制度;2.安全施工措施与技术措施交底制度;3.安全奖惩制度;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5.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6.防火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一条 项目实施前,发包单位应对承包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介绍工作现场及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和危险点;第二条 承包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单位备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一条 承包负责人是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二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人项目实施前要认真勘察工作现场,双方都必须详细了解工作区域、工作日范围等。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
4、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发包责任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责任人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第四条 承包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第五条 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承包责任人的工作范围,承包单位承包的项目严禁再次分包。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责任人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第七条开工前,发包方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协议)价款的5%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事故、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扣安全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扣安全保证金的50%以上。第八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第九条 对不
5、服从发包单位安全管理或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责任人,应立即终止合同,勒令退场。第十条 发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安全工作规程,强令承包单位冒险违章作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发包代表、承包方代表三方共同签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方可开工。第六章 发包单位安全责任第一条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条件。督促承包单位按要求填写“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表”(见附表2)并确认符合要求。第二条 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技术骨干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签字记录或资料。仅存在劳务分包时,发包单位必须
6、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第三条 对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施工作业票/工作票,并在施工时派人监督。第四条 按合同规定为承包单位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五条 定期检查承包单位工作现场,对承包单位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第六条 现场施工中,对发现的承包单位违章行为按发包单位反违章管理办法、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七条 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第七章
7、 承包单位的责任第一条 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遵守发包方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开工前必须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第三条 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第四条 指派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工作并向发包单位报告安全工作情况。第五条 自觉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对发包单位的安监、生产人员提出的意见及时改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第六条 承包方的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方人员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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