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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中国税法讨论目前仍旧处于较低水平徘徊的状态,而根底理论讨论重视不够、讨论方法尚显单一、讨论人员学问构造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论资源等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缘由。为此,首先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讨论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讨论会的主体作用,通过研讨会、课题协作、创办税法论丛的形式促进中国税法讨论的进步;其次应当重点培育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特地人才,重视根底理论的讨论和运用,为税法学的进展壮大夯实必要的根底;最终应当一、中国税法学讨论落后的成因分析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别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
2、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标准,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标准治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爱护措施还必需借鉴民法的详细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讨论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讨论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留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全部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标准集合起来进展讨论,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
3、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讨论成果和讨论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讨论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讨论力气分散,讨论方法单一,学术底蕴缺乏,理论深度尤显欠缺。经济学者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意于对现存规章就事论事的解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根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怀的现实问题。人们不仅关怀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怀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值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展约束和监视,使
4、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讨论相当薄弱。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程序优化设计,纳税人权利的爱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讨论亟待加强的地方。所以,总体来说,中国税法学目前仍旧在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标准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所以人们牵强还能承受税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不管在位阶上它是属于财政法、经济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现状而言,中国税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讨论学科确实令人担忧。作为一门独立的讨论学科,首先,应当具有独立的讨论对象;其次,应当形成比拟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再次,还应当
5、产生一批高质量的讨论成果;最终,该学科应当具有丰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论资源和宽阔的进展前景。对比这些要求,我们惭愧地发觉,中国的税法学讨论确实刚起步,用“稚嫩”一词进展描述并不过分。由于历史的缘由,中国的法学讨论自20世纪70年月以后才进入现代法的复兴和进展时期。而其中税法学的讨论更是晚了将近10年,从80年月中期才开头产生和进展。(注:倘仅从时间上看,我国第一本特地的税法学著作应为1985年由时事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编著的国际税法,但一般认为,198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所著:中国税法概论一书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形成。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讨论,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
6、023年版,第82页。),不过,这虽然是中国税法学讨论滞后的一个客观缘由,但是我们认为其并缺乏以解释全部现象。因历史缘由耽搁的法学学科并非只有税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同样难逃厄运,可是它们现在却得到了欣欣向荣的进展。10年来法学讨论最引人注目的领域是行政法学,它的起步可能比税法学更晚。在20世纪90年月初的时候,行政法学还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书对现行行政法进展解释的阶段,而今行政法学硕果累累,傲然矗立于法学之林。除此之外,还有环境法学等新兴学科的兴起和进展也都说明白历史缘由并不是中国税法学讨论落后于时代、落后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缘由。我们认为,最主要的缘由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税法根底理
7、论讨论重视不够。税法学并不是不能够从事现行法律标准的解释工作,相反,解决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税法学的天职。税法的解释,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进展,又有利于税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也是每一个国家法制和法学进展史上一个必经的阶段。但是税法学者在参加税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时应当有自己独特的视角,这种视角不肯定与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视角完全吻合,这样才能保证它作为一门讨论学科得以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总体来说,税法学的视角应当比参加税法活动的其他任何人的视角更能把握问题的实质。要锻造税法学这种与众不同的观看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需有赖
8、于税法学根底理论讨论的加强。只有税法学根底理论,才能将税法讨论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怀在征纳过程中税款的计算、税收优待的程度等详细的问题,更会着意将自己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关怀自己在法律体系的地位,关怀自己与其它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等;也只有税法根底理论才能够使税法内部进展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畛域清楚。可以说,税法根底理论讨论的广度和深度打算了税法学能否独立地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也打算了税法学自身讨论的进展和步伐。反观中国税法学界,有关根底理论讨论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税法根本原则、税收根本法方面有一些
9、介绍性的论述(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根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第1997年第1期;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根本法的制定,税务讨论1997年第5期;刘剑文:西方税法根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讨论1996年第6期;张宇润:论税法根本原则的定位,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陈学东:浅论税收根本法的调整对象,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李刚:对税收根本法几个问题的熟悉,财经讨论1996年2期;华国庆:制定我国税收根本法刍议,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关于我国税收根本法中税收司法体系的立法思索,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徐志:我国税收根本法之讨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才刚刚起步(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讨论1999年第4期;张登炎、侯绪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湖南税专学报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税 收法律体系论要,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贺玉平:论税收法律关系,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 1234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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