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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借款合同简单版汇总个人借款合同样本(九篇)精选个人借款合同简洁版汇总一 贷款人: 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就个人借款一事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商定内容: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1.2借款用途 :。 1.3借款期限自 日止。 1.4借款利率。 其次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的账号/银行卡号: 。户名: 。开户行: 。 第三条 还款 3.1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3.1.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1.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的20日。借
2、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并支付给贷款人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终一个归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借款,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5天通知借款人,否则,加收15天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合同由供应保证担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根底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借款人份,贷款人份,担保人各份,效力一样。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精选个人借款合同简洁版汇总二
3、 法律询问: 企业向个人借款,如不能还本金,个人的钱能得到爱护吗 假如不是非法集资,一般的借款是可以的。可以起诉恳求归还。 相关学问: 公司向个人借款细则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
4、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其次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担当联营的风险责任,不管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商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
5、得商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商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商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商定的,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
6、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7、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爱护,超出局部则不受法律爱护。” 公司流淌资金比拟紧急,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局部不受爱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根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局部,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假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假如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当进展纳税调整。 三.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个分类 1企业
8、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掌握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掌握、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承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
9、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展税前扣除,超过的局部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_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商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
10、=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财税20_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供应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 2.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
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留意: 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管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4.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精
12、选个人借款合同简洁版汇总三 甲方: 乙方: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友好协商商定如下: 一、乙方自愿以个人全部的皖 号 车(品牌型 号: ;发动机型号: )车架号; )为该项借款作债务担保(乙方必需保证车辆没有交通违章、肇事、和费用的拖欠,以及乙方车辆的合法性并拥有完整的全部权)。乙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必需另向甲方支付上述拖欠金额20%的赔偿金。 二、双方商定上述借款月费率为 % 。 三、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本条内容若因乙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则
13、上述车辆价值双方自愿共同认定为与借款额本息累计价值同等,车辆全部权即自 年 月 日起归甲方全部(车辆治理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双方在本合同中的债务关系自动毁灭,相关书面材料随之失效。 四、乙方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起甲方归还乙方车辆(车辆在担保期间,甲方 妥当保管好乙方车辆,由不行抗力造成的损毁,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五、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予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担保中的车辆。 六、本合同自其次条双方实际履行之日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精选个人借款合同简洁版汇总四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_见本合同第15.1条
14、。 1.2借款用途:_见本合同第15.2条。 1.3借款期限:_见本合同第15.3条。 1.4借款利率:_见本合同第15.4条。 1.4.1 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以下公式换算:_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 贷款发放后遇贷款人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15.4.2条处理。 1.5 贷款人有权打算在本合同商定的利率根底上为借款人执行优待利率,亦有权依据状况调整上述优待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待幅度。 1.6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全都时
15、,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条 先决条件 未满意以下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供应本合同项下借款:_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依据贷款人要求供应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关于支付治理的规定,照实声明贷款用途、供应相关证明资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消失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
16、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行撤销的申请并托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6.1条中商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16.1条商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托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托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商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
17、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担当责任。因借款人供应的支付信息不精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担当责任。 3.1.5 借款人承诺:_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商定进展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商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担当与本条商定相关的全部风险。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6.2条商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
18、,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提款回转 3.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缘由,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 借款人未按商定方式进展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商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3 贷款资金根据本条商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4条商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
19、足以归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缺乏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打算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缺乏局部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商定外,按以下挨次清偿:_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20、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缺乏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局部根据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商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肯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
21、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6.2条商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置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 按贷款人要求照实供应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纳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存用途证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义务协作贷款人进展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状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商定供应用途证明,或供应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商定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商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
22、 住宅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准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6.6 消失本合同第12.2条商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效劳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状况,应准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若将来贷款人打算对信息效劳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根本状况、借款使用状况、担保人及担保物状况。采纳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
23、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 7.2 借款人消失本合同第12.2条商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顿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根据本合同商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7.4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展公开披露。 7.5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治理程序时,可依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根据
24、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供应借款人根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7.6 依据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担保担保 p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19.1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_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的费用。 8.1.2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
25、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供应)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供应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x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见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局部债权。 8.1.4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供应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供应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旧根据本合同商定担当担保责任。 8.1.5担保人、担保物消失本合同第12.2商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宅地、通信地址、
26、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 8.1.6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_ a.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b.担保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消失其他解散事由; c.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d.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e.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
27、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f.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g.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h.其他严峻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1.7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供应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对担保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8.1.8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
28、的债务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供应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8.1.9 担保人已充分熟悉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担当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8.1.10 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根据担保条款的商定担当担保责任。 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担保物具体状况见本合同第19.2条。 8.2.2担保物暂作价见本合同第19.3条。 8.2.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
29、、混合物、分别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8.2.4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8.2.5 担保物保险 a.假如贷款人要求,担保人应对担保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b.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担当,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0、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恳求权或者向第三人恳求赔偿的权利。 d.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马上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8.2.6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削减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供应贷款人认可的与削减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
31、.8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9 贷款人转让局部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帮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共性条款 8.3 保证 8.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归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
32、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证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划收的款项缺乏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打算清偿挨次。 8.3.4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8.4 抵押 8.4.1 抵押人应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立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状况。 8.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
33、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准时办理变更登记。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治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视和检查抵押物的治理和使用状况,抵押人应当予以协作。 8.4.4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殊商定 a.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 b.若拆迁采纳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连续为借款设定抵押
34、并签订相关协议,协作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报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担当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供应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c.若拆迁采纳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供应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d.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商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肯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详细比例见本合同第20.4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8.4.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准时告
35、知贷款人,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需准时向贷款人供应有关单位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8.5 动产质押 8.5.1出质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5.2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当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托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担当。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8.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
36、款人应准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准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担当;出质人因未准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担当。 8.5.4质物价值发生了减损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供应其他形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履行。 8.6 权利质押 8.6.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当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8.6.2 出
37、质人声明并保证:_出质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8.6.3 出质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准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8.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8.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38、、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8.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准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准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违 约 责 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缘由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9.2 借款人未按双方商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根
39、底上上浮肯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1条。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3 借款人未按商定供应用途证明,或供应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局部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根底上上浮肯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0.2条。借款人不协作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9.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
40、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商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 借款人、任x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订正违约行为、停顿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马上到期,或者实行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9.6 担保人有以下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41、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肯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第20.3条;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赐予全额赔偿。 a.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b.未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立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状况; c.未按合同商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d.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供应相应担保; e.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f.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其 他 第十条 费用担当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
42、担当。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详细方式见本合同其次十一条。 a.诉讼。由双方商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b.仲裁。提交各方商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11.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商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_借款人已全部或者局部丢失还款力量;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缘由导致担保力量明显下降
43、;担保物价值削减、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全部权归属第三人或者消失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2.3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2.4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12.6 本合同项下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托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7 其他商定见本合同其次十四条。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其次十五条。 其次局部 特殊条款 特殊条款用于确定前述xx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商定:_ 第十四条 立约人信息 立约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贷款人(债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五条 借款 15.1 借款金额(大写):_人民币 。 15.2 借款用途:_ 。 15.3 借款期限自 _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