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简单版汇总个人借款合同样本(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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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借款合同简单版汇总个人借款合同样本(九篇)精选个人借款合同简洁版汇总一 贷款人: 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就个人借款一事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商定内容: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1.2借款用途 :。 1.3借款期限自 日止。 1.4借款利率。 其次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的账号/银行卡号: 。户名: 。开户行: 。 第三条 还款 3.1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3.1.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1.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的20日。借
2、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并支付给贷款人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终一个归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借款,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5天通知借款人,否则,加收15天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合同由供应保证担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根底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借款人份,贷款人份,担保人各份,效力一样。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精选个人借款合同简洁版汇总二
3、 法律询问: 企业向个人借款,如不能还本金,个人的钱能得到爱护吗 假如不是非法集资,一般的借款是可以的。可以起诉恳求归还。 相关学问: 公司向个人借款细则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
4、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其次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担当联营的风险责任,不管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商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
5、得商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商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商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商定的,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
6、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7、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爱护,超出局部则不受法律爱护。” 公司流淌资金比拟紧急,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局部不受爱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根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局部,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假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假如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当进展纳税调整。 三.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个分类 1企业
8、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掌握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掌握、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承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
9、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展税前扣除,超过的局部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_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商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
10、=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财税20_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供应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 2.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
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留意: 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管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4.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精
12、选个人借款合同简洁版汇总三 甲方: 乙方: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友好协商商定如下: 一、乙方自愿以个人全部的皖 号 车(品牌型 号: ;发动机型号: )车架号; )为该项借款作债务担保(乙方必需保证车辆没有交通违章、肇事、和费用的拖欠,以及乙方车辆的合法性并拥有完整的全部权)。乙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必需另向甲方支付上述拖欠金额20%的赔偿金。 二、双方商定上述借款月费率为 % 。 三、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本条内容若因乙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则
13、上述车辆价值双方自愿共同认定为与借款额本息累计价值同等,车辆全部权即自 年 月 日起归甲方全部(车辆治理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双方在本合同中的债务关系自动毁灭,相关书面材料随之失效。 四、乙方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起甲方归还乙方车辆(车辆在担保期间,甲方 妥当保管好乙方车辆,由不行抗力造成的损毁,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五、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予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担保中的车辆。 六、本合同自其次条双方实际履行之日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精选个人借款合同简洁版汇总四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_见本合同第15.1条
14、。 1.2借款用途:_见本合同第15.2条。 1.3借款期限:_见本合同第15.3条。 1.4借款利率:_见本合同第15.4条。 1.4.1 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以下公式换算:_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 贷款发放后遇贷款人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15.4.2条处理。 1.5 贷款人有权打算在本合同商定的利率根底上为借款人执行优待利率,亦有权依据状况调整上述优待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待幅度。 1.6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全都时
15、,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条 先决条件 未满意以下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供应本合同项下借款:_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依据贷款人要求供应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借款人根据贷款人关于支付治理的规定,照实声明贷款用途、供应相关证明资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消失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
16、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行撤销的申请并托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6.1条中商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16.1条商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托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托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商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
17、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担当责任。因借款人供应的支付信息不精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担当责任。 3.1.5 借款人承诺:_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商定进展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商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担当与本条商定相关的全部风险。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6.2条商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
18、,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提款回转 3.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缘由,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 借款人未按商定方式进展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商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4.3 贷款资金根据本条商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4条商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
19、足以归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缺乏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打算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缺乏局部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商定外,按以下挨次清偿:_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20、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缺乏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局部根据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商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肯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
21、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6.2条商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置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 按贷款人要求照实供应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纳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存用途证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义务协作贷款人进展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状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商定供应用途证明,或供应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商定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商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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