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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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在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建工程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的成本控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在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活动。第三条 我公司、子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组织实施在建工程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在建工程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2、施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第五条 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由工程部配备相应专业的人员负责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业务。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第七条 由财务部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负责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负责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
3、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第十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第四章 项目预算及施工单位的确定第十二条 工程部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并明确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方式是总承包方式还是按单项工程承包方式,报财务部初步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合同招标方式分为按合同清单招标和按定额招标两种,我公司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按合同清单招标方式。第十四条 对需要招标的
4、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由工程部委托招标公司发布招标信息,经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由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五条 对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由工程部或外聘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标的,经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工程部以议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并报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工程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实行项目的逐级审批制度。1、各建设项目报董事长、市交通局主管部门领导审批。2、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报送财务部备案。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由公司纪检监察室
5、参与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监管,起到互相监督和制约的作用。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并为我公司对建设规模工程标准的确定及更改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第十九条 编制资金投放计划1、由财务部配合工程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投放计划。2、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负责核定年度资金投放计划,报董事长、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控制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6、,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7、(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我司,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我司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我司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我司提出,经我司审核同意后调整
8、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我司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我司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在确定变更金额时要由公司纪检监
9、察室的参与并经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10、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基建办公室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三十四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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