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木工劳务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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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工劳务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1.1 工程名称:泸定县新城区下田坝居民小区1.2 工程地点: 泸定县新城区 1.3 工程概况:该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175万m2,框剪6层,其中地下室一层。 1.4 分包工作内容: 图纸所涉及到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及地下室、主楼全部模板工程 及所有涉及其木工劳务的机具小五金(如钉子,铁丝,火钩,拉杆,胶带,防水拉杆,防水拉片,穿墙拉杆,穿墙塑料管)等 范围包括:木方、模板的下货,配合文
2、明施工,二次结构、材料归堆、模板取钉、工完场清,场内材料转运。 第二条 作业人员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60 名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4 年 3 月 12日,完工日期 2014 年 6月 30日,工期为 108 天。第四条 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调整。()4.2.2 分项工程承包单价为: 0以上及地下室模板接触面积均按36元/m(据实结算) ()4.2.3 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一个月连续超过5天,甲方应支付乙方工人生活费。
3、发包方尽量安排计时工,如发包方不能安排则由承包方自行解决。4.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工资单价包括施工准备至工程达到约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级的全部的用工费用,合同价款均含工资津贴、劳保福利、保险等。第五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5.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5.2 负责于 2014 年 3 月 10日提供施工图纸1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5.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5.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
4、问题。5.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5.6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5.7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5.8 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潘林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 刘杰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第六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
5、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6.2 承包人须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6.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已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10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6.4 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6.5 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
6、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6.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6.7 承包人确认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6.8承包人所有来工地的人员必须向承包方提供计划生育证件,身份证,并协助发包人办理暂住证。6.9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吃请要求,也不得主动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贿赂或吃请及娱乐等,一经发现,除对承包人处以伍仟元一次的罚款外,还要追究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工期延误7.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
7、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7.1.1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7.1.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1.3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应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7.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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