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破产法课件.ppt
《经济法概论-破产法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概论-破产法课件.ppt(5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 第六章 破产法 2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包括破产清算制度和以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3 破产的特征:1.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全部财产还债后,债务人便丧失了主体资格。2.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是对所有债权人最为公平的偿债手段。4.是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手段。4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
2、施行。1.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形。2.下列主体不适用破产法:(1)事业单位法人、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2)个人 3.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5 三、破产界限(条件)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须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丧失清偿能力,无财产、信用和能力等任何方法和手段清偿债务 四、破产法的意
3、义 1.优化资源配置。让企业适应优胜劣汰规律,并对陷入困境企业进行挽救。2.公平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3.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4.解脱债务人对没有清偿部分的偿还义务。5.有利于社会的稳定。6.促进企业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6 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破产程序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开始。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
4、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78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案件的主管法院: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何谓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管辖案件的权限分工:(三)破产申请提交的材料 -9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条件 1.符合破产的条件 2.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10 人
5、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11 (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12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 1.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
6、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债权人应当申报的债权(1)未到期的债权 (2)过了期限的债权(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劳动债权能否劳动债权能否申报?债权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既未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又未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报的,视为放弃债权。1314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
7、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行为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否则,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3.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15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产生及报酬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指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根据法院的指定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拟订和执行破产方案、总管破产事务的人。产生:企业
8、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16 二、管理人的组成与职责1.管理人的组成 任职资格: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或者特定的职业资格,才能应对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担任管理人的主体: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9、“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17 2.管理人履行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18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构成 债务人财产,
10、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19二、债务人减少财产违法行为的撤销与无效(一)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20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二)债务人行为的无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
11、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21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2二、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
12、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3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24第六节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代表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在
13、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临时自治团体,是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以决议和监督形式履行职责。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构,所作出的决议由破产管理人执行。25 二、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与列席 1.债权人可以自行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等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拘传,强制列席。26 三、债
14、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主要包括:(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3)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27 (二)债权人的表决权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享有表决权,债权额尚未确定的,不得行使表决权。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就未清偿的债额享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以及
15、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28 4.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5.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29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30五、债权人委员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概论 破产 课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