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购物者应对网络交易欺诈 亟需推广网络实名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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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网络购物者应对网络交易欺诈 亟需推广网络实名制发布时间: 2009-03-12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网上交易十大常见霸王格式合同条款 编者按 在消协的官方网站上,有一则最近公布的2008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 这则统计分析显示,“2008年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互联网质量难保,合同问题较突出”。 分析中指出:2008年,互联网投诉比2007年上升12.3%。 最主要问题是:网上购物属非现场购物,商品质量难以保障。消费者钱款支付后迟迟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是订购的商品,或约定不满意退货的承诺不兑现。网上销售经营者不办理营业执照,消
2、费者无法了解其资质和真实信息,一些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功能难以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以后无法维权。 315前夕,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北京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的指导下,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对外发布了消费者应注意的网上交易十大常见霸王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在上网购物时应特别注意的十个问题等专项建议,以期警示消费者注意网购风险,依法维权。 法制网记者焦红艳 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保护,目前在立法上有哪些缺陷?在现有的条件下,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专访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上交易保障中心”负责人阿拉木斯。 记
3、者:消费者选择网上交易,可能会遇到到哪些法律问题? 阿拉木斯: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形式,最多的应属网络交易欺诈。 从网上交易保障中心收到的消费者的举报信息来看,欺诈类型主要有三种:虚构公司信息,汇款后石沉大海;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网络上所购物品,“三包”服务没有保障。 另外,消费者还有可能遇到网上宣传与实物不符、承诺不兑现、推托责任;消费者资金安全没有保障,网银被盗,木马严重;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网上信息服务、网络空间服务等,大体都可以在他们的格式合同条款里找到大体如“凡是由于网络系统原因导致用户损失的,对方概不赔偿”这样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追偿困难;搜索引擎中的“勒索营
4、销”、恶意屏蔽、提供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等问题。 记者:目前有哪些法律可以用来规范网上交易? 阿拉木斯:两大类,一类是适用所有交易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另一类是专门针对网上交易的规范,非常少,如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等。其中后两个属于部门文件,法律效力非常低,指导实践的作用非常有限。 记者:现有的法律大多是以规范现场交易为基础的,那么随着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被使用,用“现场交易的法律”保护这种“非现场交易”有哪些问题吗?从实践来看,会不会由于法律的欠缺或者不完善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阿拉木斯:网络消费有很多特点是现场交易所不具备的,这是
5、我们必须面对的。比如虚拟性强,这包括主体虚拟、服务虚拟和产品虚拟。虚拟带来监控、取证和认定等方面的困难;另外,网络交易的“小额、即时、跨区域”等特性,容易导致行政和司法解决成本高,法律救济困难;还有,网络交易的链条长,除传统的买方、卖方外,可能还涉及交易平台、支付平台、银行、配送方、网络服务商、软件提供商、硬件提供商、认证方等。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发生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正如你所说的,我们现在专门的保护网络交易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法律空白多。另外,地方间、部门法规间也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记者:您觉得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阿拉木斯: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首先,防欺诈。怎么防欺诈?我认为最
6、主要的措施是推广网络实名制;另外,应该明确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与搜索引擎在交易中的连带责任;治理霸王格式合同条款,这可通过发布合同范本的方式来解决; 除了监管,就是要完善法律,逐步出台信息安全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电子交易法、电子支付法、网络广告法规、搜索引擎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等等。 记者:有些网络交易中的问题目前是不是很不好解决,比如境外购物过程中的纠纷。但是消费者要是遇上了应该怎么办? 阿拉木斯:海外代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风险也很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一系列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需要在相关代理关系协议中尽量规避风险、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记者:从消费者的角度,网上交易遇到的
7、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被骗了”,比如付了钱没有收到货物或者收到不合格的货物,目前我国对构建网络交易消费者纠纷司法救济规则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吗?在这样的纠纷中如果消费者决定走法律程序,应该注意保留哪些证据?也有人建议,须建立网络交易消费者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您怎么看? 阿拉木斯:对已付款的货物,要注意保留产品的相关信息、电子定单、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并要求供货方在保修单或发票上写明产品承诺、保修条款、公司的详细信息、联系方式等。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后,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发现货品有质量问题而对方不予解决的,应及时向对方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当发现被诈骗时,应按照属
8、地管辖原则,向对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已经提供了部分地区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 目前我国网络交易的消费者纠纷司法救济规则基本还是依靠一般交易的模式处理,还没有专门的救济渠道。一些行业组织和地方行业组织做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由于网上交易数额小、数量大、跨区域、速度快、易出问题,全部采用国家行政力量解决显然是不经济的、不现实的,必须发挥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作用。如网上仲裁、网上调解、网上和解等。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已经提供了类似的渠道,但目前还是处在探索的阶段。 记者:国家职能部门对规范网上交易上的态度以及举措目前有哪些? 阿拉木斯:目前工商、商务、工信等部门都非常重视网上交易的发展
9、,采取了积极支持鼓励的态度。如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旨在提供一种交易指引,内容相对笼统些,工商部门已经在从交易主体的认定方面做一些规范,并逐步扩展到交易的各个领域。 记者:国外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 阿拉木斯:网络欺诈和消费者保护是世界性的难题和各国政府面临的新课题,目前都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但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制体系、信用体系方面要比我们完善,所以这方面可以参考的经验主要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比较完善,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违约信用成本高;网上交易法律法规也相对比较完善,如美国的电子交易法、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 网络服务质量瑕疵
10、霸王条款: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如下的规则:“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网站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免费网络服务,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网站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等。 点评:网站安全与稳定对商家而言是其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对用户而言是保障其交易安全的前提。故对商家而言,保障网站具备基本的安全性、稳定性是其基本义务。对此,基于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安全性、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的现实,上述规则的存在,无疑加大了用户的交易风险,
11、免除了商家自身保障网站安全、稳定的责任,具有霸王条款属性,该类免责条款缺乏法律效力。 用户账号、密码及资金安全保护缺陷 霸王条款:现有大部分网站对基于用户账号下的相关责任皆有如下类似的规定:“每个用户都要对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 点评:用户的账号及密码、资金安全依赖两方面的保护:一是用户自身的妥善保管,二是网站方面的安全保护措施。该规定将一切基于用户账号引起的责任归于用户,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并非所有的责任都是因为用户自身保管方面的过错所致,网站系统安全也是导致用户账号信息泄露或被盗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此类责任非属用户过错所致,故用户无承担全责的依据,网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类免
12、责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具有霸王条款的属性,该条款欠缺相应的法律效力。 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缺陷 霸王条款:用户隐私信息是用户权益的重要部分,现有电子商务网站在用户隐私信息保护方面的缺陷主要包括:一是无相应的隐私保障规则;二是虽有关于隐私保障的规定,但或者规定过于概括,或者规定本身存在瑕疵不利用户保护。在现有电子商务网站的相关隐私保护条款中,主要缺陷存在于隐私保护的除外情形规定中,较多网站将“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为保障网站的商标权等合法权益”、“出现其他紧急情况”等作为隐私保护的除外情形。 点评:网站通过类似规则设定兜底条款,实则无限制扩大对用户隐私信息的利用权利,更甚至明确将维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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