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doc(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税收概念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
2、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2.税收的作用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
3、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二)税收的特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1.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2.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3.固定性。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三)税收的分类我国的
4、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特征:间接税、对物税、比例税,计税依据是流转额(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征:可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特征: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收入来源;可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因地制宜进行征收管理(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5、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特征: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特征:特殊的目的性;较强的政策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税源的分散性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
6、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4.按照计税
7、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8、。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收的分类二、税法及构成要素(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1.税法的概念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9、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二)税法的分类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1)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2)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
10、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3)税
11、收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税务行政管理相对*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
12、理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法律责任。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但不是所
13、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也成为固定税额。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我国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个人
14、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定额税率)(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15、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7.纳税环节具体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就是纳税环节。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9.减免税(1)目的:鼓励和照顾(2)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收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3)两种情况:一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二是依法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另外,减免税主要包括:(1)税基式减免起征点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
16、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2)税率式减免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3)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等。10.法律责任(1)针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违反税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4)相关责任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主体(税务人员)。第二节主要税种一、增值税(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征税对象:增值额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修
17、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2.分类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三)增
18、值税税率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3%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货物,按13%的税率计算。(四)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代垫运输费用(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策性基金或行政事业型收费(4)收取的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3.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行税额。(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
19、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1.认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2.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据以
20、计税,如果没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六)增值税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
21、移送的当天。2.纳税期限(1)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2)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3)纳税人出口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3.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
22、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二、消费税(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举例:A委托D帮他加工化妆品,A是委托方,D是提供加工一方,A应该交消费税。A应交税给国家,但消费税实行代收代缴。A要把加工费给D,同时D把A应交的消费税一并
23、交给D。D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D要就他找A收的加工费来交增值税。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式。(二)消费税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批发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1.消费税税目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
24、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2.消费税税率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3)复合税率:(四)消费税应纳税额1.销售额的确认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含增值税销售额应当进行价税分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销售量的确认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1)销售应税消费品应
25、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4.应纳税额的计算(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除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外,其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均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
26、费)(1-比例税率)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人入股和抵偿债务,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除外的,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
27、计算。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五)消费税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
28、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2.纳税期限(1)1日、3日、5日、10日、l5日或者1个月。(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3)l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4)进口货物自海
29、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3.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卷烟、白酒第三节税收征管一、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
30、,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2.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等。(一)设立登记(开业登记)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2.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变更登记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1、的情形: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登记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或投资总额、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1.先工商后税务(30日)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记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4)其他有关资料。2.无需工商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
32、30日)(三)停业、复业登记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经营规模较小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以及其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应当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3.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
33、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四)注销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1.注销登记的法定原因:(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0日2.区分: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只是办理变更手续。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4、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4.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六)纳税人税种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扣
35、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二、发票开具与管理(一)发票的概念1.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2.主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4.发票防伪专用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生产,并核发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许可证。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确定和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
36、定。发票的防伪专用品是指印制发票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于鉴别发票真伪的专用品,主要包括印刷发票用的有色或无色油墨,印刷发票用的水纹纸等。5.发票的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二)发票的种类1.划分: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联次:三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固定的四联;其他的发票可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3.分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
37、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2)普通发票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可领用普通发票。1)分类: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2)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申请领购经
38、营地的发票。可要求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3)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从发票记载的经济内容来看收付款凭证分为三大类:一是基于生产、经营性活动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收付款凭证。二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三是基于非经营性、非财政性收入的收付款凭证。(三)发票的开具要求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
39、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三、纳税申报(一)纳税申
40、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1.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或综合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还有的是随纳税申报表附表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3.纳税申报的期限4.纳税申报的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期、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二)纳税申报的方式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是一种税收征管改革以前经常
41、采用的传统的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2)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申报(1)方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2)经批准后才可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4.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5.其他方式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等。四、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
42、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二)税款征收的方式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3、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会计账册不健全、生产不稳定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从事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如小型厂矿和作坊等。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超过查定数量时,由纳税人报请补征;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未达到查定产量时,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核定。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零星分散,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规模较小,账证不健全或者达不到有关的设置账簿标准,不能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因而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个体工商业户。5.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