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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劳动法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宗旨: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兼顾企业权益的保障(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关系。也就是调整这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主要的关系。(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嗦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是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联系。 (2)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这
2、类关系是指那些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或者由劳动关系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关系。 包括:社会保险、管理劳动力、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监督劳动法执行中的关系。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地,依用本法执行。” 1、空间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人的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 (4)不适用
3、劳动法的情况 三、劳动法律关系(一)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主体 2、内容 3、客体(二)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依据劳动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主题主要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二节 劳动合同制度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4、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法律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 3、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4、劳动合同具有双务、诺成、有偿的特性。 (二)劳动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的区别 1、对于民事合同来说,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对于劳动合同来说,最重要的原则是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2、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3、合同的内容不同。 4、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强制性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民事合同具有私人性,是否订立以及口头或者是书面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此外,还有合同当事人的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三)劳动合同法的适
5、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三、劳动合同的
6、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 1、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1)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劳动年龄是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劳动者订立前的知情权 2、劳动合同文本 3、签订劳
7、动合同书 4、鉴证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内容(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四)劳动合同的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五)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六)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一般包括
8、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七)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1、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 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不得超过 六个月。 2、试用期报酬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9、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八)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法律对服务期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费包括有凭证的专业技术 培训费用、培训期的差旅费及因培训产生 的其他直接费用。 2、服务期的约定 服务期的规定是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福利等特殊待遇联系在一起。服务期的约定是以用人单位提供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为前提,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不得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
10、限。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 至服务期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九)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概念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二)全面履行(二)劳动报酬的支付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一货币的形式
11、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实物报酬。用人单位一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限制规定(四)劳动安全与卫生权利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六)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
12、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 解除。 (二)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13、同。 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没履行属于违法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无过失性辞职 (3)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 l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
14、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性质 (1)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经济补偿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2)经济补偿是法定的,主要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 用人单位则应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 补偿。 2、经济补偿的范围 (1)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
15、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 合同的; 2、经济补偿的范围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 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
16、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一、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一)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二)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促进就业,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 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而进行 的教育和训练。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 1、工时制度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至44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
17、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 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体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休假 1、公休日休息 2、假日休息 3、年休假 4、探亲假 5、女职工劳动保护休假三、劳动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一)劳动工资 1、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
18、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工资的支付(二)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特种作业的法律规定 3、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情况下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工伤保险4、失业保
19、险5、生育保险6、遗属津贴第四节 劳动争议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范围(一)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我国解决劳动合同争议适用下列途径:协商、调解、仲裁 、诉讼。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