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有限责任公司8项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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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防疫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提高对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政策。第二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第三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第四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实施免疫。第五条 免疫所用疫苗必
2、须是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提供或购自具有农业部颁发的疫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过GMP认证厂家的合格产品。第六条 免疫注射必须坚持“一畜一针”,并保证“消毒严”“部位准”、“剂量足”;用完和作废的疫苗瓶不得随意丢放。第七条 饲养动物(猪、牛、羊)经免疫后必须佩带免疫标识,做好免疫登记工作。第八条 坚持自繁自养,须引进畜禽时,要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检疫和免疫规定,进行隔离和补免。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消毒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规范养殖场(小区)的消毒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大门和每个圈舍入口处要设立消毒池(大门消毒池与大门宽度相同,长6m,深30cm;圈舍消毒池
3、与门同宽,长60cm,深15cm ),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第二条 建立消毒室,所有进入场区的人员都要在消毒室用漫射紫外线照射 510分钟或喷雾消毒,严禁带入畜产品和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通过消毒后进入自己的工作区域,严禁相互串圈。第三条 每天清扫圈舍,清洁料槽、水槽,保持卫生干净。每出售一批或转场后必须对圈舍进行一次大消毒。第四条 使用的消毒剂,要尽可能选用广谱消毒剂或根据特定的病原体选用对其作用最强的消毒剂。消毒剂的稀释度要准确、有效,并要防止腐蚀、中毒等问题的发生。第五条 不准任意将两种不同的消毒药物混合使用,防止合用后因物
4、理或化学配伍禁忌而使药物失效。第六条 消毒药物应定期替换,不能长时间使用同一种消毒药物,以免病原菌产生耐药性,影响消毒效果。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无害化处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规范养殖场(小区)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第二条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第三条 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第四条 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
5、高温、深埋和销毁。第五条 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第六条 对病畜的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杂物等物品,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第七条 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备案工作。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县、区动物卫生监督
6、所要对辖区内养殖场(小区)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条 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动物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动物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一)养殖档案必须载明以下内容: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畜禽养殖代码。(二)饲养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
7、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第三条 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规模养殖场(小区)在调入或淘汰后应及时在养殖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的变化情况。襄城县卓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兽药饲料使用准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快建立养殖场(小区)兽药饲料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有效地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养殖场(小区)须建立兽药饲料采购、使用记录。记录要载明兽药饲料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采购、使用数量及日期等各项内容,保证兽药饲料的质量。每次采购
8、要索取进货单和收款发票,并与采购记录同时保存。采购兽药饲料必须从合法的兽药饲料店(具有工商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货。第二条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等有害添加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产品。第三条 禁止使用农业部所公布废止的饲料添加剂及未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第四条 禁止使用农业部第193号、第176号、第560号所列禁用、禁止和废止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第五条 必须科学合理的使用兽药。1、注意使用剂量,严格按照兽医处方用药。2、注意药物的溶解度和饮水量。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3、注意搅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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