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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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盟县人民医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秩序,提高医院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行业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院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是指医院管理行为的主体,具有相应职责,在医院中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医师是指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院从业人员。 (三)护理人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2、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护士、护理师等人员。 (四)医技人员是指医疗技术人员,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科室的技术人员、口腔技师、麻醉师和医疗器械维护人员。 (五)药剂人员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医院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是指在医院内,除以上五类人员以外的支持临床诊疗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医院物资、总务、设备、财务、基本建设等人员。第二章 医院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依法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医疗卫生政策,自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
3、四条 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举止文明。工作时间不得有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相互推诿。 第五条 尊重科学,诚实守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身权利,不得因民族、宗教、地域、贫富、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六条 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公平竞争,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业务技能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学术造假。 第七条 廉洁行医,恪守医疗行业职业道德,不得私自索取、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或参与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财物及各类娱乐活动。 第八条 积极参加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
4、事件的处置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义诊、援外等活动,不得推脱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的责任。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不得推卸管理责任。 第十条 遵守国家采购政策,尊重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拒绝院务公开,不得在医院的基础建设、设备采购、药品采购、医疗器械采购、人事管理等工作中谋取私利,不得违规基建、装备大型医用设备,不得规避集中采购,不得影响公平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医务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鼓励公平竞争,鼓励学术创新,尊重人才,不得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行为等违规违纪行为。
5、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行医,救死扶伤,尊重生命,不得拒绝或拖延任何急救处置。 第十三条 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因病施治。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和用药指南,不得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资料;不得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不得违规使用毒麻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得随意扩大诊疗范围,不得过度医疗,不得误导或夸大病情。 第十四条 恪守职业操守,廉洁从医,不得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得倒卖挂号,不得从患者身上非法谋利。第五章 护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护士条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
6、第十六条 做好护理工作,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十七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认真书写、管理护理病历,不得伪造、隐匿、修改、销毁护理病理数据。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操作程序,不得谎报数据,不得伪造报告。 第十九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保证报告结果的准确性。按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结论有异议的报告要及时复查验证,并提示临床医师注意。 第二十条 指导患者配合检查,对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做好必要的防护。在检查过程中注意保护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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