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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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3(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3(二)企业名录管理41名录登记42. 名录变更53名录注销6(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7(四)企业报告管理81企业报告8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12(五)登记管理16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17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183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194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205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206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217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21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229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2210其
2、他业务登记22(六)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23(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24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242后续开户登记263境外账户信息变更274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285存放境外业务变更286境外账户收支报告29(八)现场核查31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35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35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34(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38(二)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38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39(一)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39(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40(三)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核准业
3、务41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42(一)保险分支机构外汇业务的准入、退出核准42(二)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44(三)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核准45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二)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业务流程:(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
4、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需提交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
5、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中国人民银行9楼大厅咨询电话:027-
6、 027- 027-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详见附件之表二)2.名录变更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需提交申请材料:(1)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
7、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对于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武汉市武昌区
8、中南路69号中国人民银行9楼大厅咨询电话:027- 027- 027-3名录注销业务流程: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1)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4)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5)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9、;(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c.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需提交申请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
10、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中国人民银行9楼大厅咨询电话:027- 027- 027-(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业务流程: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 企业用户忘记业务管理
11、员(ba)密码的,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重置密码。重置密码将在第二天生效。需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办理重置密码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12、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中国人民银行9楼大厅咨询电话:027- 027-(四)企业报告管理1.企业报告业务流程: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
1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4)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
14、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5)注意事项: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1)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
15、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4)注意事项:C类企业不得办理90
16、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
17、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4)注意事项: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B类之日起6
18、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差额业务报告(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外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
19、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
20、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5)注意事项: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
21、告。 辅导期业务报告对于2012年8月1日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自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
22、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业务流程:贸易信贷业务(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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